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民俗学论坛”可订阅哦!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论纲
安学斌
原文刊于《民族艺术》2021年第6期
摘 要
20世纪末以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蓬勃兴起、成就巨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成为影响深远、深入持久的文化事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已成为学术热点和突出的显学。从保护实践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体系构建、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文化生态恶化、传承断代、应用扭曲、文化客体化等问题。从学术研究看,从早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概念辨析,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实证个案调查,相关研究成果丰硕,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属性、规律等元问题的理论探讨仍不充分、不深入,说明我们的认知水平、学术向度、理论创新等都还存在较大局限与差距。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人本属性、实践属性、历史属性、文明属性、非物质属性、社会属性等特有属性,它们之间是并存共生、同频共振的,深刻辨析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及其关系,有助于全面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本清源与守正创新。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人本属性;
实践属性;同频共振;守正创新
引 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口头传说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技艺;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20世纪末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全球性文化运动中蓬勃兴起,获得全面推进,与之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也迅速成为学术热点和显学。中国自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历史学、民俗学、民族学、人类学、文化学、艺术学、管理学等学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提供了相应的智识支持,学术产出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辨析、个案调查与价值评估等各方面。截至目前,以研究课题、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为主要标志的学术成果较为丰硕,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本质与核心问题的不多、原始创新不足、理论指导实践不够、学科体系不健全等本原性关键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揭示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元点界定、概念诠释、内涵认知、规律把握、体系构建、理论创新等还有很大的局限与不足。“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重要概念与基本范畴中,“属性”是其元点性、本原性、本质性、核心性、关键性的重大问题,是深刻认知、科学研究、准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逻辑起点与认知视角。
苏联学者K.拉赫马图林和M.凯利戈夫认为,“哲学上的属性概念可以看成是具有下列特点的性质(特征)的标志:1.普遍地囊括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现象和事物的广度;2.对于整个无限的和永恒的世界的不可创造性和不可毁灭性;3.绝对性”。斯宾诺莎认为:“所谓属性,我理解为这样的东西,即由理智来观察,是构成实体本质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属性”,指事物固有属定的本原特性和决定要素的结构关系,是涉及事物本原的质的规定性,是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的决定要素,也是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内因,包含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一般属性与具体属性、基础属性与功能属性、特有属性与共有属性等多重维度。深刻认知和科学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有助于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本清源与守正创新。
纵览国内现有研究成果,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问题的,在学术著作中几无可见,在学术论文方面也屈指可数。其中,刘魁立从人的本质出发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与主体之间的关系。 邢莉认为,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一定都以非物质的形式呈现,物质层面是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向云驹阐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认为非物质性包含身体性、生命性、活态性等。刘炳元提出时代性、人为性、艺术性、知识性、民族性、地域性为文化遗产内涵的本质属性。普文芳、魏美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属性,主要体现在活态属性和自身文化属性两个方面。肖锋批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的两大倾向:非物质倾向与泛物质化倾向,认为建立于二者之间的“非物质间性”认知有助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孙昊亮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本位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张青仁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区域社会公共文化属性,社会变迁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立足于恢复其公共文化属性。其他学者也从不同视角对意识形态属性、价值属性、资本属性、经济属性、精神属性、法律属性等进行了讨论。应该说,这些研究和探索都是积极有益的,研究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与特征,但研究结论因整体和系统观不足导致“见树不见林”、因理论与创新不够导致简单浅白、因视角与方法不当导致定性偏颇的情况还比较突出,这正是科学研究需要永续深化的空间与意义所在,也是本文立题的缘由与责任。为此,从人本、实践、历史、文明、非物质、社会六个方面出发,有必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问题进行诠释与论要。
