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从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说起,因为这与本文后续的分析密切相关。2003 年 10 月 17 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公约》)在第三十二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大会上通过;2004年8月28日,经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成为第六个批约国家;2006 年 4 月 20 日,《公约》经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和大会主席签字正式生效;2008年6月,《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在第三届缔约国大会上通过;2015 年 4 月 14 日,教科文 195 个会员国中加入《公约》的国家达到 163 个。《公约》空前的批约速度,远远超过了教科文在文化领域订立和通过的其他重要公约,这不仅表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也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崭新的概念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普遍接受的印证。正是这样一个从陌生到熟悉的新名词,既丰富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文化创造力的话语表达,也改变了人们理解文化遗产的认知方式和实践方式。
但是,“非遗”作为一个新概念成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与“非遗保护”作为一种新理念进入人们的生活实践,二者之间毕竟不能划等号。从概念的接受到理念的形成,并非一步之遥。我们似有必要回到《公约》本身所创制的一系列概念和术语中去理解“非遗”这个核心关键词,由此厘清构成“非遗保护”理念的语词世界、对话关系和话语系统,从而为今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保护实践探查可持续发展的多重进路。而《公约》文本,在教科文倡导的“提高认识行动”中依然是我们前行的一个起点,甚或更是一个原点,需要我们不断出发,同时也要不断回归。
问题的提出《公约》存在两个中文本?
教科文组织在制定、促进和实施教育、科学及文化领域规范性文书方面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在文化遗产领域的准则性行动则主要分为两类:在国家层面协助各会员国制定并落实适当的国家立法或法律框架,从而有效保护各国文化遗产,“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法规数据库”(UNESCO Database of National Cultural Heritage Laws) 的建设便是其成绩的主要体现。在国际层面则是制定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三类从语词层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公约》“两个中文本”的分析国际文书,包括公约、建议书及宣言,体现了该组织法律文书的三种基本操作原则:一为“宣言”,系纯粹的道德或政治承诺,以良善信念为基础将各国联合起来,如《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二为“建议书”,即针对一个或多个国家,力图鼓励这些国家采取特殊手段,或在具体文化环境下以既有方式采取行动,原则上对各会员国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如 1989 年通过的《保护传统文化与民俗建议书》。三为“公约”,系“协约”、“协定”的同义词,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表明相关利益方的共同意愿,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性,如我们正在讨论的 2003 年《公约》便是近年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为重要的一个国际法律文书。
《公约》的快速发展,实际上从一个侧面映射了各个国家对这类日益脆弱的人类文化遗产所给予的深切关注,尤其是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社会亟须找到一种强有力的法律框架为共同的目标和行动保驾护航。各国在履约过程中,严格采用其有效文本(authoritative text)应该是题中应有之意。《公约》第三十九条对“有效文本”做如下规定:“本公约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拟定,6 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说,不能把中文本简单地理解为基于英文、法文或其他语种的译文。其实,中文本作为六种“有效文本”之一也有其法律意义上的唯一性。然而,就目前的使用情况而言,《公约》确有两个中文本。
据笔者掌握的资料而言,在 2003 年《公约》通过的前后,其“最初的”中文本就已经开始通过教科文网站进入中文世界,那是因为按照教科文组织法,任何公约通过之前,教科文法定机关都须按照六种工作语言准备约文草案,以便纳入会员国大会的议程进行讨论。笔者至今还保存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草案初稿》(32 C/26 Annexe III)就是当年大会的讨论底稿。在《公约》通过后的 12 年中,细心的人可能都会注意到这样一种现象:但凡引用《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其基本领域或保护措施的,往往会出现两种并不一致的“表述”,但我们往往没有认真去对待。重新翻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及其不同版本,同时查阅中国互联网和教科文的“UNESDOC 数据库”(下称“教科文数据库”),其实不难求证和对比文本之间的异同和内在关联。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确实存在两种文号略有不同的《公约》文本,一是MISC/2003/CLT/CH/14,一是 MISC/2003/CLT/CH/14REV.1,后者是前者的订正本,也是目前教科文网站对外公布的中文本。文件记录号 132540c 则是数据库自动分配给关联文件的唯一标识符号,c 则是中文本的标注。
