[巴莫曲布嫫]民俗学伦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巴莫曲布嫫


     说到民俗学伦理问题,我首先想到的是1999年8月在芬兰图尔库参加第五届民俗学者暑期学校的课程培训,其中的第四工作坊专门致力于“民俗学研究伦理”(Folkloristic Research Ethics)。印度学者萨迪哈纳·奈沙尼(Sadhana Naithani)将该工作坊的有关讨论抽绎为一个非常直观的关系图,后来我在研究生田野调查的课程教学中也使用过这个图。



奈沙尼认为,以圆形为图,是因为伦理问题往往是循环的。也就是说,伦理问题贯穿民俗学活动过程的始终,无须去设定明确的开始或结束。在这个圆圈里面有一个交叉的十字,其垂直轴的两端连接着民俗(田野)和民俗学者(研究者),而其水平轴的两端则是叙事者(田野对象)和出版(知识产品)。而将民俗学者置于底部(基础),是因为整个圆形表述的伦理关系正是因为民俗学者的出现才得以构成。而围绕“伦理”二字则有三个圆圈:最里面的内圈表示讨论的核心即“伦理”,第二圈以四道弧线将所有的问题分类连接到一体,第三圈则显示各种 各样的问题,也是该工作坊一直在讨论的问题类别。按这个关系图来进行讨论,其顺序是逆时针方向的,即从民俗学者到叙事者到民俗再到出版,最终回到民俗学者。


  第一段弧线关注的是两类问题,一是对象均势,二是人际关系。所谓对象均势指的是民俗学家和叙事者在均势关系中如何发现自身。这种关系的形成可能是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或是在跨文化语境中,乃至在任何其他的力量均势之间。另一类问题是人际关系,即指源于民俗学者和叙事者之间的这种力量均势的过程和关系。第二段弧线则涉及权利和所有权的伦理问题。其中之一涉及个人对传统的所有权,或基于传统的演述的所有权。比如说,是否一位叙事人业已完成的叙事就会成为他或她的个人叙事?他或她是否对其叙事拥有进一步的个 人权利?抑或说这种权利与社区相关?带着这一棘手问题,我们再看第三段弧,其中描述了民 俗及其出版物之间的关系。首先,口头性被转化为书面语词,或是就此变成其他任何形式,其间卷入的基本问题包括誊录和翻译;第二,选择的过程,一般使用“建档”(documentation)一词,这听起来很中立,但事实上代表着一种貌似合理的选择:从大量的资料汇集中选择什么可以建档并进一步选择什么可以出版;第三,存档的问题,这一环节涉及的伦理困境则更为复杂。到了出版之际,出版物和民俗学者之间的第四道弧线至少带来两个伦理问题。一个是版权问题,另一个是得失问题,这不仅仅只是物质利益的获得,也包括精神上无形的得失问题。奈沙尼指出,这些问题分类都基于不同的关联,而它们的组合可能来自各不相同的情形,而且相互之间也可能不总是存在相同的关联。中间的那道圆圈同时也表明,只要存在民俗的搜集,所有这些类别的问题都会构成并和,因而研究过程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还将继续生长。


      作为该工作坊的讨论人之一,美国学者卡伦·米勒(Karen Miller)在检视了大量的案例之后归纳出以下关键问题清单,与奈沙尼的图示形成呼应和补充。(1)研究目的:界定研究的宗旨和目标。(2)影响申明:所有学者都应该就其研究的理由撰写详细的说明吗?(3)责任:对档案材料或调查对象都要担负责任吗?而且这必须成为一种必备的二分法吗?学者对支持研究的供资机构的责任是什么?(4)调查对象:保护信息提供者,也要保护个人之外的集体社区的利益。(5)知情同意:在所有情况下,发起研究之前都应当从每一位调查对象那里获得知情同意吗?我们应该允许调查对象查看和编辑所有的誊写(调查资料)吗?(6)接触权:田野工作中的首要关系是与机构抑或是与个人建立的?社区因这样的选择结果而实施某种结盟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因商业利益而使用档案的接触权和滥用或剥夺这些材料的后续风险。在互联网 技术环境中档案资料的接触权。本地人对源于自身的资料成品的接触和追回问题。(7)互惠:研究人员以何种方式可以回馈与他们共事的社区、个人或家庭?(8)材料的所有权:包括个人或社区的所有权,受版权保护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我们如何对文化信息的所有权进行概念建构或提出质疑。