一、人本属性
“人是万物存在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事物不存在的尺度。”“人始终是一切实体性东西的本质。”“人”的问题,是哲学研究探讨的终极问题,也是全部科学都需要重视关注的重大问题。这个“人”,包含作为人类整体的人、作为群体或族群的人、作为个体的人,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具体的、真实的人,而非抽象的、与世隔绝的、虚幻的人。“本”,指本原、根本、本质。“人本属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实践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的涵化与体现,是关于人的问题中的核心问题。经历创生、质疑、批判、发展的漫长学术研究与理论创新历程,特别是经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发展与理论创造,人本属性问题也得以不断成熟与科学。“人本属性”揭示的是:人是世界和事物的主体与根本,是世界和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与重要尺度,人主导的实践、创造、生产和事物发展的终极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相信人、尊重人、依靠人、为了人、解放人、服务人、发展人。
人是“文化的动物”。“人本身是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基础,也是他进行的其他各种生产的基础。”人的实践、创造、生产与再实践、再创造、再生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原基础与根本路径。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看,文明是人的创造、是人的文明,没有人就不可能产生文明,因而人是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根本前提和基本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基于人的生存发展需要而产生、传承、发展而来的,因而人或人的需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创生、传承、发展、利用的本质原因和根本动力;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活动的主体,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缺乏人这个实践创造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只能成为无本之源、无水之鱼;非物质文化遗产创生、传承、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与精神需要,在于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的创造产物,重要特征是成为人类具有公共性、民族性、共有性、共享性的公共产品与文明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着人类的需求需要、创造智慧、情感认同、伦理道德、生产生活,是人类杰出的文明成就、独特的身份象征、珍贵的精神家园和重要的创新源泉。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其开宗明义地强调了人的主体性和重要性,揭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满足人类需要、凸显人类意志、蕴涵人类智慧、体现人类创造、促进人类全面发展的特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创生发展、结构内涵、功能价值、作用贡献等方面考察,可见确立人的主体地位、以人为本、相信人、尊重人、为了人、依靠人、解放人、服务人、发展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创生发展、传承保护根本和终极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遗产。”遵循人本属性,需要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更好地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确立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切实坚持以人为根本要求在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中的实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地位,切实发挥好拥有者、管理者、传承者、经营者、享有者、研究者等所有“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切实解决好作为主体的人的一切问题,更好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实践属性
“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的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实践,是人类主观见诸客观和能动地改造主客观世界的全部社会活动,是人类生存进化的终极选择和创造发展的根本路径,涉及人与自然、社会、自身三大领域,涵盖人类生产生活的所有方面。创造是人类具有开创价值和进步意义的实践形式。实践和创造,是人区别于动物、人之所以成为人的重要原因,是人类进步、历史发展、社会前行的本质与基础。实践属性是人的重要属性,也是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人类文明与文化的重要属性。
“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揭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同人类其他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一样,是基于人基本的生产生活和生存发展需要进行实践创造得来的产物;揭示实践出于需要、创造出于需求,需要需求是实践和创造的本源与内生动力,没有需要需求就没有实践与创造;揭示满足人类需要需求、实现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方法在于实践与创造。比如,石器磨制这个最早的劳动工具创造实现了从猿到人的转变。人类漫长的形成发展过程就是实践与再实践、生产与再生产、创造与再创造艰难而复杂的创新驱动历程。
