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 周超]民俗与法律:烟花爆竹作为一个“中国问题”






摘要: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经常遭遇到传统民俗的抵触,通过地方立法去规范民众基于传统民俗的行为,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挫折和教训。近30年间,中国大中城市在春节期间对于烟花爆竹的“禁放”与“限放”及其反复,突出反映了当下中国社会中法律和民俗相互“博弈”的基本格局。围绕这一典型的“中国问题”,社会舆论存在明显分歧,传统民俗需要尊重,国家法律也需要遵守,地方立法如何才能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值得民俗学家和法学家参与探索。


关键词:民俗;法律;博弈;烟花爆竹;


作者简介:周星(1957-),陕西商州人,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人类学、民俗学;周超(1966-),陕西商州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民商法。






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以来,国家的“四个现代化”(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伴随着长达4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中国社会的城市化进程获得重大突破,从而引发国民生活方式的巨变。和中国社会学较多关心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的诸多社会问题有所不同,中国的文化人类学和民俗学则较多关注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包括价值观念多元化在内的文化变迁和城市型生活方式大面积普及的意义。


很多曾经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传统文化或民俗,在城市化背景下,或趋于消亡(例如,在城市高层住宅,没有传统的中堂摆设),或出现变形(例如,春节拜年的方式日趋多样);或被压缩/弱化(例如,婚后的代际分居导致婆媳关系日益稀释,传统“走亲戚”的机制在城市趋于淡化),或被放大/强化(例如,经济富足导致饮食民俗得到强劲渲染)。还有一些民俗,例如,在特定的节庆或时间节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其在城市里被继承、延续,甚至扩大化,但同时也因为带来诸多问题而引发不得已的变通、调适,甚或遭遇被禁止的命运。烟花爆竹正是曾经并不构成问题的现象眼下却成为重大问题的典型例证。本研究将集中探讨烟花爆竹在中国城市被禁放或限放的相关问题,认为这一问题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它非常鲜明地突显出现代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民俗传统文化之间复杂的博弈关系。以此为基础,本文还将提示民俗学家所持相关立场的特点与局限性,并指出民俗学和文化人类学的相关研究还应汲取“法律与民俗”“国家与民俗”之类的课题意识。


一、传统的力量:烟花爆竹的历史与现实


烟花爆竹在中国的起源颇为久远,可以追溯至先秦的“爆祭”和“庭燎”。《周礼·春官》所载“九祭”中有所谓“爆祭”,大概是指燃烧篝火以敬神驱邪,其间在柴火燃烧时会发出一些声响。《诗经·小雅·庭燎》:“庭燎晰晰,君子至止”,所谓“庭燎”就是在院子里点燃一堆篝火,用以除秽辟邪,亦即某种净化仪式。梁宗懍《荆楚岁时记》:正月初一,“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恶鬼”。“爆竹”一词在此似乎是动词,就是指竹子燃烧时因受热而炸裂,发出“爆”响。根据《神异经》里的说法,西方深山中有“山臊”,“长尺余,犯人则病,畏爆竹声”;又《异闻录》里提到,唐朝道士李畋曾因邻人仲叟为山魉所祟,遂命“旦夕于庭中用竹著火爆之,鬼乃惊遁。至晓,寂然安贴”。这些说法或故事表明,燃放爆竹驱邪并不局限于过年之际。这位李畋,相传就是他用竹筒添装硝磺,点燃使之爆响,为李世民驱赶了鬼祟邪魅,故后世被尊为烟花爆竹行业的祖师爷。以爆竹避山魈镇恶鬼的说法,后世逐渐演变成为用鞭炮来驱逐年兽(叫做“年”的怪物)的口碑传说。


唐宋时期,过年燃放爆竹之俗已颇为普遍。唐诗人来鹄《早春》:“新历才将半纸开,小庭犹聚爆竿灰”。这里所谓“爆竿”,大概是把一支长的竹竿点燃,听其劈劈啪啪连续炸裂的声响。张说《岳州守岁二首》:“桃枝堪辟恶,爆竹好惊眠”,可知当时过年辟邪,除了爆竹,还有一些别的形式。王安石《元日》:“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瞳瞳日,总把新桃换旧符。”现如今,屠苏之俗几乎不见了踪影(个别地方或有遗存),桃符早已演化成对联,唯独爆竹依旧。爆竹在宋朝时又有“燎竹”之称,袁文《瓮牖闲评》:“岁旦燎竹于庭”,“燎竹”其实就是先秦“庭燎”的遗绪。虽说烟花爆竹后来的发展几乎取代了庭燎,但庭燎至今在个别地方的乡村,仍以“烧年火”“兴旺火”等形式得以传承,对它的解释是越烧得旺就越为吉祥。在山西省的大同一带,大年三十夜里,人们在燃烧“旺火”的同时,也要鸣放爆竹[1],大概算是“爆竹”并未完全取代“庭燎”的例子。


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十:除夕“是夜禁中爆竹山呼,声闻于外,士庶之家,围炉而坐,达旦不寐,谓之守岁”;又卷七:“驾登宝津楼诸军呈百戏”条,提到“爆仗”作为诸军百戏表演的号令,“忽作一声如霹雳,谓之爆仗”。由此可知,大约在北宋末年,使用火药的“爆仗”就被发明了出来,但很长一段时期内应当是爆竹、爆仗并存;爆仗比爆竹更加响亮,故以“霹雳”“炮仗”形容之。施宿撰《会稽志》卷十三:“除夕爆竹相闻,亦或以硫黄作爆药,声尤震厉,谓之爆仗”,可知强力的爆仗也很自然地被用于除夕燃放了。周密《武林旧事》卷三“岁除”条:“至于爆仗,有为果子人物等类不一。而殿司所进屏风,外画钟馗捕鬼之类。而内藏药线,一爇连百余不绝”。这是说爆仗有多个种类,时人还发明了编串起来的爆仗,亦即后来的鞭炮,且通过“药线”引燃。“鞭炮”一词,可能是由于燃放串起来的爆仗时,如舞鞭一般炸响,故有此称,后世甚至还进一步简称为“鞭”。在手工作坊生产爆仗,往往用纸卷做成,故又叫“纸炮”,例如,王铚《杂纂续》中就提到“小儿放纸炮”。作为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的火药,比起制作武器来,更多地还主要是用于制作鞭炮、爆仗之类。


