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炳善]非遗话语知识生产的中国语境

摘要:作为新话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体现了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亚洲国家的文化保护理念,后来这一理念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吸收,才提出“非遗”这一新话语。“非遗”话语在2001年引入中国后,对非遗话语有一个认知与知识生产过程。非遗话语在中国的文化实践可分为三种话语类型,分别为非遗行政话语、非遗文化话语、非遗产业话语。在三种话语类型中,行政话语是中国非遗保护的主导话语模式,而文化话语既为民俗学发展提供全球化视野,也揭示了当下以传承人为代表的民众话语的失语状态,产业话语则提升了中国非遗项目的文化产品竞争力。


关键词:非遗;话语类型;知识生产;中国语境;民俗学


国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简称“非遗”)的讨论主要集中在非遗的民族文化内涵、非遗的特征与价值、非遗保护原则与方式、非遗与传承人等相关社会主体的关系、非遗名录申报等方面,而对非遗这一文化话语在中国的知识生产过程及民俗学学科与之相应的社会实践则缺少相应分析。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多元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其文化理念与话语表达方式均在发生变化。非遗传承人在这一过程中学到了相关的新知识,逐渐培养了文化自觉意识,增强了文化自信。民俗学学科也获得了与不同学科交流、整合和生产新知识的机会,知识生产方式得以更新,民俗学者也借此积极参与社会文化建构,而文化民主化理念与法治理念也在深刻影响民俗学学科的话语表达方式。企业则通过生产性保护或者直接投资来积极保存民族传统技艺,并在全球化市场中展开文化产品的竞争,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非遗项目的文化影响力。


非遗话语的亚洲文化经验及其全球化话语整合


非遗话语与亚洲国家之间的关联在当下的非遗研究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般认为“非遗”这一话语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在吸收日本、韩国的文化保护政策、保护经验与保护理念的基础上才提出这一话语的。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开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火灾等原因,日本许多国宝被毁,文化遗产遭到破坏。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在1950年5月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把文化遗产分为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这是日本的首创,也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日本的这一做法拓展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对世界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韩国则是受日本的影响,于1962年1月出台《文化财保护法》,其中就包括无形文化财,也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部国际标准司司长林德尔·普罗特(Lyndel Prott)在《定义“无形遗产”的概念:挑战和前景》一文中说“无形遗产”即“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是由日语翻译成英语的,直接来自1950年日本在这一领域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中。


  美国的哈弗斯登(Hafstein)在其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制造》的博士论文里以自己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起草专家委员会的经历,分析了欧美国家代表和亚洲国家代表之间为文件定稿发生的争论所体现出的文化差异,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替代欧美更愿意使用的“民俗”看作是亚洲文化观念的胜利。这一观点需要放在文化全球化的层面上进行解读。二战之后,世界文化秩序是由欧美奠定并控制,其话语的生产方式体现欧美的价值观念与思维方式。欧美倾向于使用“民俗”这一概念,是因为民俗在西方的学术谱系中具有文化遗留物的物质性特征,体现的是浓厚的人类学与考古学思维。而以日本为代表的亚洲国家提出“无形文化”(即“非物质文化”)更强调的是人的文化主体性,即人的文化创造力。一个重物,一个重人,反映出两种不同的文化思维方式。当这两种思维方式及其话语表达产生冲突时,最终亚洲的文化观念胜利了。国内有学者已经注意到非遗话语的亚洲经验问题,对亚洲国家率先提出非遗保护的理念并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的开创性做法作了充分的肯定,但对于全球层面文化话语权的竞争与提升方面并没有展开论述。这需要学界进一步深入分析亚洲特别是东亚国家文化政治学的全球化实践问题,也就是说应将非遗研究置于亚洲语境中而不只是局限在中国语境中,本文着重论述非遗的中国语境。