“文化即在满足人类的需要当中,创造了新的需要。这恐怕就是文化最大的创造力与人类进步的关键。”“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极为重视“创造”这个实践中最为活跃、最富生命力、最具价值的关键问题,在阐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订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人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可以说,实践与再实践、生产与再生产、创造与再创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发展的至关重要根源和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人的实践、生产、创造而出现和产生,亦因人的再实践、再生产、再创造而传承发展。实践性、生产性、创造性,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伴生特定的适应性、生命性、传承性与发展性。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历经思想僵化、文字缺失、知识匮乏、科学缺位、文化滞后、交通闭塞、经济落后、交流不畅、社会发育程度低等艰难历程,面临着因根基消失、社会销蚀、口耳相传、口传心授、活性流变等造成后继无人、传承断代、濒危严重、消亡迅速等现实困境,面临着世界政治格局复杂多变、经济全球化和逆全球化急剧交织、发展工业化、教育国际化、居住城镇化、生活现代化、社会信息化、经济市场化乃至战争动乱与自然灾害等众多矛盾聚力冲击或破坏损害的严峻挑战与现实困境。为此,只有通过人类不断调适自身需求、不断弃除过于物质和浮躁的心态,在遵循规律的前提下不断推进再实践再创造再生产,不断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挖掘、功能发挥、价值使用,使其更好地适应时代变迁、社会进步、人类需求,更好地发挥其对世界和平、国家建设、凝聚认同、教育启智、艺术审美、滋养人心、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遵循实践属性,需要更好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与再生产、创造与再创造的实践活动,需要更好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类启迪智慧、创造创新的源泉与动力的作用。
三、历史属性
相较于宇宙、地球等物质世界极为漫长的历史,人类历史较为短暂,但人类却在其短暂有限的历史时空中创造了无与伦比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这是人类创造和人类历史发展的本质缘由与根本动力,也是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人类文明与文化创生和传承的本质缘由及根本动力。
“Heritage”一词,译成中文具有“遗产、传统、继承物、继承权”等含义,最早是表示祖辈父辈遗留下来的财产,后来特别是20世纪下半叶引申扩大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物质与精神财富。法国历史学家皮埃尔·诺拉(Pierre Nona)为此在其1997年的《一种正当其时的思想 ——法国式国家遗产概念》一文中指出:“在过去的大约20年时间里,‘遗产’的概念已经扩大 ——抑或爆炸 ——到如此程度,致使概念都发生了变化。古老的词典把它定义为父母传给子女的财产,而新近的词典定义它是历史的证据······当今社会的集体继承物。”汉语基本上将“遗产”表述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或“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可见,无论是家族遗留的物质财产或是人类遗留的物质与精神财富,都与过去的、既往的、历史的、遗留的、继承的概念和内涵有着密切关联,这是体现文化遗产历史属性的重要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1972年通过的里程碑式文件《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对“文化遗产”的定义首先在于从历史、艺术、科学、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上看,具有突出的普遍的价值,强调了文化遗产的历史表征、历史要求、历史价值、历史意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 “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这同样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际传承、与史关联、创造发展的历史特质与历史属性。
“遗产与人类一样古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属性,强调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历史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类历史创造和发展的产物,经历了漫长历史的积淀与变迁,反映着人类特定历史时期的价值导向、道德尺度、生产方式、生活样式、文明形态,体现着特定的历史内涵与特征,承载着特别的历史价值与意义,是一种“活”的历史,是评判文化事项是否成为文化遗产的重要依据。这与被誉为“近世以来最伟大的历史学家”的阿德诺·汤因比在其历史巨著《历史研究》中提出的,应将“文明”作为历史研究的单位的考量是一致的。历史属性蕴涵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求性、时代性、多样性、传承性、发展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性。
从发生学维度看,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经历了数百年、上千年乃至数千年的历史时空,具有较强的历史特性。从内涵结构维度看,鉴于人类初期,有的民族有语言无文字或有的民族有语言文字但记载传播困难等原因,各民族早期的很多历史故事或神话传说都是通过口耳相传方式保留和传承下来的,这些口头传说既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间,又蕴涵着大量真实的历史事实、知识文化和伦理道德。比如,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埃及黑拉里亚史诗作为长篇口传诗歌,讲述了贝尼·黑拉勒(Bani Hilal)部落于公元10—11世纪间从家乡“Najd”迁徙至阿拉伯半岛(现在的沙特阿拉伯王国)、旅居于埃及、后来征服北非(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摩洛哥)以及被摩洛哥所灭的历史;俄罗斯的欧隆克霍-库亚特史诗作为口传文学描述了库亚特人的风土人情、民众生活、萨满信仰、武士军工、民族生存等历史现象,为该民族的史诗记忆库;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哈尼族生产四季调,是流传于红河流域地区哈尼族聚居区的哈尼族口传古歌,按季节顺序详细讲述了哈尼梯田耕作的注意事项、程序规定、技术要领和天文历法、自然规律、节日祭祀、人生礼仪、伦理知识、道德规范等,是漫长无文字历史时期哈尼族最重要的历史传承形式。此外,世界各民族传统的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杂技、体育、风俗、礼仪、节庆、医药、天文、立法、手工技艺、文化空间等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无不经历孕育、萌芽、形成、传承、流变、发展、淘汰、消亡等艰难复杂、演进变迁、适者生存的漫长历史进程,无不真实地载录、体现和蕴含着世界各民族成百上千年以来的生产生活、民风民俗、生存发展、伦理道德、价值导向、交流交往、战争灾难等方方面面的历史痕迹与历史记忆,具有重大的历史特征和重要的历史价值,是后人探明历史真相、总结历史规律、揭示历史咨鉴与启示的史料源头和重要依据。从价值维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于历史时期,经历历史时空,见证历史变迁,承载历史记忆,传承历史内涵,反映历史发展,具有历史意义。