大概也是在宋代,伴随着火药的普及,除了爆仗、鞭炮,人们还发明了“烟花”,又叫做“烟火”“焰火”。如果说爆竹、爆仗的乐趣是听响,那么,烟花的乐趣则是看花,故后世又有“花炮”的叫法。宋朝时的烟花有不少种类,诸如“架子烟火”“盆景烟花”等,每逢节日,尤其在元宵节时多会燃放。辛弃疾《青玉案·元夕》:“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大概就是对烟花燃放时瑰丽景色的描述。



明清时期,人们过年时燃放烟花爆竹,除了基本的“爆竹除疫”[2],还逐渐增添了很多新的方式和意义。清人潘荣升《帝京岁时记胜》:除夕子夜之时,“门外宝炬争辉,玉珂竞响。闻爆竹声如击浪轰雷,遍于朝野,彻夜不停”。可知当今中国城市里鞭炮轰鸣的景象,其实在清朝时也差不多。除了最为普及的“辟邪”说和“辞旧”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又有了“封门”说、“接神”说等等。“封门”说是指除夕燃放过“封门爆竹”以后,便不再外出,而是要阖家守岁;“接神”说主要是指接灶神,腊月二十三“小年”,送灶神上天时燃放一番爆竹,等他除夕之夜返回时,也要鸣放爆竹“接神”[3]。当然,有的地方所接之神并不局限于“灶神”,而是包括天神、先祖和“百神”[4]。既然有“封门”,就还得有“开门”,所以,大年初一,一大早燃放“开门爆竹”,寓意“迎新”和开门大吉。很多地方还在正月初五“破五”这一天,燃放“开市爆竹”,据说初五是财神(路头神、五路神)的生日,这天“接路头”时需要放鞭炮[5],寓意“发财”,又称“烧利市”。与此同时,有些地方又发展出“破五”放鞭炮是为了“崩穷”的说辞。南方有一些地方,特意选择在正月初八开市,因为它是新年第一个“发日”,故在初八也大放特放鞭炮,以求生意火爆。


清末民国以来,过年燃放烟花爆竹一直是各地春节民俗中寻常且又醒目的一个环节。现在,很多普通民众仍旧是把烟花爆竹和春联、年画、秧歌、饺子、汤圆等并列在一起,视为“中国年”的基本要素,举凡辞旧迎新、驱灾祈福、崩穷求富、狂欢喜庆,均以它来表达。尤其是爆竹作为“辞旧迎新”的象征最为突出,“如果不放爆竹,春节就不像春节”[6]。旧时的天津杨柳青年画对除夕放炮有很多表现,或为小孩举着灯笼放烟火,或为全家围观鞭炮燃放,其乐融融[7]。在山东各地,一到元旦零点,就会鞭炮齐鸣,响声震天,人们想睡也睡不着,故早早起床,开门前先放一挂“火鞭”,然后才能说话,据说直接开门的话就怕遇到神[8]。在江西省赣北的厦屋陈村,除夕之夜关门前要放“封门炮”,大年初一零点一过,又尽可能早地鸣放“开门炮”,以前的意思是驱魔辟邪,如今则演化成开门大吉、发财以及增添节日气氛的意思[9]。正月初五,在临沂一带,人们以家族为单位“送家堂”,天未亮就准备好饺子,上供、烧纸、磕头,然后把神主牌位收起;等三声大炮仗一响,全村男人就带着香纸、鞭炮,列队上坟,送老祖宗回家,一路燃放鞭炮直至坟地。[10]


中国作为烟花爆竹的故乡,至今仍拥有传统但富于活力的“花炮”产业。2005年,全国约有7000多家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销售企业则为14万家,从业人员150万人,烟花爆竹行业的产值约120亿元。但2005年初,国家质检总局在湖南、江西、广西等7个烟花爆竹的生产及销售区抽检120家企业的120个品种(非出口),合格率仅56%。在据传是行业祖师爷李畋的故乡———湖南省醴陵,当地民众甚至有“宁可被鞭炮炸死,也不要被饿死”的说法,可知这一传统行业在地方民众生计中的地位。有些地方,例如,在花炮之乡上栗县,来自烟花爆竹产业的收入约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80%,而农民人均收入的52%均来自该产业。进入21世纪,“花炮”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得到国家重视,2003年,“浏阳花炮”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07年,“浏阳花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浏阳金生花炮集团荣获“中华老字号”称号;2013年,“浏阳花炮”以1071亿元的品牌价值,在“中国文化品牌价值200强排行榜”上,位居工艺美术类榜首。事实上,中国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还相继出口到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


烟花爆竹在中国,不仅民间热衷于燃放,历代官方也经常借助烟花爆竹来渲染国泰民安、天下太平,或在各种仪式大典上制造与民同乐的氛围。据说早在宋朝时,皇帝就曾以焰火晚会的形式款待外番来使,并与文武百官一同观赏;清朝时,燃放烟花以讨好外宾的做法也很常见。如今,每逢国庆、五一或在香港回归、澳门回归等国家庆典及重要的体育盛会上,燃放烟花爆竹更是政府行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北京APEC会议的开、闭幕式等,无不有令人惊艳的焰火展演,其理据无非是烘托和渲染节庆气氛,表达主办者和广大民众欢乐开怀的心情。


