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推介
本期新青年李渊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文学系2016级中国民间文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本文探析1958至1983年当地婚姻礼俗变迁状况、变迁原因、变迁规律,同时总结与反思该研究对于当下婚姻礼俗良性发展与传承的借鉴意义。
1958—1983中国乡村社会婚姻礼俗变迁探微
李渊源
原文发表于《民间文化论坛》
2018年05期
婚姻,是维系人类社会生存、繁衍和延续的重要基础与基本制度。作为人生仪礼的重要组成部分,纷繁多姿的婚姻礼俗在传承与发展的漫长过程中不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冲击。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之后,1958至1983年间,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均发生深刻变化。其中,婚姻礼俗亦经历了曲折跌宕的变迁过程。那么,根植地方社会已久的婚姻礼俗缘何在短期内发生剧烈变化?其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变迁规律?对于全球化、现代化、文化多元化背景下婚姻礼俗的传承与发展具有哪些借鉴意义?
本研究以中国第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嵖岈山人民公社为个案。一方面,立足田野,采用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的方式,搜集口头资料;另一方面,结合地方志、档案、以及相关期刊文章、学术著作等进行文本分析。此研究方法旨在对嵖岈山镇这一特定地点、集体化这一特殊时期内的婚姻礼俗进行动态剖析。文章具体运用历史比较的研究方式,探析1958至1983年当地婚姻礼俗变迁状况、变迁原因、变迁规律,同时总结与反思该研究对于当下婚姻礼俗良性发展与传承的借鉴意义。
一、主要概念界定
(一)集体化
集体化是国家意识形态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发起的、将农业生产资料由私有制改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变革过程。本文主要选取1958年至1983年的集体化过程为研究语境,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持续时间较长、分布范围较广、发展过程不平衡、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就其阶段性而言,依据传统习俗的变迁程度可将该时期大致划分为剧烈变动期和恢复期:1958年嵖岈山人民公社成立初期、1959年饥荒开始到1961年公共食堂停办,以及1966至1976年这一段时期,属当地传统习俗的剧烈变动期,大多传统习俗从物质实体到仪式活动均走向衰落甚至衰亡;公共食堂停办后到1966年前,及1976年后到1983年嵖岈山人民公社解体,则属当地传统习俗的恢复期,曾一度衰落、沉寂的部分传统习俗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复苏态势。至于该时期内的婚姻礼俗变迁状况,基本符合此种划分,下文将具体阐释。此外,从1959年下半年始,嵖岈山地区出现大面积饥荒,非正常死亡人数不断攀升,民众生存状况岌岌可危,婚姻礼俗自然淹没于死寂之中。可见,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对传统习俗的传承、发展具有直接、深刻的影响力。因结构安排及篇幅所限,下文对1959年饥荒初始到1961年公共食堂停办期间的婚姻礼俗变迁状况将不再赘述。
(二)嵖岈山人民公社
嵖岈山人民公社是中国第一个农村人民公社,于1958年在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地区成立。它既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又是基层政权单位,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在时间上,它从1958年4月20日持续到1983年12月;在空间上,它涵盖当前河南省遂平县所辖的嵖岈山镇、槐树乡,以及花庄乡古泉山行政村这些曾实行人民公社制度的区域。
(三)婚姻礼俗