遵循历史属性,必须树立整体和科学的历史观,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蕴涵的历史事实、历史信息中,探明历史发展真相,总结历史发展规律,挖掘历史价值,发挥历史作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人类发展提供更好的历史经验和智慧启迪。
四、文明属性
“文明时代是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的时期,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的时期。”“文明(civilization)”,是人类改造世界创造的优秀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人类社会开化、进步、发展的状态与标志,是相较于蒙昧、野蛮和落后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积极的、先进的、科学的和更高层级、更大范畴的文化表现形式。著名学者威尔·杜兰特在其鸿篇巨著《世界文明史》中将劳动、政府、道德(风俗与礼仪、良心与操守)、宗教、科学、哲学、文字(语言的传达、青年的教育、写作的发展、诗歌与戏剧的创造、爱情的激发以及历史事迹的记载)、艺术列为文明的八大要素。作为重要和优秀的文化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文明众多要素,符合人类文明价值突出、卓越优秀、先进科学、积极向上等特征要求,具有鲜明的文明属性。
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一切文化现象都有特定的功能,无论是整个社会还是社会中的某个社区,都是一个功能统一体”,马林诺夫斯基强调“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功用性装备”,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深刻揭示作为人类文明重要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涵和体现着人类文明特定的功能、价值与作用。比如,口传民族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哲学、历史、文学等价值,发挥着教育启智、增进认同的效能与作用;音乐、舞蹈、美术、戏曲等民族民间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艺术生活,蕴涵着历史、审美、娱乐、教化等效能与作用;社会风俗、节庆、礼仪和有关自然界、宇宙的民间知识与实践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蕴涵着伦理道德教化、宇宙自然、天文历法、地理气象、医药健身等知识的传播和教化的效能与作用;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器具制作、民居建筑、金属工艺、陶瓷烧制、造纸印刷、纺织刺绣、饮食酿造、民族医药等众多行业,具有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构成特色文化产业、形成区域经济支柱的效能与作用;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旅游、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发挥着独特和重要的效能与作用。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历史、传播文化、伦理导向、教育启智、娱乐审美、创新源泉、认同聚合、滋养人心、发展经济、建设社会等多重功能与作用,具有历史、文化、思想、科学、教育、艺术、资源、社会等多维价值与意义。
保存人类文化多样性、推广人类文明普及性和提升人类文明运用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各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轴和基本追求。“文明与文化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文明是文化的内在价值,文化是文明的外在形式。文明的内在价值通过文化的外在形式得以实现,文化的外在形式借助文明的内在价值而有意义。”文化是人类创造的重要的物质、精神、制度产品,但只有具有正确导向、科学内涵、正向价值、进步意义、积极影响的文化才可纳入文明的范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文化遗产”必须在历史、艺术、科学、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等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的价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通过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就对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标准做了严格规定:“a. 或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高度集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b. 或从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看,具有特殊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具体要符合以下标准:“a. 具有作为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b. 根植于相应群体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历史之中;c. 在该民族及文化群体中起着确认文化身份的作用;作为灵感及文化间交流的源泉和凝聚各民族或各群体的手段所表现的重要性;目前在该群体中所起的文化及社会作用;d. 超凡的实践技能和技术水平;e. 具有唯一见证某个鲜活传统文化的价值;f. 或因缺乏拯救和保护措施、或因变革过速、或城市化、或外来文化切入而面临消亡的危险。”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也分别制定了不同级别名录相应的入选标准,确保进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是经过严格评审筛选的优秀遗产,而封建的、落后的、低俗的、消极的、非科学的、反人类的文化遗存则无法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也自然无法成为文明的内涵。可见,文明属性规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伦理性、先进性、思想性、精神性、科学性、艺术性、功能性、积极性、创造性、健康性等要求,体现和反映着“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和而不同”的人类文明格局。