联合国系统的文件编码有非常严格的规制,据此可以判断文件归档的基本分类、成文时间、所属部门、涉及的领域、文件序列及语言版本等(ST/LIB/SER.B/5/Rev.5)。教科文组织的文件管理也大体按照这种久已有之的建档传统进行编制和管控。比如,文号的最后一部分是添加后缀,反映对原始案文所做的修改,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Add…. 增编
-/Amend….修正案:根据主管当局决定,就已
通过正式案文某一部分提出备选案文
-/Corr….更正(可能不适用于所有语文版本)
-/Rev…. 订正(替换以前印发的案文)
-/Summary 摘要版
-/-* 由于技术原因重新印发的一份文件
显然,文号中倘若出现“Rev”就表明该文本为订正本,“替换以前印发的案文”则意味着订正前的文本不再具备可供正式引述的条件而被取代。换句话说,从《公约》订正本印发之日算起,“以前印发的案文”就当失去其法律效力。通过文档属性的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公约》两个中文本的创建时间和修改时间确有不同:文号为 MISC/2003/CLT/CH/14 的文件于 2003年11月3日创建,12月5日修改(本文称“前在本”);而文号为MISC/2003/CLT/CH/14 REV.1 的文件则创建于 2006年5月23日,修改于 2006年10月8日(本文称“订正本”);其中“REV.1”说明截至目前,该文本只进行过一次修订。在教科文的法规库中,《公约》的条目下还能检索到这样的文件记录:MISC/2003/CLT/CH/14(REV. only in Ara and Chi)。也就是说,六种语言文本中仅有阿拉伯文本和中文本进行过订正。按国际法规则和教科文实践,任何修改都应按程序启动,并由《公约》秘书处记录、建档和公布。
然而,对《公约》中文本的修订,或是对于存在两个不同中文本的情况,国内主管部门没有公开提及。在不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据此记录可以得出结论:目前广泛使用的“前在本”创建于 2003 年,已经被 2006 年“订正本”取代,不再是《公约》的有效文本,因此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两个中文本的初步比较
那么,两个中文本之间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哪一个文本才是经教科文大会通过并正式生效的“作准”文本?两个文本之间的差异大吗?不同的文本会影响人们对《公约》精神乃至对“非遗”保护及其实践方式的理解吗?约文既然出现过订正,我们是否应该彻底弃用其“前在本”而全面启用“订正本”?带着这样一些问号去进行文档比对,我们不难统计出前在本 7099字,订正本7367 字,二者相差 268 字。审订摘要显示共有 679 处修订,其中插入332 处,删除338 处,格式9处。文字本身的大幅度修订有增、删、改三种情况,主要出现于序文、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相关条款的个别字词或语句之中,涉及的段落不下30 处。以下,我们可以采取文本段落的对照方式,以便在两个中文本之间进行具体行文的抽样对比:
比对 1.“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前在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订正本)
比对 2.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前在本)
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订正本)
比对 3. 按上述第一段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a) 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 表演艺术;(c)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前在本)
按上述第(一)项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 表演艺术;(3)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订正本)
比对 4.“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前在本)
“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订正本)
以上的比对仅为提供两种中文本既并存又相异的基本事实。而为了说明在语词或词汇的基础层面理解《公约》所创制的一系列概念或术语,我们不妨按先后顺序,针对英文本、前在本和订正本中的核心用词和专门语汇,将出现在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关键词及其间的“不一致性”对举如下:
以上抽样对举来自《公约》的第二条,从内容上分为三段,分别从概念框架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术语的指称)和外延(术语覆盖的主要知识单元)以及何谓“保护”(各种具体措施)做出了界定。就抽样对比的这些关键词而言,前在本与英文本之间缺乏起码的一致性;而订正本对订立该法律文书的宗旨有更加准确的把握和体现。前在本中还存在着诸多严重的语义混乱和理解错误,尤其是在关键概念和核心术语上的使用上大有“天马行空”、“信手拈来”的嫌疑。除了以上列举的关键概念和核心术语中存在错谬外,前在本中还有一段至关重要的意涵被表述得意义含混,难说文通字顺。