婚姻礼俗主要指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特定区域内、特定群体间世代传承、相沿成习的有关婚姻风俗习惯的民俗事象。它具有集体性、传承性、扩布性,以及相对的稳定性和变异性等基本特征。其中,变异性是婚姻礼俗的显著特征,多指婚姻礼俗在历时与共时的传承发展过程中,为不断适应其所处外部环境而做出的一系列变化。同时,婚姻礼俗还具有“社会整合、社会教化、规范约束,愉悦身心”等社会功能,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特定社会变迁的广度与深度。
就嵖岈山地区来说,该地自古民风淳朴,“男务垦辟,女修织纴”,“尚淳,好简约,丧祭婚姻率于礼”。进入集体化时期,当地婚姻礼俗发生特殊变动。本文着重从一般婚姻形态与特殊婚姻形态两方面进行阐释和论述。其中,一般婚姻形态指“青年男女在成年后经由一定的礼仪与程序,结成被社会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特殊婚姻形态则指“与一般婚姻形态有较大差别的、为当地所特有的婚姻形态,主要包括娃娃亲、冥婚、童养婚、招赘婚、转亲、换亲等”。
二、田野调查点概述
(一)田野调查地点概括
本研究选取中国第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嵖岈山人民公社的所在地——现在的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镇为田野调查地点。遂平县位于河南省南部,属中原文化圈,历史悠久、人文璀璨。梁祝传说、董永与七仙女传说,以及嫘祖与皇帝神话等以爱情与婚姻为主题的民间文学体裁在当地广为流传。
嵖岈山人民公社于1983年12月改公社为乡,2008年11月撤乡建镇。该镇位于遂平县西部25公里处,属浅山丘陵地区,东与玉山镇接壤、西与平顶山舞钢市交界、南与花庄乡毗邻,北与槐树乡相连。全镇总人口3.59万,总面积96平方公里,下辖13个行政村,92个自然村,106个村民组。2000年9月当地建立了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旧址博物馆(参见图1、图2、图3)。2007年4月被评为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近年来该镇又以“互联网+”为载体,构建网络信息平台,通过打造“公社记忆·美丽杨店”“韩楼知青村”,举办“公社文化节”,展现当地集体化时期的独特面貌。同时,这些又促进了其知名度与影响力的逐步提高,以及吸引更多学者对其进行多领域多角度的审视与研究。
本研究的主要调查点为:位于嵖岈山镇南部的杨店村、北部的土山村、东部的韩楼村,以及西部的红石崖村4个行政村。杨店村是人民公社最初成立时的机关所在地,曾作为“中心乡”率先给社员发工资;土山村曾是嵖岈山人民公社的机关所在地,而且曾作为试点以取消货币的流通;韩楼村曾首个实现“放卫星”、首个开办“大食堂”;红石崖村则是集体化时期大炼钢铁之地,曾组建过一个军事化“小社会”。
图1 嵖岈山人民公社旧址博物馆门前的碑文正面
图2 嵖岈山人民公社旧址博物馆门前的碑文背面
图3 嵖岈山人民公社旧址博物馆大门口
三、特殊婚姻形态的礼俗变迁
——以娃娃亲为例
嵖岈山地区所存在的特殊婚姻形态主要包括娃娃亲、冥婚、童养婚、招赘婚、转亲、换亲等。本文重点选取娃娃亲为研究对象,阐述1958至1983年当地特殊婚姻形态的变迁状况,并尝试挖掘其变迁的动力机制。
娃娃亲,亦称娃娃媒、娃娃婚,是“由父母在其子女未达到适婚年龄时为其所订立的亲事,待到婚龄时再进行迎娶”。1958年之前,这一婚姻习俗曾在嵖岈山地区广泛流行。以位于该镇东部的韩楼村为例,70岁以上的老人共25人,其中订立过娃娃亲的有16人。
(一)1958年之前的娃娃亲礼俗
因娃娃亲的订立与最终成婚之间相隔时间较久,易发生变故,所以其订亲礼俗对当地民众而言则相当重要。订立过程通常由议亲与订亲两个环节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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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亲
男女双方家庭在为其未成年子女选择娃娃亲缔结对象时十分谨慎,特别在说亲阶段,由媒人或家长出面,严格按照约定俗成的结亲条件进行筛选:门当户对、八字相合、同姓不婚,以及结外村亲的地域禁忌、男女年龄差不逾五岁的年龄禁忌。这些均反映出当地民众趋利避害、祈求美好姻缘的心理意识和思想情感。
选定结亲对象后,进入提亲阶段。媒人或家长携带酒、猪肉、点心等礼品至对方家中,介绍个人及家庭状况,表达结亲意愿。如对方允诺,便择日举行订亲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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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亲