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中国最具有典型性的传统文化之一,其最初目的是驱邪除旧,随后则演变为给过年增添喜庆氛围,寄托人们对新的一年美好生活的向往。进一步,烟花爆竹还逐渐渗透到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表达更多复合性的意义,例如,作为仪式中某些结点的表示,或表达喜悦和祝福,或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见证某一特殊时刻的到来或结束、告诉世人某事的发生或完结。于是,举凡红白喜事、敬天祭祖、庆典庙会等场景,几乎都少不了鞭炮。添丁、建房、买车、店铺开业、开工奠基或建筑落成、高考入学或乔迁之喜,往往都通过燃放烟花爆竹以为庆祝[11]。在河南省豫东地区的西村,鞭炮声几乎贯穿于乡民婚礼的全过程,以最大限度地制造热闹、红火及喜庆的氛围,婚礼每个环节的鞭炮都有各不相同的意义:婚礼前一天晚上的铺床仪式,放鞭炮表示驱邪和祝福;婚礼当天早晨放鞭炮,表示特殊的一天开始;迎亲队伍遇到河流、桥梁、庙宇、坟场等处时放鞭炮,表示辟邪驱鬼;到新娘家门口放鞭炮,表示迎亲队伍已到;迎亲队伍离开新娘家时放鞭炮,表示和新娘家人告别;接回新娘,到新郎家门口放鞭炮,表示驱邪和宣示顺利完成了任务;拜天地时放鞭炮,表示新婚夫妇最重要的人生时刻到来,从而把婚礼的气氛引向高潮[12]。


此外,像贪官腐败分子被查,地痞村霸被抓,民众有时也会放鞭炮表示开心,从民俗的寓意看,其中又有“送瘟神”之意。除了好事、喜事用它表示祝贺和开心,遭遇事故或其他不祥之事时也用它表示辟邪或禳解。旧时在广东省的潮汕乡村和贵州一些苗族地区,鸣放鞭炮甚至还是一种赔礼道歉的方式,社区容许犯了错误、伤害了公共利益的人,以鸣放鞭炮的方式向大家谢罪。在一些地方的苗寨,鸣放鞭炮也就意味着“扫寨”,亦即社区净化污染仪式中一个要紧的环节[13]。


中国大地上每天每时每刻,几乎都有人在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如此,它还往往伴生着一些新近发生的民俗。例如,2014年5月20日晚11点,江苏省沛县城区及周边突然出现有人大量鸣放鞭炮的现象,一时间大街小巷鞭炮声四起,且越演越烈。人们纷纷打听,才知道有一种说法,即母亲在5月20日夜间12点之前为儿子燃放一挂鞭炮,即可为儿子免灾,保证儿子一年平安。虽然这种说法几乎就是一种谣言(或商家炒作),但还是有很多民众燃放起来,理由是别家为儿子放炮,咱也得跟着放[14]。这种现象还迅速从城区向农村扩散,附近许多村民也纷纷去购买鞭炮燃放起来。之所以要在5月20日燃放,据说是因为在网络语言中“520”谐音“我爱你”。无独有偶,笔者之一2016年8月24日(农历七月二十二)在吉林市也遭遇到类似情形,下午5点多从北山公园出来,一时间突然鞭炮声四起,震耳欲聋且络绎不绝,经打听才知道有人传说这天是“财神”生日(1),燃放烟花爆竹是各户商家为“财神”庆生,不过也有不少市民对此感到莫名其妙。


二、法律与民俗的博弈:从“禁放”到“限放”


作为传统民俗的烟花爆竹和现代社会的冲突或调试关系,最早从晚清时就已经开始了。晚清政府的北洋新政每每以天津为示范区,其中之一就是建立新式警察制度,并试图干涉一些社会习俗,促其“改良”。1902年天津设立巡警总局,负责城区治安;1907年2月3日,巡警总局在《大公报》发布公告:“入冬以来,风高物燥,瞬届年节,竞放花爆。起花双响,高入云霄,遗火落下,贻害非小。贩卖燃放,均于禁条。特先晓谕,广为劝告,父戒其子,兄为弟导,子弟有犯,父兄枷号,倘敢故违,决不宽饶”[15]。这大概是中国历史上官方禁止在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的起始,从此,禁放烟花爆竹就成为中国社会各界持续不断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民国成立之初,改旧历为新历,废除旧历年节,也曾禁放烟花爆竹。袁世凯政府曾派出督察小分队沿街巡视,不许贴春联和放鞭炮,但禁令没维持多久就不了了之了。当时在北平,“燃放爆竹,本为官厅所禁止,自民国九年始,警厅忽取放任主义,于是家家户户,每至年底,争先购置。当子正初交时,乒乓之声,即不绝于耳”[16]。1928年,南京政府亦曾严令将“旧历年节”之娱乐、赛会及习俗上点缀品、销售品一律加以指导改良,对包括烟花爆竹在内的过年民俗予以干涉[17],但大约到1934年以后也就默认了官民二元、二重的新年(春节与元旦)了。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烟花爆竹依照“民用爆炸品”的相关法规实施管理。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结束了长期的“文革”动荡,进入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现代化的新时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以发展经济为主,也指向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方向。在逐步通过法律法规管理社会的过程中,1979年恢复地方立法权以后,地方立法机关开始尝试对普通百姓的鞭炮习俗也予以限制乃至禁放。1984年,国务院颁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北京市则在1986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由市公安局制定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这项出于“安全”考量而将烟花爆竹视为“危险品”予以严格管控的地方行政法规,明确了对烟花爆竹“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基本方向。由于烟花爆竹在制造、运输、储藏和燃放过程中频繁发生事故,导致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1),同时也出于节俭过年和移风易俗的主张,1987年在北京市人大第八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有114名代表提出了7项议案,要求重点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8]