中国对非遗话语的认知及其知识生产


“非遗”这一话语在2001年进入中国后,首先就面临语言翻译的问题。“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直译为“无形文化遗产”,但是“无形”在汉语语用学中是一个中性或者贬义的词语,“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最后被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一词有“无形”与“非物质”两种不同的译法,这一现象在国内至今仍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为什么中国人不接受“非物质资产”的话语而接受“无形资产”的话语,为什么不接受“无形文化遗产”的话语而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话语?关键在于翻译的具体语境与民族的认知心理。在汉语语用学中,当“无形”与形象的物质类词语连用时,指向的是中性的语言意义,而当“无形”与抽象的词语连用时,更多指向神秘的意义乃至贬义。“资产”这一话语是偏向物质的,而“文化”这一话语却是比较抽象,偏向精神的。当“无形”与更为抽象的文化相联系时,就会有更多的语言联想,如让人联想到“消失得无影无踪”“鬼神遁于无形”“无形的压力”“无形的力量”“无形的诅咒”等具有神秘意义或者中性、贬义的意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侧重的就是精神层面的文化创造,而不是物质层面,否则就变成了物质文化遗产。如果采用“无形文化遗产”的直译法,只会加深这一新话语在中国语境中的神秘性与不可感知性。因此,最后采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译法。


当非遗话语的接受问题解决后,接下来面临一个话语的知识生产问题。因为非遗话语是一个新话语,对这一新话语的知识生产也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当代创造力。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5种类型: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但中国文化部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于中国文化的丰富性与多样性,突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5大类的分类方法,而是被细分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10类。这种突破实际就是新的知识生产的过程。有学者表示在这10个类型的基础上可以再增加语言与文化空间等新的非遗类型。这就意味着传统的十类法的分类模式未来将有新的突破,而且极有可能被政府采纳。国内已有学者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探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细分为13类,相比文化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0类名录的划分,增加了语言、文化空间两类,将竞技与传统体育、游艺合并,杂技单独立项。


在学理层面,这一分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非遗分类在中国的文化实践过程中却表现出对这一新话语认知的陌生与对传统文化认知的陌生的双重文化陌生现象。如在2006年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公布时,“传统音乐”类使用的话语是“民间音乐”,到2008年第二批公布时才改为“传统音乐”,其他分类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基本上把“民间”改成“传统”,这样非遗的范围就扩大了。第一批国家级名录公布时,招来广泛批评的第六类“杂技与竞技”,竟然把少林功夫与太极拳归为此类,学界认为分类十分不当,此后也更改过来了。可见,政府部门对现行遗产类型的认知存在严重不足,而这种分类对社会民众而言同样陌生,对其认知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非遗的三种话语类型及其话语表达


不同的社会群体对同一事物的认知具有不同的话语表达方式。有学者在河北涉县女娲庙考察时发现当地的“女娲”信仰实际上有两套语言表述方式:一套语言说女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另一套语言说女娲是一位可以给人们带来后代的生育女神。在半山腰女娲庙对面新开辟的广场上,矗立着由当地政府发起,一位北京雕塑家雕塑的女娲塑像。这一塑像代表着从现代国家层面上对女娲形象的想象。而在半山腰的女娲庙里,塑料的小娃娃形象也寓意着女娲的另外一种功能,那就是能够带给百姓子嗣的一种形象。女娲信仰的两套语言其实就是两种不同文化风格的话语表达。老百姓是从生活层面求子的需要来认识女娲,对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学术话语比较陌生;而地方政府则是从国家文化意志层面宣传、弘扬女娲精神,配合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总体上看,非遗话语进入中国后逐渐出现了三种不同风格的非遗新话语类型,分别是非遗行政话语、非遗文化话语、非遗产业话语。


  (一)非遗行政话语

  非遗行政话语是中国目前的主导性话语。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2003年10月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成为该公约的正式缔约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纳入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因此成为政府的一项日常工作。国内学者对此有十分清醒的认识,乌丙安就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定义、分类,直到对它的调查研究和实施保护,都是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有政治目标的、有政策策略明确指导的工作,与民俗学的本格的学术研究有着很大的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选择了民俗文化,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民俗文化,民俗文化也不可能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要区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两种不同的话语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知识分子的文化话语或者说知识分子的学术话语,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是行政话语,这是两种不同的话语系统。许多学者将这两个话语混为一谈,并因此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学科意义上的学术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能成为学科,实际上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学术话语有一定的文化意义,也是亚洲文化话语权的展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是这一学术理念在政府实际操作层面的体现而已。


  非遗行政话语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文化意志的表现。非遗保护工作具体由文化部负责,涵盖文化部、文化厅、文化局、文化馆、文化站五个垂直层级,文化部下发的大量非遗文件基本上是行政话语风格,其行文具有公文特点,多为命令式的语气,体现出鲜明的上下级关系。大量非遗文件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执行,具有行政风格。如国家级非遗名录的申报,一般每两年一次,在奇数年申报,偶数年公布名录,但从文化部下文到各地真正制作申报书与视频材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属于典型的政府行为。而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家级非遗名录则体现出明显的国家文化意志。