仪式,一般“被界定为象征性的、表演性的、由文化传统所规定的一整套行为方式”②。当地娃娃亲的传统订亲仪式主要包括“传启”和展示订婚礼品两道程序。其中,“传启”是由男方家庭书写具有外函与内函两部分的订亲贴子、以书面形式表明缔结娃娃亲之意愿,并经由媒人传递至女方家庭。订亲贴与酒、肉、面粉、布料等订亲礼物送达后,女方将前者精心保存,将后者在房内公开展示,以表明订亲仪式的正式完成及婚姻关系的初步缔结。
从娃娃亲礼俗这一“隐秘文本”中可解读出其鲜活的“社会文本”之特性,即当地民众普遍具有的文化心理:一是(尤其男方家庭)通过娃娃亲的订立可分期支付彩礼以缓解经济压力,二是可提早结成经济与政治“联盟”以巩固、提高各自社会地位及经济状况,三是受民间信仰驱动,娃娃亲可带来诸如“冲喜”“八字互补”等祛病迎喜的心愿诉求,四是受“体面”“光彩”等心理驱使,娃娃亲可从侧面展示家庭甚至家族的经济实力及人际口碑。在诸多心理因素的合力作用下,这一特殊婚姻形态曾在当地广泛存在。
(二)1958年之后娃娃亲的衰亡与衰亡原因
1958年后,嵖岈山地区所流行的娃娃亲习俗逐渐走向衰亡。再以上文所提到的韩楼村为例,60岁以下村民已无人再结娃娃亲。究其变迁原因,大概可从两方面进行探讨:
从变迁的外部动力来看,由国家意识形态所发起的长期的移风易俗运动,极大压缩了娃娃亲的生存空间。从1958到1983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始终,所有与封建主义有关的事物皆成为严厉打击与消除的对象。因而,娃娃亲这一曾在当地广为流行、极具浓厚封建主义色彩的婚姻形态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方面,通过法治力量破除娃娃亲的订立。作为铲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相对直接的武器之一,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1950年和1980年相继颁布、实施。嵖岈山人民公社贯彻执行国家意志成立了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组织宣传队深入到各生产队,定期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还利用其控制体系使其意志逐层渗透到民间。由此一来,国家意识形态便在法治层面对娃娃亲这一地方性知识产生强力影响和冲击。另一方面,在当地实行了长期高强度的文化规训。从1958年起,“娃娃亲”这些传统风俗就被视为“有毒文化”而受到猛烈批判与严厉禁止。自1966至1976年,更是从上到下大力倡导“破四旧”。作为“旧风俗”之一,娃娃亲则更难逃被其强烈声讨与破除的命运。
从变迁的内部动力来看,当地民众在婚姻观念方面的转变加速了娃娃亲习俗的衰亡。自1958年始,当地实行生活集体化、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原则,青壮年男女在集体劳动与学习活动中,接触到“婚姻自由”的相关观念,逐渐意识到自由婚恋对于自身和家庭的益处之所在,以及娃娃亲这一婚姻形态的种种弊端。与此同时,随着当地民众文化知识水平的普遍提高,他们大多开始以科学态度审视、对待婚姻,尤其是青年群体,对诸如“八字互补”“冲喜”等信仰观念不再像前人那样坚信不疑。除此之外,当地曾出现一些因缔结娃娃亲而发生的家庭纠纷甚至悲剧,人们从鲜活的实例中体悟到娃娃亲所造成的诸多危害。
四、一般婚姻形态的礼俗变迁
从1958到1983年,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一般婚姻形态的礼仪习俗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迁。本文着重从民众的婚姻观念与婚姻形式两方面对嵖岈山地区在该时期内的婚俗变迁状况与变迁原因进行阐释、探析。
(一)婚姻观念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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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向自由婚恋的过渡