1988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实施“禁放令”,深圳市、珠海市和广州市迅速跟进。1992年3月19日,广州市人大颁布《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6月1日正式实施的这个规定,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越秀等8个区范围之内燃放烟花爆竹。1993年春节过后,北京市先后有308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相继提案,要求立法严禁烟花爆竹;当时,北京市政府通过调查获得的反馈是大约80%的市民赞成禁放;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还破天荒地将拟定的法规(草案)登报公开征求意见,来自市民的反馈也呈现“一边倒”的赞成。于是,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地方性法律《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在市内8个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但农村和远郊区县暂不列为禁放区。虽然北京市的禁放在上海和广州等城市之后并受其影响,但由于其首都地位,很快就引起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竞相仿效。据统计,截至2006年,全国相继有280多座城市,或采用行政法规手段,或采取地方立法形式,均对烟花爆竹作出了程度不等的禁放(2),从而形成了全国规模的“禁放潮”。


1994年,北京市民过了一个据说是安乐、祥和、平静的春节;从1994-2000年间北京市各种相关指标(火灾频次、财产损失、伤亡人数、噪音分贝、违禁行为、处罚人数)均有大幅度改善来看,可以说禁放取得了成功[19]。与此同时,1994年的北京春节市场出现了各色灯笼、气球、拉花、挂件、年画等同样可被用来渲染节日喜庆氛围的商品格外畅销的现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那些用塑料或纸片等各种材料作成的大小不一的“假鞭炮串”。从民俗学的立场看,禁放烟花爆竹与各种其它吉庆商品的走俏之间存在着某种结构性的关联。原本的功能同属渲染节日气氛的一组、一丛或一群民俗文化“事象”,即将消失的那种,其功能便由其他各种来分担,以产生出新的组合或结构,满足因时代推移导致民俗生活之变迁的需求。春节市场上吉庆商品的走俏,乃是都市民俗对禁放烟花爆竹的一种反应或调适。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可能性,例如,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出新的替代物,以补充因为一种因素的消失而造成的空缺,像“假鞭炮串”不外乎就是一种“鞭炮替代物”;抑或催生出全新的民俗,例如,1994年春节前夕,广州市场出现了“欢乐彩带”(又称“疯狂的枪”)热销的现象,它不对环境构成污染,也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算是一种理想的“鞭炮替代物”。这种由高分子树脂、容剂、抛射物和喷雾器构成“欢乐彩带”,最早大约是1950-1960年代出现于欧美,如今传入中国被用来满足鞭炮禁放后人们对节日氛围的心理需求。但并非所有的“替代物”都能被接受,例如,在房间里堆满气球,进入踩爆气球,听取一些响声的做法,就如昙花一现;再比如,禁放后北京曾有一种“鞭炮录音带”上市,但经销此替代性商品的新华书店因违背政府有关规定,而遭到查处。


但好景不长,大约从1998年春节起,市民的违法燃放明显增多,之后连年呈增加态势,每年春节都或多或少地在警方和市民之间围绕禁放形成了“猫捉老鼠”游戏之类的现象。虽然媒体话语是“过年方式千万般,何必独钟这一种”[20],但也承认没有鞭炮是少了一点气氛。北京市在1993年实施禁放前的民意调查,主要是以中老年人和离退休人员为对象,对于有较高燃放欲望的年青人有所忽视,故对民意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


其实,从一开始,禁放就面临分歧、争议和质疑。为数众多的市民因此感到失落、不满,甚或通过燃放行为表达抵触。1999-2004年间,每逢春节,总是形成大面积的越轨性违反,为维护“禁放令”的法律权威性,地方政府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北京市每年除夕之夜,即便是警察全出,再动员社区居委会人士参与防范,辅以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的配合呼吁,仍无法杜绝烟花爆竹在全城范围内络绎不绝地炸响。2005年春节,北京市动员13万人的监督员,680多辆机动车辆,由公安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在街巷路口严防死守,仍有252人因燃放受到行政处罚。深究部分市民在禁放区我行我素地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因,最突出的是感到过年不放炮,觉得没“年味儿”。同时,由于对违反行为的罚则不具威慑性,即便有市民因燃放烟花爆竹被罚款或拘留,考虑到除夕夜的特殊性,执法机关也倾向于释放被拘留者,先让他回家过年,不然,就显得不近人情。于是,就形成了“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令当局头疼不已。若要严格按照法律取缔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就必须有更多执法成本投入,但这个成本甚至大到地方政府承受不起的程度;若对市民违反行为熟视无睹,则法律的权威性和政府威信就会大打折扣;哪怕是稍微严格执法,大年三十除夕夜,市内各拘留所都将人满为患。显然,地方立法机关通过了一项政府无法落实的法律,它大大低估了民众的不合作乃至抵触情绪,低估了一种普遍的民俗可被法律所改变时的难度。虽然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并没有多大瑕疵,但事先的民意调查和专家咨询方面却有些粗糙,并没有摸准基本民意的走向。