例如,从比对2.中的两段文字看,前在本不仅在“创新”、“历史感”的用词环节上游离了《公约》的基本精神,还在不经意之间弄丢了一个关键词“尊重”。而回溯《公约》起草过程中的思想交锋,来自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法学等学科的专家在异常激烈的辩论、博弈、坚持和妥协之中经过充分对话和深刻反思方逐步达成的共识,恰恰在这段约文中得到了严密而周延的“复述”:强调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下特征,涉及存续力、现在进行时、包容性、代际传承等的生命情态,关注的是社会功能和文化意义,由此折射出对相关社区和群体的文化权利的尊重。从义理阐扬上看,“再创造”之于“创新”,“持续感”之于“历史感”皆相去甚远。实际上,前在本中这些明显的缺欠已经导致一些中国学者在研究或解读《公约》时,不得不参照英文本或法文本来理解关键概念的“所指”和“能指”,进而对“前在本”的某些语段内涵做出自己的重新表述。
更为重要的是,以上概念的错置,关键在于未能充分把握《公约》的目标和起草人的本意。在《公约》的“宗旨”中,明确指出“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前在本中则错位成“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类型中最为重要的“社区”消失在“群体”和“团体”两个各有旨归的概念之间。而“社区”则是 2003 年《公约》中最具反思性张力的一个术语,尊重社区和社区参与更是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措施”的基本前提。《公约》共有 10 处述及“社区”二字,并在第一、第二、第十一、第十四及第十五条中做出相应规定,强调“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第十三条则将接触社区“非遗”须遵循的伦理原则,集中表述为“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操作指南》则多达61处述及“社区”二字,对社区全面参与“非遗”保护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尤其是在“非遗”的商业利用问题上重申要以社区的诉求和利益为导向,并以“5 个不得”系统归纳了“非遗”保护的伦理原则。这一基本立场在国际合作机制下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编制要求中进一步得以具体化,尤其是以“尊重其意愿,并确保其事先知情同意”(FPIC)这一行为守则贯穿动态保护过程的始终。因此,动词“尊重”在各个环节同样也是一个关键概念,与《公约》宗旨相呼应。
尽管《公约》本身并没有对“社区”进行明确界定,但“团体”抑或“群体”是无法在语义上取而代之的。这是因为,2003 年《公约》的出台,正是国际社会对 30 年“非遗”保护止步不前的有力反拨,正是对《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1989 年)未竟之志的突破性继承,由此带来了“在地赋权与国际合作”的话语关系变革(1999 年)。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赋权给相关社区和群体,正是许多民俗学者和人类学家在这份国际法律文书的订立过程中苦心谋求的“保护之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丢掉”社区就等于丢掉了《公约》立足的基石。
《公约》中文本的使用及其反思
两个中文本是否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施行效力?“文本并存”这一问题对中国作为缔约国在履约过程中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是什么?应该如何认识、澄清与解决这一矛盾的“文本间关系”?我们不妨罗列若干文本使用的基本情况,以期说明“文本并存”对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带来怎样的认知风险,又会在实践向度上造成怎样的行动混乱。
2004年8月28日,许多门户网站都转发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但非同寻常的是,《公约》本身并没有按惯例随《决定》一同刊布。该《决定》随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 年第6期全文刊出。与网媒不同的是,该刊第 586 页附有一行文字为“编者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缓刊登”,但并未做任何说明。《公约》的中文本全文,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年第2期才正式刊出(下称“缓刊文”)。2006 年 5月17日,全国人大网也发布了《公约》的中文本,内容与《公报》版一致。
但是,9 年过去了,这个“暂缓刊登”的《公约》中文本在中国知网仅有“被引频次9”和“下载频次361”的访问记录。虽然全国人大网的访问记录无从查证,但由此可以推论的是,全国人大网发布的中文本虽然与教科文现行的订正本一致,但传播非常有限。而正是由于“暂缓刊登”又未做出解释,且只通过纸版《公报》“告知”公众,造成教科文 2003 年发布的“前在本”在中国被当作“有效文本”并被长期沿用。虽然 200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以其《公报》和网站两种官方途径向外正式公布了《公约》的中文本,这两个渠道的文本都是该主管部门迄今为止发布过的唯一中文本,也是现行有效地国际多边文件,与教科文组织 2006 年发布的“订正本”完全一致。但是,目前在中国广为使用的《公约》中文本却是“前在本”而非“缓刊”的中文本。也就是说,“前在本”在中文语境中普遍存在,这一事实不容规避。