传统婚姻的缔结大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个人婚姻由父母包办的思想观念一直主导着当地民众的婚姻观念体系。进入集体化时期后,国家意识形态于1950年和1980年相继颁布、实施两部《婚姻法》,并将自由婚恋、男女平等的婚姻观念经由其控制体系,逐步渗入民众的思想观念当中。再加之民众自身文化水平的普遍提升,现代婚姻观念对其旧有观念形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人们逐渐体悟到婚恋是否自由直接关系到家庭生活是否幸福美满。因而,尽管1958至1983年间包办婚姻仍在嵖岈山地区占据一席之地,但民众的婚姻观念已呈现出向自由婚恋过渡之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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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偶标准的时代特色化
当地一般以个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和家族名望等基本要素作为传统的择偶标准。集体化时期,择偶标准发生显著变化,家庭出身成为择偶标准的“新宠”。其中,贫农出身是最佳婚配选择。与集体化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个人所拥有的家庭财产愈少,则愈“光荣”和“革命”。在此种观念影响之下,出身于地主、富农等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个人大多都会遇到择偶困难的情况。因此,家庭出身不好的个人便选择转亲和换亲作为一种摆脱择偶困境的变通方式。
除却家庭出身,就个人条件而言,职业和劳动能力是择偶时人们重点考虑的两方面。从职业这一基本要素来看,当地女性倾向于选择工人、干部和军人作为其婚恋对象,当时嵖岈山地区流行着“一工、二干、三军人,认死不嫁庄稼汉”的顺口溜。以上三种职业所具有的择偶优势在于:一是相对农民来讲,他们皆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福利待遇。这既为婚后的家庭生活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又为婚后可能发生的多种风险预备了较强的抵御力。例如,就工人而言,当其直系亲属患病时,可“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二分之一”;此外,工人退休、退职后,其子女可顶替其在原企业单位参加工作。这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择偶者在就医、就业等民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后顾之忧;二是在1958至1983年间,工人与军人皆具政治意识形态的相对稳定性与可靠性,成为二者的配偶是一件“光荣”的事情。其中,工人群体一直是主流意识形态所依靠的主要力量之一,军人则因其“先天”的社会声望而受到民众的热情拥戴。正如土山村一位退休医生所言,“都想攀上军人,那会儿嫁给军人光荣啊!国家对军人的待遇也好,招工、升学、入党都优先!”尤其在1966至1976年间,相当数量的干部成为批斗对象,这使得工人与军人两种职业更具择偶优势。
从劳动能力这一基本要素来看,在集体化时期,对生于斯长于斯的大多农民而言,选择劳动能力强的配偶可挣得更多工分、获取更多报酬以更好维持生计。该时期在个人劳动报酬方面实行工分制,“劳动记工,年底分红”。“工分、工分,社员的命根”,工分和社员生计紧密相连,而劳动能力强弱与工分多少、报酬多寡成正比。嵖岈山人民公社根据劳动能力强弱将劳动力划分为不同等级。以杨店大队为例,社员被划分为三个等级:上工一天,三等劳力可获取7工分,二等劳力10工分,一等劳力12工分。因此,挣取更多工分则是每位社员的主要奋斗目标,劳动能力也就成为该时期当地重要的择偶标准之一。
1978年以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逐步调整与恢复,当地民众的择偶观也逐渐发生变动,相对家庭状况而言,出现看重个人素养与质量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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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龄推迟之趋向