贯穿于整个禁放时期,民间反对意见一直不绝于耳,但这些意见通常较难为官方媒体所报道,事实上,也很难形成对政府的压力。但伴随着1990年代后期互联网的崛起,中国社会的舆论环境发生了结构性改变,每年一度的春节期间,针对禁放总是会异论喷涌而出。另一方面,传统节日文化的价值在1990年代之后,日益成为中国公众彰显文化自觉和自我主体性的路径,其中对春节“年味儿”因禁放而缺失的抱怨与日俱增,几乎成为一种标准性的说辞。根据2005年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抽样调查,在6000名受访市民中,约有八成赞成开禁;在8个城区30多个街道办事处的座谈调查,征求了大约1500名市民的意见,也是约六成市民希望开禁。基于这样的民意基础,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开禁改为“三限”,亦即在限定的时间、地点,可以燃放被确认为是安全的有限品种的烟花爆竹。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规,对禁放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交通枢纽、党政机关驻地、军事要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限放区(五环路以内,除夕至初一,初二至十五每天7点至24点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不可)、准放区(五环路之外,但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划定限放区)进行了划分;和此前的禁放相比,禁放区由8个城区缩小为五环路以内地区[21]。2006年1月,国务院出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三十条则明文规定了7类禁止燃放的地点。这些规定对北京的相关政策予以全面支持,同时也对全国具有指导意义。


虽然在此前沈阳、哈尔滨等城市已在全国率先开禁,但北京市的开禁依然具有示范性,随后,全国很快就约有100多个城市相继解除对烟花爆竹的全面禁令,或以尊重民意,照顾民俗的名义相继放缓了某些规定[22]。大批城市不约而同地从禁放改为限放,反证了曾经的地方立法因为没有充分考量风俗习惯对法律实施的影响、缺乏可操作性而成为“无效供给”[23]。事实上,中国包括年俗在内的传统文化长期以来处于被压抑状态,经常被视为封建或落后的“糟粕”,“文革”期间甚至还得过“革命化”的春节,直到改革开放以后,传统文化逐渐得到重新评价,政府对民俗的管理也逐渐宽松,人们对春节“年味儿”的追求也越来越有了正当性。结果是在这场国家与社会、公权与民意、法律和民俗的“博弈”中,从“放改禁”到“禁改限”,由于出现法律禁而不止的尴尬[24],政府不得已作出了让步。


烟花爆竹的解禁,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围绕着禁放烟花爆竹而在法律和民俗之间、政府和部分市民之间产生的紧张关系,并使相关争论一时有所收敛。但开禁并不意味着市民可以随时随地任意燃放。从全国各地的情形看,“禁改限”的具体规定在各个城市多有不同,例如,春节期间,杭州市区仅在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初五及正月十五4天可以燃放;南京市区是除夕、初一、初五、十五等4天全天可以燃放,初二至初四、初六至初八等6天10时至22时可以燃放,初九至十四的6天全天禁放;郑州市区是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每天7时至24时可以燃放。从政府的立场看,限放应该可以满足市民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了,但或许是因为解禁后的“反弹”,北京和很多城市近些年的“限放”改革,其实并不顺利。


一是违反限放规定的现象屡禁不绝,仍使当局的执法疲于奔命。很多市民不愿专程前往可以燃放鞭炮的地区或地点,而是就近随时燃放。这种现象颇为普遍,形成了全城无处不放炮的局面,使限放区形同虚设。但要逐一取缔则成本过高。这意味着从禁放到限放,政府作出退让,但“民俗”仍不满足,民众的超限越界行为给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出了一道“难题”。


二是市民的燃放行为出现了朝更大规模、更长时间、更大威力和响声的方向发展的趋势。持续的经济发展和初步实现“小康”,给广大民众带来富足的生活,很多市民对未来更好生活的期许往往也较为集中地通过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来表达。在一部分生活比较富裕的市民中,出现了“攀比性”及“炫耀性”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有意无意地通过燃放爆炸声更响、放飞更高、连续时间更长的烟花爆竹来彰显自我的非同凡响。燃放鞭炮原本只是一种象征性行为,如今则变得颇为夸张,成为一种高消费。因此,以前曾屡遭诟病的“问题”,诸如安全、环境(噪音污染、空气污染、垃圾增量)等方面的困扰再次突显出来。


三是伴随着一些年俗的复活或再现,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也作为其民俗表征得到强调。例如,除了除夕、元旦、初五和正月十五这几个在各城市“限放”政策中均网开一面的日期之外,有些城市在年后首次上班或开门营业时,例如,初七或初八,还兴起燃放“开门炮”“开门鞭”或“吉利鞭”的新民俗,为的是取一个“好彩头”,图个“吉利”,寓意“开门红”。“开门炮”在过往的民俗文化中并非毫无依据,但如今,年后第一天上班的“开门炮”,除了临街业主、民企老板、个体商铺经营者之外,很多机关单位也参与进来,甚至同样出现相互攀比、暗中较劲的局面。因此,近几年,石家庄、杭州、南京、沈阳等城市不得不相继出台了不许燃放“开门炮”的禁令(1)。


未曾料想的是,公共舆论和民意导向很快又发生了新的戏剧性变化。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北配楼的特大火灾,2011年2月3日午夜,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特大火灾,以及2013年全国很多大中城市同时遭遇严重雾霾,而春节的燃放“狂欢”更使雾霾变本加厉,连续发生的上述若干涉及公共安全“事件”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从而促使有关民意出现转向,社会舆论中支持禁放的呼声再次增强。与此同时,很多城市维持“限放”,但也相继推出更多倾向于严禁的新举措。北京市为应对雾霾制定了应急规定:当春节期间因空气重度污染发布红色和橙色预警时,全市范围就将实行禁放。也有研究表明,从数据上看,实行“禁改限”主要是由于执法成本不断升高,但改为限放后的执法成本不降反升,伤害问题和环境问题再次突显,故有些城市再次回归禁放。例如,2015年南京市颁布《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重新实施禁放政策[25]。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大人常委会表决通过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修订,规定在五环路(含五环路)以内实行“限改禁”,亦即禁止销售和鸣放烟花爆竹;五环路以外地区,由各相关区政府根据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上述区域之外,市民可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天七时至二十四可以燃放,其他时间则不得燃放。