文化部网站则是到了 2008 年 2 月 27 日才发布《公约》全文,几乎比全国人大网晚了近两年。虽然两个网站发布的约文在文字上没有太明显的不一致,但通过文档比较我们依然能看出这两个主管部门发布的文本并非基于同一个来源。从文体到行文,仔细比对二者的不一致处,几乎可以肯定,文化部网站发布的版本正好处于“前在本”和“订正本”的过渡阶段,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尚未完成的“修订版”(下称“过渡文”)。按理说,文化部网站晚了两年才发布,但为什么没有发布教科文的订正本或是全国人大的“缓刊文”?实际上,文化部外联局编辑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中英对照)》早在2006年6 月就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其中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用的就是订正本。某高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网转载的《公约》文本与文化部网站的极其相似,但不知为什么作为《公约》重要组成部分的“序文”却“消失”了,这是明显的“做减法”。文化政策图书馆(CPLL)以其在线服务赢得了众多的访客。在其“法规库”中设有“现行文化政策法规”栏目,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子栏目下已有162 条文件记录。经检索,发现该库 4 年之间先后发布过两次《公约》文本:一次在 2004 年 8 月 29 日,阅读 4029 次,另一次在 2008 年12月7日,阅读 857次;后者的标题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多了“国际”两个字,正文中还增加了两个标题“一、设置意义”、“二、内容全文”,这又是明显的“做加法”。一经比对,不难看出这两个文本实为同一个“版本”,即前在本。值得注意的是,该图书馆为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版权所有,支持单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文化室、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是国内“非遗”领域最具话语权威的专业网站,但其使用的文本既不是文化部网站刊布的“过渡文”,也非全国人大公布的“缓刊文”,而是沿用了教科文 2003 年发布的前在本[。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国各省都先后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大多开通了专属网站并设有“政策法规”专栏。然而,但凡能够打开网页者几乎毫无例外地沿用了前在本,比如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等省级网站,其中仅有两家注明信息来源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同样的“沿用”在中国互联网上比比皆是,如国家公共文化网、国家知识产权总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以及在“中国最受欢迎的十大法律网站”榜上有名的找法网,等等,足以说明政府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使用前在本的普遍程度。还有机构甚至直接修改《公约》标题,并置于“国际宣言”栏目,罔顾“公约”与“宣言”在教科文标准文书中的本质区别。
在学界,以“前在本”为文本基础的研究成果也甚为普遍。现在在全国人大的官网上还能看到专门从事文化立法的资深专家对《公约》两个中文本“并存”的不敏感,以致在自己的同一篇文章的同一段表述中多次引用前在本中关于“保护”的界定,还出现了明显的前后不一致,将《公约》的九项保护措施“减”为八项,各项措施的前后顺序也被随意置放。
新闻媒体的文本使用更是乱象丛生。比如,《公约》生效一周年之际,法律系统的一篇报道是这么“改写”《公约》定义并省略“传统手工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的传承和表现方式,特别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和仪式节庆事件;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2010 年 6 月,为迎接第五个文化遗产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做了一期专题报道,发布 《公约》的同时,还转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比较与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解读》等导读文章,但无一例外使用了“前在本”。2015 年 8月3日,新华通讯社主办的《瞭望》周刊发表了一篇“热点观察”,记者依然沿用的是前在本,“定义”中的三个关键段落被一字不落地用在了这篇报道中,导致其后关于“变化”和“创新”的评论也就跟着出现了理解上的明显偏差。更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时至2010 年 11 月,新华网依然在引用 2003 年《公约》出台之前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定义来替代该法律文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的全新定义:
……《公约》于 2006 年 4 月生效。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包括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各种语言,口头文学,风俗习惯,民族民间的音乐、舞蹈、礼仪、手工艺、传统医学、建筑术以及其它艺术。
这段引文的前后多有概念混淆,其中的“各种语言”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存有明显误区。语言,包括其字法、词法、句法、语法等皆不能直接纳入“非遗”范畴,因之取决于其所承载的文化表达形式。例如,虽然满语已经濒危,但不能独立成为“非遗”项目;“满族说部”作为文化表达形式,则属于典型的“口头传统”。
类似的歧见还有种种,比如有的学者呼吁将中国古籍文献申报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也是对《公约》精神及其保护范围的误解。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当然,这些现象或许不能简单归咎于立法部门的失职或文化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而是主管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监管协作机制和问责制度。实际上,文化部系统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已先后出版过多种与《公约》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收入的《公约》文本与订正本毫无二致。纸质版的文件早在 2006 年 6 月就已经正式推出,网络版却一仍其旧,在信息化时代的当下继续被许多不明就里的“鼠标手”广为传播,并为许多学术著述所征引。