美国民俗学会早在1988年就发布了《AFS伦理申明:专业责任的原则》。十年之后,北欧民俗学界也就是否需要制定一套民俗学伦理守则(a folkloristic code of ethics)发起过辩论,而1999 年芬兰暑校的这个工作坊正是这场辩论的某种继续。2010年,中国民俗学会秘书处也曾就是否制定学会这一学术共同体共同遵循的“伦理守则”有过动议,但最终未果。实际上,2004年前后,中国民俗学界关于学术伦理的思考在“田野和文本”的辩论中逐步走向深入,而安德明提出的“家乡民俗学”这一论域也引发了多位学者有关田野伦理的自我反思。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民俗学者在其间的角色、立场和作用,乃至具体的技术路线和实地的研究策略也常常与伦理问题的纷争纠结在一起,但相关讨论并不充分,思辨性文章也不多见。即使到了今天,奈沙尼的“伦理关系图”和米勒的“伦理问题清单”,对我们思考民俗学伦理问题依然有着工具性的指向意义。诚然,我们还可以继续沿此方向行进,乃至加上第四个或第五个圆圈,将日益凸显的伦理关切包括困扰我们的诸多问题切分得更为具体,勾连得更为细致,以回应今天的学术发展趋势和学科建设取向。


《民族文学研究》2016年第3期首家刊布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0届常会正式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而这十二条原则的出台,在教科文组织的层面至少可以追溯到1989年通过的《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在“民俗传播”一章中明确提出“鼓励国际科学共同体采纳一套伦理准则,以确保以适当的方式对待传统文化并对之予以尊重。”而该《建议案》正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最终面世的先声。《公约》生效九年以来,各国在保护实践中也遭遇了种种伦理挑战。而《原则》正是在应对挑战的辩论语境中提出的,一则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面临的威胁——包括商业化、商品化和去语境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关切,二则反映了缔约国在履约过程中急需伦理方法及其指导方针的普遍诉求。参与制订该《原则》的专家们来自不同学科,一致重申伦理关切不应针对活形态遗产本身的实质,而应侧重于保护方面的努力。他们认为,发展、促进和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有助于在文化规范、诚信、透明度及确当行为方面实现敏感度的提升,防止任何形式的不尊重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道德、法律或商业上的不当使用。因此,《原则》的出台将极大地强化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致力于保护非遗的努力,也将指导文化遗产、博物馆、人类学、民俗学、旅游业、媒体和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为保护人类共同的遗产而做出努力,进而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为将学术伦理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民族文学研究》编辑部向民俗学、民间文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平行学科的多位学者陆续发出了笔谈邀请,以利加强学科间的对话。


      本期设立的话题是“田野调查伦理”,彭兆荣的“家园遗产守则”、陈泳超的“‘无害’即道德”和施爱东的“学者是田野中的弱势群体”皆从各自的田野研究经历出发,阐析个人的伦理观点,或秉持人文关怀,或总结田野策略,或反思田野关系,各深有见地,颇有张力,引人省思。应当说,这组笔谈是《民族文学研究》意在形成关联性持续讨论的一个楔引,正如奈沙尼绘制的关系图所示,伦理问题在学术研究的不同阶段都会以不同方式循环显现,而且不会画上句号;而米勒所列的八个问题清单对今天的民俗学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而言,也远未穷尽我们已然面临的种种挑战。值得期待的是,《民族文学研究》计划继续组织学者围绕若干伦理问题进行研讨,而笔谈、对话、席明纳、圆桌会议、专题论坛等方式,抑或也可成为加强对话、推进学术和服务社会的讨论向度,其间的话语皆可结集为文字续为系列化专稿。因此,这组笔谈也可视为共同讨论的一个邀约,欢迎大家关注并积极参与。



原文载于《民族文学研究》2016年第4期,注释及参考文献请参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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