三、公共性与传统文化:烟花爆竹的社会论战


“禁改限”以来仅仅十余年,又有禁放呼声此起彼伏,这意味着中国社会远未就该问题达成任何共识[26]。禁放论再起的原因,环境尤其是空气和噪音污染构成了最大的依据,此前一直存在的安全等方面的关切,也由于各地城市化进程的实质性提升再次被增幅放大。然而,当禁放论势头重现,反禁放论也如影随形地予以反驳,从而形成了新的一轮规模更大、争议也更加深刻的社会论战。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这项延续千年的传统究竟该何去何从,再次成为中国社会的焦点问题[27]。如果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相关论说予以初步整理,则有以下三大类观点,或尖锐对立,或相互参鉴。


01

禁放派或民俗变革派


“禁放派”认为禁放烟花爆竹,珍爱生命和生活环境是大势所趋。他们试图通过严厉批评鞭炮相关民俗,对舆论导向和政府决策施压影响,他们强烈质疑烟花爆竹这一类脱胎于过往农耕文明的“民俗”是否应在人口密度持续增加的现代城市里任性所为。尤其是进入21世纪,每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总是引发多种“负面”新闻:火警频出令消防人员疲于奔命,严重噪音使无数市民彻夜难眠,硝烟弥漫使空气中的雾霾变本加厉,伤亡事故反复引发大量悲剧,以及导致交通拥堵、垃圾增量等等。有人认为,春节燃放使得整座城市沦陷于烟花爆竹制造出来的环境暴力,它以文化和传统的名义,强迫生活其中的每个人都进入这种歇斯底里的快感逻辑和狂欢节奏[28]。不仅如此,鞭炮之俗仍在不断增添新名目,从腊月小年到正月十五,几乎每天都有任意燃放的名目,更有甚者,有些人吃饭前也要在门前楼道里燃放一番,或在半夜三更时肆无忌惮地燃放,享受燃放之乐的人毫不顾及周边其他市民的感受,损害了他人的自由和公共利益[29]。总之,烟花爆竹在大中城市带来的不再是节日的喜庆氛围,而是无数的困扰、烦躁、伤害和恐怖。禁放派经常援引官方各种数据,诸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噪音污染监测数据、伤亡事故数据、火情出警数据、巨量垃圾数据等,作为其难以辩驳的理据。


在禁放派看来,燃放鞭炮已是一种不能与时俱进、和现时代格格不入的“旧民俗”,甚至已沦为“恶俗”“陋俗”,应该被“新民俗”所取代。事实上,春节的民俗无论多么神圣,也都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革,旧时过年是闭门守岁,如今却外出旅游;过去登门拜年,如今变为电话或微信祝福等。他们对有人硬将“年味儿”和鞭炮绑在一起不以为然,认为这是盲目的认知,且受到鞭炮行业利益的影响。过年其实有很多方式,例如,走亲访友、贴对联、挂灯笼、逛庙会,甚至选择“电子炮”等,没有导致各种问题的烟花爆竹,春节同样喜庆、有氛围。鞭炮确实是一种传统,但它原本是科学尚未昌明时代愚味认知的产物,其在现代社会是百弊丛生,经不起理性的审视。


在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持否定态度的人士中,既有对这种传统表示某种程度的理解,认为可以循序渐进地予以限制,进而达到禁放的意见,也有观点较为激烈,主张立即严禁。除了炮轰烟花爆竹的前现代性,还有人认为在人口密集的城市里大鸣大放鞭炮,体现了部分国人的自私、盲目、颟顸和虚张声势。由于此类现象以“民俗”形式表现出来,同时违反“限放”规矩的人数又如此之多,故还有人将此与“国民性”联系起来大加鞭笞。不过,对于这类“国民性”的批判,也有不少人表示反感。


02

反禁放派或坚守传统派


“反禁放派”对于将烟花爆竹一禁了之的观点和做法,在心理上难以接受,认为这伤害到延续千年的传统民俗;对于把燃放烟花爆竹说成是封建时代陋习的观点,他们更是坚决反对。对于反禁放派而言,烟花爆竹不仅是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火药的民俗承载形式,它还内涵着无数民俗文化的因素,既包括精神的层面,也有情感的层面,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人不可替代的狂欢形式。


“反禁放派”往往援引官方文件,要求“尊重民俗文化,传承烟花艺术”[30]。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要求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作出制度性安排,支持中华医药、中华烹饪、中华武术、中华典籍、中国文物、中国园林、中国节日等中华传统文化代表性的项目走出去;支持能够体现中华文化特色、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走向国际市场。而烟花爆竹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一,也是能够体现中国传统的文化产品,故在国际市场很受欢迎。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发布的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明确提到的传统文化产品就包括文房四宝、烟花爆竹等在内。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于2005年6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意见》,也是非常重要的依据,因为春节是中国最大和最重要的传统节日,其文化价值自然应该将涉及烟花爆竹的相关民俗包括在内。有人认为,“禁放”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在鞭炮民俗的背后深藏着民族文化认同的需要[31]。近年中国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对反禁放派颇为有利,无怪乎有人把北京市的“禁改限”视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胜利”[32]。值得一提的是,烟花爆竹在中国还是一个历史悠长的传统产业,涉及多方面利益,其从业者、行业协会和所属地方的政府人士等,往往就是坚定的反禁放派或其支持者。