那么,到底“订正本”有没有出现在中国的互联网上呢?答案是肯定的。但使用者非常有限。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网站的在线导读:与《操作指南》一并推出,注明了教科文的文号,但时间已是 2013年7月 4日。二是北大法宝的收录,引证码为 CLI.T.3969,需注册交费才能看到全文,未能查到发布时间。三是中国民俗学网的转载和更正:该网早在 2003 年 10 月也就是教科文第三十二届大会召开之际发布过《公约》的“第一个”中文本,后于 2006 年 10 月 22 日删去旧有文本,更新为中文订正本,注明了文号,并将链接指向教科文数据库的 PDF 文件。
现在看来,直接删去“前在本”而启用“订正本”的做法也未必可取。如果让两个中文本都同时出现在一家网站则有利于读者进行对比,也有助于学者进一步研究两个文本之间的张力,从而把握《公约》进入中文语境的时间脉络及其对“非遗”保护实践形成的影响。实际上,百度百科这种网民共建模式在客观上保持了两个文本处于“共存”的状态,一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即前在本;一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就是订正本。从后者的历史版本记录中可以看到,文件是网友 fxszxy 于 2009 年2 月 8 日 01:04 上传的,并特别注明其理由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文文件原文”,还给出了指向教科文数据库文件的有效链接。
既然《公约》是一个得到众多国家批准的多边文件——一个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legal instruments),其概念、术语、语汇等语词层面出现的差异就不能简单地当作“翻译错误”来理解,而是要进入其所建构的话语系统中去寻绎《公约》制订者的本意、目标、多向表达及其被接受的路径。《公约》的出台经历了 30年的反思、探索和研究,从 1973 年至 2002 年,教科文组织一共召开了 52 次会议;从 2001 年到 2003年,《公约》文本正式进入起草阶段,前后虽然只用了不到 3 年的时间,教科文召开的会议却多达 15 次,其频率高于前 30 年。其间围绕定义、概念、术语、词汇表的国际专家会议至少可以述及的就有皮埃蒙特会议、都灵会议、里约热内卢会议和巴黎会议等,可见教科文组织和各方学术力量在寻绎和打磨工作语汇上的良苦用心。
教科文组织自身并不构成一个智库,不直接产生思想,而是倚靠自己的组织渠道和行动计划,在全球范围内集纳智力支持的各种资源,通过与相关机构、个人,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和独立专家的合作,对业已形成某些共识的重要思考,提供国际层面的辩论、回应、协商和推介。这里讨论的《公约》及其核心理念,来自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对人类文明进程、知识生产和代际传递等动态过程的深刻反思,进而对社区参与和遗产价值认定之间的话语关系做出了全新的梳理和阐释,涉及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文化创造力、文化自主权,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长期探索。因而,关于《公约》创制的一系列特定概念、术语和语汇的理解,也只有结合这些学科的概念工具和学术传统,才能进一步厘清。
《公约》的保管与登记:悬置的问题
《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一、本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之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二、当事国对于未经依本条第一项规定登记之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之。”《公约》的第四十条据此对《公约》的“登记”做出了如下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公约应按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经查证“联合国条约汇编”(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数据库,《公约》一同作准的六种语言文本,连同若干其他语言文本于 2006年5月4日一并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5 月 10 日得到秘书长确认:注册证编号为 COR-Reg-42671-Sr-53767,全宗文件可以在线下载,并已纳入《联合国条约集》(The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于 2007 年在纽约出版。
然而,令人感到蹊跷的是,打开这档全宗文件,我们看到的中文本却是未经订正的“前在本”。那么,目前交存于教科文组织并由其总干事保管的订正本与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入册的前在本之间并不一致。因此,在《联合国条约集》中登记入册的中文本符合六种语言文本“一同作准”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吗?究竟哪一个才应视为有法律效力的唯一“作准中文本”呢?作为国际法外行,笔者的确不知道该做如何判断。