当地对初婚年龄的旧有观念是“早娶媳妇早得子”“早娶媳妇早得力”,通常“沿十四五岁结婚的旧例,十一二岁便娶亲的少年也不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将男女婚龄分别推迟到20岁和18岁。同时,国家意识形态对民众进行破除早婚习俗的相关宣传教育。截至1958年,“早婚习俗稍有收敛”。尔后,大力提倡晚婚行为,民众也随之将晚婚与“思想积极进步”“政治觉悟高”等相关联,同时也逐渐意识到早婚的诸多弊端,如影响身心健康、经济负担过重、自身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等。据《遂平县志》载,至1979年底,“3267对新婚夫妇中,符合晚婚年龄的有2878对,晚婚率达88.1%”。可见,当地初婚年龄呈现出后推之趋势。此外,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又将男女婚龄分别推至22岁和20岁,由此在一定程度上更催化了民众的晚婚趋向。
(二)婚姻形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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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相亲向直接相亲的转变
相亲在嵖岈山地区的婚姻礼俗体系中占据关键地位,“一女百家问,一男十家相”。传统习俗是男女双方在婚前一般人不会直接相见,通常经由媒人安排利用庙会、集市等机会观探对方。
1958年之后,随着民众婚姻自由度、开放性的逐渐提升,相亲方式也趋于直接:青年男女既可当面交谈,又可单独相处。自1958至1978年,相亲方式具体表现为:一是双方首先于媒人家或者女方家附近相见,如若中意,随后再前往男方家进一步了解其家庭状况;二是通过媒人安排,女方在其大爷、大叔、大舅、大娘、大婶、大嫂等亲属陪同下前往男方家中,双方可单独交流。1978年以后,男方也可在其大爷、大叔、大哥等亲属陪同下到女方家了解其家庭状况,而且双方拥有更多交流及独处机会。
由此可知,该时期内青年男女逐渐较为直接地参与到相亲过程中,具有更多认识、了解彼此的机会和自由选择的权力,并且家长也越来越重视子女意愿;与此同时,在相亲程序中增添了除男女双方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角色,如大爷、大叔、大舅、大哥、大娘、大婶、大嫂等,父母对子女婚姻原有的唯一决定权便在一定程度上被动摇和削弱,男女双方则由此获取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一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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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程序的时代化与革命化
(1)婚姻登记的时代化与革命化
1958年以后,当地民众的婚姻登记过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在结婚登记前,青年男女必须先到男方所在大队开具婚姻登记介绍信。登记当日,男女双方须按照特定模式装扮——男方肩扛铁锹,女方手擓箩头⑤,一起步行到公社指定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仪式。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审核介绍信后,询问双方登记结婚是否自愿,若无意外,双方各自摁手印,待登记员盖章完毕表示通过政治许可后,双方便可领取结婚证,登记程序结束。
自1966至1976年,婚姻登记仪式更具革命化色彩。除铁锹、箩头这些象征劳动至上、集体主义的必备物品以外,男女双方在登记前还须各自携带象征领袖意志的毛主席语录。登记仪式进行过程中,二者须合唱革命歌曲,比如《社会主义好》《东方红》《大海航行靠舵手》等;其次,齐声背诵毛主席语录、毛主席诗词,以及“老三篇”等内容;最后,齐呼祈祝毛主席万寿无疆。
集体化时期,大量极具时代特色的事物逐渐融进当地民众的婚姻登记程序,诸如铁锹、箩头、毛主席语录、毛主席诗词、革命歌曲,以及“老三篇”①等,足见国家意识形态对民间婚姻礼俗的渗透,并且反映出当时大兴农业生产、一切革命化,以及政治领袖崇拜的社会现实风貌。
(2)婚礼仪式的时代化与革命化
嵖岈山地区的传统婚礼仪式比较完备隆重,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国家意志的倡导与宣传,民间婚礼仪式趋于简约。1958年之后,传统婚礼仪式中的繁文缛节更被大幅简化和省略。其中,以1958至1961年和1966至1976年)这两段特殊时期的变动状况最为突出。在第一个历史时期(1958-1961年),依据社员身份的差异,婚礼仪式大概可分为两种情况:就普通社员而言,男女双方在完成登记仪式后,当天中午可在生产队的公共食堂就餐,并可向所在大队请一天婚假,省却了拜天地、入洞房、待客、放鞭炮等环节;父母为公社干部的男社员则拥有更多特权,在登记完毕后可邀请公社腰鼓队,于午饭前在其所就餐的食堂门口进行助兴表演。