针对禁放派对烟花爆竹的各种指责,反禁放派逐一驳斥。他们认为,真正导致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是汽车废气和工业高碳排放,绝非一时瞬间的鞭炮;至于噪音及其他诸如安全、浪费等问题,则认为这就是中国特有的狂欢方式,烟花爆竹的特点就在于它的硝烟味、火光和巨大的响声,故用来表达感受和祝愿,烘托热烈氛围,同时夺人耳目,产生共享的兴奋感。犹如世界很多其他民族的狂欢也多少会产生类似问题一样,中国人经由烟花爆竹的方式狂欢,有一些代价在所难免。作为为数不多的全民狂欢形式,无论贵贱贫富,也无论大户人家抑或草根小民,均因烟花爆竹制作简易、成本低廉,故家家能放、人人喜欢,是所有人皆可平等享受节日快乐的民族形式,故对这个传统应该珍惜,传承下去才对。甚至还有学者从立法保护传统节日的角度,强调燃放鞭炮这一民俗的文化意义,提出应该对过年习俗与放鞭炮的“民俗文化遗产”予以法律保护,而这种保护的关键在于如何在“禁”与“放”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度[33]。反禁放派的理据中,最常见、也最易引起共鸣的便是“年味儿”一说,很多对春节鞭炮习俗持肯定性意见的人,往往是根据儿时的乡下记忆,或在当下感受中觉得没有鞭炮的春节便没有“年味儿”,令人落寞。这类感性的理由,某种程度上,和当前弥漫中国社会的“乡愁”氛围密切相关[34]。


03

折中派,或强化管理及民俗改良派


和上述两种意见的针锋相对保持距离,更多也更有建设性的是“折中派”。他们既承认烟花爆竹民俗有它的价值和传承性,难以一时禁止,也不宜一禁了之;也承认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燃放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故倾向于折中,认为可有条件燃放,亦即支持“限放”,主张在法律法规容许的范围内,市民有权燃放烟花爆竹。其实,在禁放派(否定烟花爆竹)和反禁放派(肯定烟花爆竹)当中,只要不是特别激进或绝对,也有不少意见人士能够朝折中派的方向靠拢。对于前者而言,无论多么不喜欢,年复一年的现实就在那里,故“限放”看起来更有可行性;对于后者而言,无论多么喜欢,也难以否认那么多“负面”的数据和事实,因此,冀望市民更为合理、文明或有节制地燃放,或认同必要的限制性条件。若将折中派的意见归纳起来,一是希望政府加强管理,二是希望市民能逐渐改良民俗,因此,也可称之为强化管理派及民俗改良派。


希望政府加强管理的意见,首先是建议生产能够降低烟尘和爆炸分贝的烟花爆竹产品,加快升级鞭炮的环保标准,提升其环保及安全系数,尽快淘汰传统型鞭炮,亦即从生产源头解决问题。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加快研制替代品,诸如电子鞭炮、电子烟花、“空气鞭炮”[35]之类,以更加低碳、安全的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既满足市民对“年味儿”的留恋,又做到安全和环保。政府目前对烟花爆竹的管理,主要是基于安全考量,如1999年12月颁布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明确禁止生产和燃放“拉炮”“擦炮”“摔炮”“土火箭”“地老鼠”之类危险品种的烟花爆竹等。2013年以来,多次为烟花爆竹行业颁布的多项国家标准,对烟花爆竹的规格、药量等作出明确限定,对某些危险原材料予以禁止。近年来,北京市烟花办还要求烟花经营厂商在各自产品中必须投放10%至20%的环保型烟花,显然,眼下需要从安全意识进一步扩大到环保意识,全面提升和普及高标准的环保型产品。其次是准确把握民意,通过地方立法对燃放行为予以规范(包括限制、管理和疏导),诸如划分禁放区和限放区,禁绝在人口高密度的城市核心区、商业区和居民区燃放,同时开放若干广场、公园,容许在远离居民点或核心区的地点集中燃放等。第三,由地方政府或社会公共团体举办较大规模且采用符合高环保标准产品(无烟烟花或冷光焰火)的市民焰火晚会及灯光秀等,提供市民共享欢乐喜庆之节日氛围的机会,降低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燃放的动机。第四,通过宣传、引导和提示,敦促市民燃放行为文明化,例如,北京市在春节期间发布“烟花爆竹燃放气象指数”,引导市民在燃放时关注环境问题;再比如,警方在节前及时提醒市民,发布依法、安全和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注意事项等[36]。


至于推动民俗改良的意见,主要是讨论如何改善燃放方式。虽然燃放烟花爆竹具有民俗的正当性,但市民除了应遵守法律法规确定的“限放”条件之外,还应对燃放方法做出必要的调整和改进[36],例如,在官方认可的店铺购买“个人燃放类产品”(贴有“普通烟花爆竹标识码”),不燃放高分贝鞭炮,不大量和过度燃放,除了除夕之夜不在半夜燃放,不在建筑物内(包括屋顶和阳台)燃放,不乱扔炮仗吓唬行人,不妨碍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燃放前认真确认产品包装标注的注意事项,未成年人燃放应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燃放过后及时清扫垃圾,发现火情及时泼水处理或及时报警等。总之,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传统习俗应得到尊重和保留,但市民也应秉持公民责任意识,尊重他人和公共利益,学习更加“文明”的燃放方式(1)。