  非遗项目是以民族国家为单位进入联合国,因此存在民族国家之间的激烈的文化竞争,在亚洲国家之间也是如此,这种竞争恰恰反映了非遗话语的行政性特征。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特别是国家层面非遗保护速度的加快正是受到亚洲其他国家的刺激才积极行动起来,其中一个最直接的因素就是2005年11月由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这给了中国政府一个警示,即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必须重视传统文化的保护,否则在全球化时代,一个民族国家的文化身份和文化之根将会丧失。因此,中国政府加快国家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在2006年6月以国务院名义公布第一批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名单。


  另外,非遗的法律话语也需要进行知识生产。日本与韩国均是在刚启动国内非遗保护时,就以立法的形式对非遗进行法律层面的保护。中国参与非遗保护始于2001年,当时是以昆曲项目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报,一直到2011年2月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过了整整十年才开始对非遗保护立法。非遗立法的缓慢实际上说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对非遗的话语认知并不清晰。高丙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最根本的问题还是法律对文化的保护制度,即对文化创造者的知识产权的尊重。这样就将非遗保护与中国的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并促成法律话语这一新的话语类型的知识生产。


  (二)非遗文化话语

  非遗文化话语是其成为学术对象的最重要的标志。非遗文化话语的主要参与者包括不同学科的学者、非遗传承人、媒体记者、普通民众等。非遗文化话语又可以分为两个亚类型,即以学者与媒体记者的书写为代表的知识分子文化话语和以非遗传承人的口头叙述为代表的民众文化话语。


  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十分活跃。截至到2014年3月,中国知网收录的篇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章达到11984篇。这11984篇又分为报纸、刊物、会议、硕士与博士论文四种知识生产类型。其中,报纸类的非遗文章最多,占三分之二以上。而以“非遗”作为篇名检索的文章是4404篇,主要以报纸与期刊为主,也是报纸类的非遗文章最多,占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上面16388篇文章作者身份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当前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最活跃的并不是以科研院校为代表的学者,而是纸媒记者。从文章内容上看,虽然纸媒记者的着重点在于非遗传承人的采访、非遗政策的宣传、非遗项目与非遗保护经验的介绍等,学术性较弱,但是也有一些纸媒记者采访与评论的水平甚至超过一些学者对非遗的认知水平,特别是记者对非遗传承人的文化情怀与传承的困境有极为传神的描绘,虽然并不是以学术的话语形态出现,但这些采访也是珍贵的非遗研究材料。可见,在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过程中,学者并不能垄断这一领域的话语权。


  学者在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中虽然不是处于主导地位,但在非遗项目的参与上,往往被地方文化部门以文化专家的身份邀请参与项目申报。在非遗项目的选择、申报文本的内容制作、非遗传承人的认定、非遗保护的建议方面,学者具有一定的文化引导的作用。地方政府对学者也十分尊重。从表面上看,学者只是为地方政府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获取一定的报酬,但实际上在申报文本的内容制作方面还是可以体现学者的文化立场与学术观点的。虽然非遗申报文本不是学术论文,只是政府应用文书的一种形式,但也是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过程的一部分。目前国内省级与国家级非遗申报文本的结构都是分为八个组成部分,分别是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第三项“项目说明”包括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相关制品及其作品、传承谱系、代表性传承人等六个分内容,其中历史渊源的考证需要相当的学术功力才能胜任。项目说明是申报书中最具有学术分量的部分,也是非遗申报文本的重点所在。不同学者制作的申报文本有所不同,其知识生产的水平也参差不齐。个别项目本身历史悠久,传承人谱系复杂,文本字数达到近3万字,并不亚于一篇学术论文。