此外,干部食堂成为其专属,就餐场所与普通社员也不相同。从1966到1976年,除就餐地点转换为男方家以外,增加了夫妻双方向主屋内的毛主席画像一起鞠躬敬拜的仪式,其他程序均与上述内容类似。此外,1970年代末发生了特殊变动——相关陪同亲属的恢复参与,以及自行车这一特殊迎娶工具的初次加入:男方从儿女双全的近族亲属中,挑选其大爷、大娘、大叔、大婶、或大哥、大嫂(一般四人,双数个)承担迎娶新娘的任务——于迎娶当日骑自行车迎接新娘。同时,男方骑自行车和一位同辈兄弟在登记处静候女方到来。待登记程序结束后,所有人一起回到男方家中,简单食用午饭,结婚仪式即告完毕。1978年以后,传统婚姻礼俗中的部分内容有所恢复,如男女双方陪送结婚礼品、待客、放鞭炮、“回门”等习俗。
综上所述,自1958到1976年,在国家意识形态的强力干预与软性渗透下,当地婚姻礼俗极度简化,一切与神灵等民间信仰相关的环节均被省略,取而代之的是向政治领袖敬拜的特殊仪式。1978年之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逐步好转,为民众的情感需要与精神诉求重新提供了生存空间,传统婚姻礼俗中的部分环节开始复苏,同时,还出现了新型迎娶工具——自行车。
五、婚姻礼俗变迁原因
(一)婚姻礼俗变迁的外部动力
国家意识形态,“作为社会的理性”,“会主动去干预民俗的发展和演变,甚至会引出一些新俗,窒息一些旧俗,操民俗兴亡之法柄”③。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主导性表达,国家意识形态通过一系列手段和措施,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对民众的婚姻观念与婚姻形式进行干预和改造,进而使得当地传统婚姻礼俗发生不同程度变迁。
从1958至1983年,通过特定制度的推行与实施,国家意识形态全面渗入乡村社会。该制度既是一种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它又是一种规训机制。国家意志正是经由这一规训机制,对传统乡村社会从内到外进行长期持续改造,进而达到其所预想之效。正如米歇尔·福柯所言:“‘规训’既不会等同于一种体制也不会等同于一种机构。它是一种权力类型,一种行使权力的轨道”,“包括一系列手段、技术、程序、应用层次、目标”,可“被各种机构或体制接过来使用”,进而“确保了权力关系细致入微的散布”。在嵖岈山地区,国家意识形态主要通过法律和思想观念的重塑,借助其完整严密的高度控制体系,来实现其对当地民众婚姻礼俗的规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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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控制
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宣传、贯彻,是对民众传统婚姻礼俗进行规训的一把利剑,对其形成强烈的外部冲击。
1950年《婚姻法》,作为中国第一部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规范,在摧毁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构建与发展新型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村里组织学习,出黑板报、写大字报、听广播、宣传婚姻自由,不能包办,说娃娃媒、童养媳害处多,不能再订,不然就是犯法,要坐牢。这一弄,都害怕了。”可见,法律对于当地民众的婚姻意识具有一定的冲击力与震慑力。1968年12月,在当地有关《婚姻法》的宣传中提出,“大力提倡晚婚,把这项工作当作移风易俗、改造世界、保护社会主义劳动力的重要措施”,而且“在校学生、学徒工在学习和实习期间不得结婚,就业优先录用未婚青年”。由此一来,国家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将婚姻与学习、就业等与民众息息相关的生活领域紧密联系起来,国家意识形态便与民众的婚姻观念、婚姻形式产生激烈冲突,后者所具有的柔韧性使其在该时期内逐渐式微,并经过调整与前者相互渗透、杂糅。
1976年之后,国家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再次调整,1980年的《婚姻法》无疑成为国家意志执行的强力武器。作为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的样板,嵖岈山人民公社严格按照《关于深入宣传婚姻法的通知》④的要求,着重向当地民众宣传教育社会主义婚姻伦理道德、婚姻自由及节俭办婚事等相关内容,并辅以违法行为惩罚措施的详解,就此形成一套法律先行的婚姻礼俗规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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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思想观念