这个问题将我们引向了《公约》通过之际的大会记录及其决议。因为,不论是哪种法定语言文本的修订都理当按程序进行。在教科文数据库中笔者终于找到了2004年出版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会议记录(第一卷)》(32C/Resolutions),看到了这次会议第四单元(第IV 委员会)针对8.5 项议程通过《公约》的辩论记录。该资料集在正文第 66—76 页刊载了《公约》中文本的草案,内容与在中国广为使用的前在本完全一致;在第66页的注释中对通过《公约》进行了补注式的说明:“2003 年10月17日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根据第IV委员会的报告通过的决议。”另一个意外发现是,一份《决议更正件》陡然出现在这部会议记录的最末尾,封面上写有两行字:一为“仅涉及中文”;二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原有的文本应改为后附的文本。”那么,细看这个“后附的文本”即是我们今天见到的订正本。该更正件正文的页码从第 1 页另起,未与前面的文件页码连号。由此可以判断,这份《决议更正件》当是事后增加进去的,时间不会在2006 年秘书处替换前在本为订正本之前。也许正是基于前在本的种种错误,从 2003 年《公约》通过到2006 年生效,中国政府向教科文组织提交了修正意见,以替换《公约》“一同作准”的六种语言文本中的中文本,这也应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约之际决定“暂缓刊登”约文的致因。这样的推测,在询问某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士之后得到了证实:这一复杂而又艰难的更正过程,从启动到完成实属不易,但却鲜为人知。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目前保管在教科文档案库中的中文本已明确标记为“订正本”,而中国主管部门至今尚未正式公布过其“前身”,也没有宣布过其“前身”的废止或失效,当然也就无从述及现行文本可能存在的“版本问题”。但是,全国人大网发布的中文本正是教科文条约库中的订正本。这样在国际和国内的实践中,就出现了明显的不一致处:尽管约文相同,但“版本号”不同。与此同时,经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中文前在本与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保管的中文订正本也同时存在;作为国际法律文件,《公约》文本在在保管与登记之间出现的不一致,可能是工作程序及其连续性未能得到良好的管控所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曾一再强调,《公约》的各个语言版本是《业务指南》(《操作指南》)的首要参考。实际上,就中英文两个语种的文本而言,不一致处往往出现在关键术语和核心概念的使用上,尤其是专用于“非遗”领域的概念及其语义偏差不容易得到及时修正,而缔约国跟秘书处的沟通往往非常艰难,耗时甚长。总之,这些问题需要所有当事各方都给予严重关注。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中负责任的一员,也应当以积极、严肃、审慎的态度去面对。
2003 年《公约》的发展,还体现在《操作指南》等一整套基础文件的出台和不断修正的过程中。这些文件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2012 年以来,文化部外联局组织专家小组并成立编委会,对《〈公约〉基础文件》和各类申报表格的中文版专门进行了汇编和修订,特别是对《公约》及其《操作指南》的相关术语和文字表述专门做了比对、校雠,澄清并统一了二者在术语和术语之间存在的不一致处。该书是中国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责任和义务的重要参考文件,也是科学有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组织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的行动指引和实践工具。其 Kindle 电子书的上线和免费共享,无疑有助于人们跟踪和了解《公约》的发展,同时也是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专业机构及利益相关方准确把握《公约》精神和工作程序,促进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本工作指南。然而,在履约的具体实践中,我们竟然对长期存在的两个中文本不加分辨,对其间传达的概念、术语和工作语汇不做更为深细的解读,对《公约》有效文本的权威性置若罔闻。这种等闲视之的现象,只会给我们的“非遗”保护工作带来实践上的困境,应该引起“非遗”主管部门、各级保护机构和相关学科的共同关注。
回到《公约》
直到今天,《公约》存在两个中文本的问题一直没能被广大的文本受众认识到,也没有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这曾是笔者在写作过程中不避烦琐将相关现象和事实诉诸笔端的初衷。但等到搜罗并梳理了相关保护机构、主流媒体、研究专著和学术文章对《公约》前在本的引述之后,面对正在不断加长的资料清单,突然觉得罗列事实已经不再那么重要了。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一篇或许能够正本清源的文章,对互联网世界而言就如同沧海一粟,或许改变不了什么。但是,在翻检各种资料的过程中,重新细读公约文本,重新回到教科文的数据库中,重新回溯公约起草和出台的艰难历程,我想认识这样的“文本误用”及其发生和延续的某种必然,就像是一场思想和知识的历练,告诉我们《公约》通过的12年就恰如一个人的生命才刚刚走过一个年轮,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类伟业来说,道路依然迢遥。长吁喟叹之余,不断敦促自己回到《公约》的字里行间去体味这份法律文书背后的民俗学实践脉络和众多探路者的人文情怀,许多个夜晚就这样穿行在英文本和两个中文本交织起来的语词之间,这才懂得原来觉得如此荒诞的“文本并存”或许正是重新开启我们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公约》、认识国际法律文书、认识国情咨政,同时也是认识公众民俗学的一条反思路径。对笔者而言,“内省”或许更为重要。但一个早当废止的前在本广为流传而一个本该全面启用的订正本却鲜为人知,面对这样一种长期被漠视的文本误用,我们应该怎么办?
停笔之际,也是选择如何面对责任之时……
原文载于《民族艺术》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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