  除了学者参与省级、国家级乃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项目申报实践之外,学者的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主要与民俗学学科的发展相结合。2005年上半年,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标志的非遗申报与保护工作正式启动,这也为民俗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会和挑战。在非遗体系中,民俗只是非遗的一部分,而且只有符合公序良俗的民俗才有可能成为非遗。什么样的民俗可以进入非遗名录,需要通过专家学者、各级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层层筛选。刘锡诚曾指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各级非遗名录的申报和项目保护上,口头传承的民间文学类陷入了一个误区。许多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进入国家级名录的民间文学项目只有84个,占全部1028个项目的8%,与20世纪80年代搜集记录下来的民间文学文本(故事184万篇、歌谣300万首、谚语700万条)和民间实际的蕴藏量极不相称。刘先生举出20世纪80年代东北、华北、西北、华东、西南五个大区的91个常见故事和故事类型,一个也没有被地方申报,故而一个也没有能够进入名录,得到国家层面上的保护。民间文学传承人只有32名,占全国进入名录的777人的4%。许多著名的作品没有进入国家级名录,使国家级名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由此可见,大量民俗文化项目要进入国家非遗保护的视野,还需要民俗学者的不断努力。


  当我们谈及非遗时,还必须正视非遗的全球化语境。刘魁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建设现代民族文化的基础,也是每个民族对世界文化的丰富和贡献。因此必然要从全人类的视角来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是农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所以今天对它的保护便包含着许多悖论。例如保护和发展的关系,结构性对象的解构性保护,对传承人的态度,市场经济体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都隐含着诸多两难的问题,期待着文化行政部门、学术界以及整个社会给出两全的解决方案。


  因此,讨论非遗语境下的民俗学,就应与文化全球化的视野结合起来。另外,非遗保护活动开展以来,民俗学学科知识的生产方式也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民俗学的公共倾向特征更为突出,更多地介入政府活动与地方文化建设,这是时代赋予民俗学者的一个机遇。但在参与过程中,民俗学者同样应该有清晰的学科自主意识。施爱东曾谈到,民俗学者们普遍认为,参与非遗保护运动是民俗学不可推卸的社会职责和学术职责,同时也是一次新的历史机遇。可是作为一门常规科学,民俗学的处境却显得非常尴尬。学术与时政的结盟必然导致学术独立性的丧失,常规研究的停滞也将进一步削弱民俗学在整个学术格局中的学科地位。对基础研究以及既有范式的放弃必将导致民俗研究后继乏力。而一旦非遗保护运动落幕,久违了常规研究的民俗学家们必将进退两难。


  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除了学者与记者的参与,还有非遗传承人的参与。非遗传承人才是非遗真正的文化主体,只是目前非遗传承人从整体上处于文化失语的状态,特别是传统技艺类的非遗项目在文化部10大分类中数量最多,但是这一群体的总体特征就是会做但不擅长口头表达,更不擅长书写。有学者指出,中国的传承人缺乏话语权,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就是国家级的传承人也很少有机会出现在学术研讨会或者项目论证会上,这些传承人面对学者的采访,会很自然地采用官方话语,而不是个人的日常生活话语。非遗传承人在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方面长期处于失语的状况短时间内很难得到改变,除非培养新的具有更为鲜明的文化自觉意识与话语表达能力的传承人。


  (三)非遗产业话语

  这一话语在学术界的认识还处于起步阶段。非遗从整体上说是民族的文化事业,是前工业化时代文明的传承,本身并不属于文化产业,但不这并不妨碍相关企业进入这一文化事业领域。企业是以投资的形式进入可以产业化的非遗项目,这给非遗保护带来很多问题。学者据此提出了新的非遗话语,就是“生产性保护”这一新话语。在中国知网上以“生产性保护”为篇名进行检索,共有234篇文章,报纸新闻与学术论文都有论述,也是以报纸新闻的数量为多。“生产性保护”这一新话语实际是用产业化的方式去振兴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如传统青瓷的生产,在数量上达到一定的比例,确保传统工艺的传承,从而在市场上形成一定的产品竞争力,这也是非遗在工业化时代一个有效的竞争方式。由于中国的文化产业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非遗产业话语的总体面貌还比较模糊,有待进一步观察。


结语


关注非遗话语的知识生产,其实是在呼唤新的非遗话语的产生,即非遗的法律话语这一新的话语类型。非遗保护在中国语境中也将促成法治中国的建设,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就是一个显著的进步。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非遗保护、民俗学学科、中国的法治进程、文化的法律地位、民族文化的全球化竞争等将融合在一起,共同发展,从而形成民俗学学科话语表达的新格局。


(本文刊载于《中原文化研究》2014年第3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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