首先,国家意识形态为当地民众塑造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型婚姻形式,同时对民众灌输以移风易俗、勤俭办婚事等婚姻观念。1982年1月14日,在嵖岈山人民公社大礼堂第一次举行集体婚礼(参见图4)。婚礼举行前,男女双方持生产队所开具的介绍信到公社民政室登记。随后,大队或单位负责人带领男女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公社大礼堂。婚礼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县委、公社党委领导、公社基层干部,以及男女双方家长、未婚社员等。婚礼仪式由公社党委领导主持,相关人员致词后,所有新婚夫妇登上前台,佩戴红花、赠送镜框作为新婚礼物,新人代表发表感言,领导做陈述总结,仪式至此结束。
图4 1982年1月14日嵖岈山人民公社首次集体婚礼
(照片由周留栓先生提供)
集体婚礼仪式展演过程中的主角,除各对新人外,便是国家意识形态的象征之一——政府领导干部。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婚礼仪式中的“角色分配压缩到极低限度,婆家与娘家亲属的表演机会几乎丧失殆尽”,他们仅是展演过程中观众的一员,新婚夫妇家长的地位与作用因此而被削弱。同时,“未婚社员”扮演了被教化者的角色。此外,佩戴大红花、赠送镜框则是国家意识形态对新人参加集体婚礼而进行公开奖励的一种表现。
其次,国家意识形态着力倡导婚礼仪式的革命化。如前所述,该时期当地的婚姻登记与婚礼仪式被重新构建,增添了以生产劳动和领袖崇拜为主题的多种事物,给予民众政治思想观念的灌输,传统的婚姻礼俗仪式出现断裂与破损。
最后,国家意识形态严厉禁止和破除娃娃亲、冥婚等具有民间信仰色彩的婚姻形式,将“破除旧风俗”“树立新风俗”、反对包办婚姻、倡导自由婚恋等婚姻观念传输给当地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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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控制体系
自1958至1983年,通过完备、严密的控制体系,国家意识形态逐步渗透到乡村社会的婚姻礼俗体系。其强力控制体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首先,在管理方面主要以集中领导,分级管理体制为主。将民众的所属群体自上而下分为公社、生产大队与生产队三级,正是经由“政社合一”体制,以及层层渗透的组织形式把当地民众严格规范于其各自所属的单位群体之中。其次,设立大规模的民兵组织,为国家意志的切实贯彻执行提供了坚实的武装保障。就1958年10月的统计数据来看,嵖岈山人民公社曾编成“2484人的民兵基干队,下分5个民兵火箭连、20个火箭排,并且发了枪支。他们每天都进行操练,下地时也带武器”③。(参见图5、图6);再次,党委所领导的工会、妇联,及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职责,是针对相应群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辅助作用,令主流意识形态逐渐内化为民众的自觉意识,使得民众对其言论行为进行自我约束。除此之外,社员间还形成相互监督之关系,若被举报则会遭到猛烈批判。
图5 嵖岈山人民公社民兵把队旗插在地头,把枪支编组放置,投入田间作业(翻拍自嵖岈山人民公社旧址博物馆)
图6 民兵实行劳武结合,持枪上工
(翻拍自嵖岈山人民公社旧址博物馆)
(二)婚姻礼俗变迁的内部动力
从1958至1983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组织等外部动力虽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嵖岈山地区的婚姻礼俗变迁,但支撑其发生变动的内部动力却不容忽视。