遵循文明属性,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多样性重要表现的重要作用,促进人类文明的交流互鉴,促进人类对文明的共享,提升文化自觉,增强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构筑文明高地,更好地促进其作为文明成果对世界、对人类、对社会的重要作用。
五、非物质属性
“人类对外物的认识是通过概念和范畴获得的,外物的性质只有经过概念化后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相较于“物质文化遗产”(Tangible〈Material〉Cultural Heritage)的一个概念,是伴随人类历史发展就已创生并以“传统文化” “民族民间文化”“民族民间艺术”“传统技艺”“民俗文化”等形式传承发展的一种文化形态,20世纪50年代以来先后被称作“无形文化财”“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确定为“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翻译为汉语是有无形的、抽象的、触摸不到的、不可捉摸的、难以确定的、模糊的等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出现具有标志性意义,因为“概念这种东西已经不是事物的现象,不是事物的各个片面,不是它们的外部联系,而是抓着了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部,事物的内部联系了”。原文化部副部长、中国艺术研究院原院长、著名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者王文章为此指出:“作为一个科学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认知价值和科学意义。正像任何科学的概念、术语的诞生,都标志着对于一定对象的认识的深化和更加明晰化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出现,是人们对人类文化遗产中除文物、建筑群和遗址这些物质类遗产以外的非物质遗产的存在及价值的发现、确认与概念上的概括、抽象与命名。它既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上的飞跃及其理论思考的结晶,也是对整个人类文化遗产的内涵、外延、范围、形态、类型等问题在认识上的一次新的完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将文物、建筑群、遗址列为文化遗产。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将:代表一项人类创造智慧杰作;或展示在一段时间内或一个世界文化时期内在建筑或艺术、纪念性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中一项人类价值的重要转变;或反映一项独有或至少特别的现存或已消失的文化传统或文明······或直接或明显地与具有突出普遍重要意义的事件、生活传统、信仰、文学艺术作品相关等作为重要标准 ,说明已充分意识到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区分的问题,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保护实践预留了足够的生长空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后相继制定实施《关于保护民间创作的建议案》(1989年)、《人类口头与非物质代表作条例》(1997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等系列文件,它们蕴涵的内容和要求是一致和发展的,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人类一种紧迫的、现实的重大需要,也形成人类全球性的共识。
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和认定的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看,世界各民族的语言,中国藏族、蒙古族、土族等民族的格萨(斯)尔、俄罗斯的欧隆克-雅库特英雄叙事诗、中非共和国阿尔卑格米人的口头传统等民族民间口头传说和表现形式,中国的昆曲艺术、中国和蒙古国的蒙古族长调、意大利的撒丁道牧歌文化-多声部民歌、日本的能乐等表演艺术,中国的二十四节气、韩国的江陵端午祭、墨西哥的土著亡灵节、西班牙的帕特姆流行节日、哥伦比亚的巴兰基亚狂欢节、塞内加尔和冈比亚的坎科冉或曼丁成人礼等社会实践、礼仪、节气,中国彝族的太阳历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中国的景德镇陶瓷制作技艺、马达加斯加的扎菲曼尼里木雕工艺、秘鲁的塔奎勒岛及其纺织工艺等传统的手工技艺,越南的铜锣文化空间、马里的亚饶-戴高文化空间等文化空间都是以非物质形态、活性形态等形式存在和以口传心授、口耳相传、活性流变、代际相传等方式传承发展的,是无形的、非物质形态的、活性的。可见,与“文物”“建筑群”“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面貌”“动物和植物生境区”“天然名胜或自然区域”等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遗产、文化景观遗产等四类遗产是物质的、实物的、有形的、可见的、可触摸的不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特定的“口头表达”“表演艺术”“节庆仪式”“礼仪习俗”“技能技艺”“观念知识”“文化空间”等概念,都是无形的、非物质形态的、触摸不到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见人不见物的、口传心授的、活态流变的,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通过物质的属性体现而恰恰是通过人的思想思维、理念智慧、精神经验、创造创新、记忆技巧、方法方式等活性流变的非物质形态体现和实现的,是形而上之“道”,是意识形态的精华,是上乘的文化,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表现形式。
著名民俗学家乌丙安先生通过具体事例对文化遗产中“物质”与“非物质”的关联与区别做了精彩的说明,“古琴,是物,它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琴演奏家,是人,也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古琴的发明、制作、弹奏技巧、曲调谱写、演奏仪式、传承体系、思想内涵等,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所以联合国批准的世界遗产是‘中国古琴艺术’,而不是古琴这个乐器或那些古琴演奏家,虽然古琴这种乐器和古琴演奏家们都很重要”。需要指出的是,非物质形态绝非完全脱离和隔绝物质,恰恰相反,人作为物质的重要形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享有者,而其他很多物质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成果,说明物质与非物质辨证与密切的关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此特别肯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的内在相互依存关系”。