必须承认,上述各种意见均各有理据,暂时难有统一结论。一般来说,医疗、环保、公安、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多倾向于禁放,而文化、艺术、教育方面的专业人士多倾向于反对禁放。和此前的争论有所不同,由于新兴的互联网提供了更加广阔和公正的平台,遂使任何意见均有发表空间;而传统媒体,诸如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在此问题上也比以前更加中立,从而使多种不同意见都有机会表达。由于这场争论不仅涉及公益民意,还涉及民俗传统与价值观,可以说已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一个典型问题。作为一个严肃的公共性话题,相关争论也和市民社会、公共空间、公共政策等问题密切相关(2),故在讨论中也多有对政府的褒贬臧否。例如,对较为及时的“禁改限”,有评论认为这是政府从管制行政朝向服务行政转变、从控制型治理向服务性制治理变革的进步[37]。但较为一般的观点是政府不应介入具体习俗的存废之争,而应保障各种意见均得以公开表达的公共空间,并基于多种意见妥协均衡的最大民意基础制定法规,在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隐患的同时,处理好有限燃放与安全、环境之间的关系[38]。涉及地方立法,批评的意见认为应该达成立法本意与执法成本的平衡,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相关立法若涉及传统民俗时则应格外谨慎,逐渐克服仓促立法、盲目立法、跟风立法之类的问题,不断提升立法水平[39]。


四、余论:既然民意如水,民俗又会如何?


虽然在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家也都各有针对烟花爆竹的法律限制,但我们之所以把此问题视为一个典型的“中国问题”,是因为它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具有突出的典型性,亦即它非常鲜明地突显出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民俗传统文化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在相对而言较多、且往往是由法学或法律背景的学者所展开的关于春节禁放烟花爆竹的学术论述中,“民意”是一个关键词,其基本逻辑不是尊重民俗,而是尊重民意,基于民意而讨论地方立法及其相关的各种问题。针对经济学家张维迎运用“博弈论”把“禁放令”与千年以来形成的“社会规范”之间形成的对立视为禁而不止的原因[40]这一看法,法学背景的艾佳慧则认为,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民俗远达不到“社会规范”那样的高度,充其量它只是一个因为存在“负外部性”而需要由法律出面干预,亦即予以调整和改变的集体性习惯。从法律经济学的立场出发,她经过绵密的论证和比较成本效益,得出的结论是“限放”很可能还不如“禁放”,虽然“禁放令”有可能“包含过度”,但“限放令”的实施效果很难确保一定就比“禁放令”更好,故限放未必是一个明智的选择[41]。在她对鞭炮民俗之反弹的解释中,除了民众有“法不责众”的心理,有追求“犯禁的快乐”的冲动之外,人们对于失去之物的赋值往往更高,因此,禁放令反倒促使部分居民对旧时燃放鞭炮的乐趣和权利看得更重要了。换言之,构成地方性法律得以成立的“民意”基础却如流水一般,并非一成不变,因为能够对民意构成影响的因素实在太多。


的确,尽管存在可诟病之处(例如,兼业形态的人大代表部分缺乏独立思考;立法仓促,程序缺少听证环节等),但北京市在1993年禁放和2005年开禁,都曾有明确无误的民意基础。2014年春节前夕,《新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进行的随机调查,在115位受访者中7成人表示没有购买烟花爆竹,8成以上的人认为燃放影响空气质量,似乎出现了一个市民渐别烟花爆竹的拐点。于是,又有声音呼吁重颁禁放令,以为禁放正当其时(3)。2015年春节,北京的鞭炮声没有往年密集,从官方到民间都在呼吁和建议市民春节期间少放或不放鞭炮,越来越多民众加入春节“弃炮族”,主流民意似乎悄然变化,过年不放炮反倒成为春节“新时尚”。2017年是北京市“禁改限”之后第12个年头,烟花爆竹销量比2016年下降了30%;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2017年1月的调查显示,高达82%的市民表示春节期间不打算燃放烟花爆竹,理由依次是环境污染、没有燃放意愿和觉得不安全。不仅民意如水的情形屡见不鲜,其实还有一些城市禁放成功。2014年上海市的一项调查表明,赞成全年禁放烟花爆竹的市民高达81%,分析认为由于环境意识的高涨,促使很多市民再次把烟花爆竹转而认定为“陋俗”。事实上,以民意的流变为基础,上海市越来越严的烟花爆竹管控政策取得了相当的成功[42]。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环线以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17年的元旦、除夕、初一至元宵,实现了外环线内“零燃放”,外环线外的燃放也明显减少,全市无由此引发的火灾和伤亡事故。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上海市动员的禁燃志愿者人数远远超过了执法者的人数。



显然,在法学家讨论的“民意”之“民”和民俗学家讨论的“民俗”之“民”之间,存在着较大幅度的落差与距离。民俗学家长期以来所理解的“民”具有匿名整体性,所理解的“俗”具有传承稳定性,然而,城市社会已不再具有统一的“民”,也不再具有普遍的“俗”,无论我们把城市居民理解为“市民”抑或“公民”,都改变不了绝非所有人都觉得烟花爆竹为春节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现状,其实在城市,甚至作为时间制度的节庆体系本身也是复合与多元的。关于中华传统文化之类的民俗学宏大叙事,无助于民俗学家直面城市社会文化现场的真正现实。城市里的市民不再是沉默、匿名和只是顺从民俗的复数人群,而是各有主张,有能力把自身所拥有、所处在的民俗文化“客体化”地予以反思,或有着保持或变通、甚至革除各种民俗事象的主观意愿,他们是现代城市生活的实践者,有能力对自身的民俗作出符合主体性的取舍。针对此类传统民俗在现代城市社会中的变通、变迁和适应性变革,民俗学和文化人类学以及法学研究究竟应该秉持怎样的立场,以及究竟该如何去从事相关的学术研究,才能够为化解或超越这一类“中国问题”做出贡献?这不仅是当代中国民俗学和文化人类学以及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基本课题,也是其理应承当的社会责任。


(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文章来源:《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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