婚姻礼俗本身具有“恒定性变化缓慢的因素,也有变异性发展迅速的因素,后者是对前者的颠覆和逆转,即冲突对和谐构成挑战”,并形成其变迁的主要内部动力。其中,“恒定性变化缓慢的因素”通常指那些婚姻礼俗中符合民众情感意愿的和谐成分,亦即礼俗中的核心基因,经过长期的婚俗实践仍变化缓慢、沉淀其中,如出于对幸福美满婚姻生活的渴望与追求,对天、地、人的敬重与感怀,举行的拜天地仪式,新郎新娘参拜天地、先祖、双亲及夫妻对拜。据访谈对象的口述得知,集体化时期虽严禁拜天地仪式,但仍有部分民众会秘密进行;1966至1976年间还出现了国家意识形态与民间婚姻礼俗的相互协调与糅合,即拜天地仪式转变为新郎新娘向主屋内的毛主席画像一起鞠躬敬拜的新型仪式行为。“变异性发展迅速的因素”则主要指经由长期的婚俗实践而不断发生变动的一部分,亦即与民众的情感诉求及外部社会环境产生冲突的成分。例如,经历长期的婚姻实践,民众愈加体悟到娃娃亲所存在的诸多弊端与危害,结娃娃亲的文化心理进而被削弱,加之集体化时期主流意识形态的禁止与破除,逐渐打破了此前娃娃亲在民众心理层面所形成的和谐体系,该习俗便在此时期内走向趋于衰亡之路。
总之,婚姻礼俗所具有的和谐与冲突的二元结构形成其变迁的内部动力机制。符合民众情感诉求的习俗内核,即使在外部环境发生剧烈变动时仍被传承发展,或经过与国家意识形态的相互冲突之后,二者相互渗透、糅合;反之,那些与民众情感意愿相冲突的习俗,将伴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环境的发展与变化而逐渐发生变异甚至衰亡。
六、结语
自1958至1983年,婚姻礼俗所发生的各种变动皆非偶然,这与其所处的特定外部环境与内部特性密切相关。自古以来,传统文化便与统治阶级的政治教化捆绑到一起。主流意识形态旨在塑造特定的主流文化,只靠单一推行与实施文化政策,远达不到促使当地文化生态改变的目的,惟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组织等多方着手,才能有效控制与改变当地文化生态。因此,当地婚姻礼俗在该时期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主要是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组织等外部动力,以及民众的思想观念、心理意识、生活习惯、行为规范等内部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民间文化和主流文化二者之间,在1958至1983年间形成相互冲突、渗透、糅合之态势。主流文化深具刚性特质,可在短期内迅速改变民间文化之全貌;民间文化则犹如水流,深具柔性特质,主流文化高涨之时便以其特殊态势和主流文化相互胶合杂糅,但仍始终保持其核心基因顽强生存,而当主流文化消退之时民间文化则积极修复自我、期待重生时机。民间文化看似处于弱势,被动接受主流文化改造,但主流意识形态无法长期对民间社会保持强势影响力①。伴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主流文化不断调整自我。故而,主流意识形态对民间文化生态的影响与改造则显现出间歇性与阶段性之特征。婚姻礼俗中部分具有和谐基因的内容在1978年后逐渐开始“回潮”,如待客、放鞭炮、“回门”等。民间文化所具有的强韧生命力和持久力则可窥见一斑。在剧烈的社会文化变动过程中,民间文化在保留其核心基因的基础上,以特殊形态顽强生存于“夹缝”之中,期待复苏时刻到来。
在全球化、城镇化、文化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研究集体化时期婚姻礼俗变迁对新时期婚姻礼俗的传承与发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行政法治无法从根本上替代习俗,我们应尊重客观规律,尊重社会文化实际,惟将良好的社会意愿与基层社会文化实际相结合,以民众的情感需求为基点,才能取得良效。具体而言,对于传统婚姻礼俗,我们应适当调整与更新,而不能简单禁止。如现代农村所出现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天价彩礼”现象,困扰着越来越多的家庭,甚至还出现因嫌弃彩礼过少而退婚的现象。针对于此,建议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有关约束彩礼数额的指导性意见,并推出更多向乡村倾斜的惠民政策,同时加大对乡村的教育投入,开展科学知识和技能的相关培训,使民众不仅在生活质量上得以真正提升,而且在思想观念和心理意识层面获以健康引导与规范。此外,乡村民众也应放眼未来,不圉于一时彩礼的高低,凭借自身才能为个人与社会创造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经由此,在官民的积极互动过程中,实现了新时期婚姻礼俗的良性传承与发展。
(注释及参考文献见原文)
文章来源:《民间文化论坛》2018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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