遵循非物质属性,需要人类更好地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规律,充分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口传心授、口耳相传、活性流变、脆弱濒危、不可再生等特性,更好地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文化生态,更好地培养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更好地创新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体系与路径,更加适度科学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开发与利用。
六、社会属性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具有特定的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揭示人是社会化的动物,处于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中,依赖于无所不在的社会生产,依托于丰富多样的社会生活,面临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进行各式各样的社会活动。马克思关于“实物是为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认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揭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的实物和现实存在是社会存在的决定因素,“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社会的素质”。这些定义是评判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属性的重要理论依据。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志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文化是人类总体社会结构体系的有机构成与重要内涵。作为文化重要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类为满足人类的身体需要、社会需求而进行社会实践和创造的产物,服从和服务于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伦理道德、生产生活、文化教育、旅游娱乐、节庆祭祀、产业发展、艺术审美等人的社会活动息息相关,成为重要的社会现象,留下特有的社会烙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事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生、传承、保护、发展是受到人类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与制约的,文明进步、公正公平、繁荣健康的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生、传承、保护、发展具有积极有利的促进与保障作用;战乱动荡、灾害横生、封闭僵化、贫困滞后的社会则势必毁灭、破坏、遏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生、传承、保护、发展,阿富汗塔利班组织不顾国际社会谴责炸毁世界文化遗产巴比扬大佛、伊拉克战争致使无数伊拉克珍贵文化遗产毁灭消亡、璀璨的玛雅文明基于神秘社会原因忽然消亡殆尽等案例比比皆是;而正常或非正常意义上的社会转型、社会变迁、社会运动、社会革命、社会改革、社会控制、社会政策、社会制度、社会发展、社会现代化、社会停滞、社会倒退、社会消亡等方方面面的社会活动也无疑地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生、传承、保护、发展带来难以估量的积极或消极的冲击与影响。
遵循社会属性,要深刻理解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在内的文化事业发展,是社会系统发展的重要内涵,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与作用,需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纳入世界、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中去进行整体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使之成为重要的社会任务和社会各方的责任使命,与社会各种要素和各个方面形成同频共振、关联互动的良好作用关系,共同促进、共同发展;需要更好地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滋养人心、涵化心灵、教化美育、凝聚认同、和谐社会、和顺人心等积极正向的社会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社会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中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结 语
“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只有从这种普遍的相互作用出发,我们才能达到现实的因果关系。”通过研究梳理可以得知,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是结构体系、多维多重、并存共生、关联互动、同频共振的。其中,人本属性是其本质属性,起着根本性、本质性、核心性、决定性的作用;非物质属性是其独有属性,是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遗产差异的重要因素;实践属性、历史属性、文明属性、社会属性是基础属性,从不同维度规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要求,影响和作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内涵、价值意义、形态表征等方面。需要指出的是,多样性、活态性、流变性、民族性、地域性、独特性、传承性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象与特征。属性是事物内在性质的规定,特征是事物外在的表征与标志。属性与特征内涵不同,作用意义也不同,需要我们认识和把握。
(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文章来源:《民族艺术》2021年第6期
图片来源:网络
免责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立场,与本号无关。
版权声明:如需转载、引用,请注明出处并保留二维码。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民俗学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