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拉尔德·L.波丘斯]回归技术:民俗艺术的诠释维度



作者:格拉尔德·L.波丘斯(Gerld L. Pocius),博士,加拿大纽芬兰纪念大学民俗学系荣休教授,加拿大皇家学会会员。


译者:李修建,博士,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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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民俗学来说,艺术是一个基本概念,这一概念仍然隐晦不明,可以从三个不同的维度思考艺术:艺术作为产品、艺术作为过程、艺术作为行为。由此产生对艺术品、艺术表演和日常艺术活动的关注。艺术最为典型的特征应该是技能标准。所有民族都创造艺术,艺术创作过程全都诉诸技能。将艺术定义为一种技能的表现,其涉及定性经验的创造,可以采取特定群体公认的任何形式,其主要组成部分为传统、群体和情感。


关键词:民俗艺术;艺术表演;艺术行为;艺术本质;回归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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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日常用语中,艺术或许是最为歧见纷呈的一个。部分原因在于,艺术就像民俗(folklore)一样,无论在大众用语还是学术语言中,都颇为常见。诸如“文本”(text)或“认同”(identity)等抽象概念,则很少进入公众话语。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时会碰到“艺术”:我们的城市充斥着各种出售“艺术”的场所,我们上“艺术欣赏”的课程,我们购买“著名艺术家”(recording artists)的作品。当政府有选择性地资助某类“艺术”时,我们就会对此夷然不屑;我们把各不相同的艺术品按照某种范畴归为一类,如“高深”(highbrow)或“媚俗”(kitsch)。我们甚至可以查查电话黄页,看看列在“艺术”下的条目:画廊、经销商等。艺术这个词通常与阶级、金钱、特定的历史时期,或者写作、表演和物质产品等有着微妙的关联。这些司空见惯的刻板印象表明,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艺术的概念常常受到根深蒂固的文化态度的影响。


不过,对于民俗学家来说,艺术始终是一个基本概念,是一个不断地用于讨论民俗学核心问题的术语。民俗学界充斥着艺术、艺术家、创造性或美学等字眼,但对于此类重要概念及其涵盖的内容却极少有系统而反思性的研究。因此,关于艺术的意义,我们面对着五花八门的假定,这些假定往往含蓄难明。界定艺术的部分困难在于,人们倾向于认为艺术涵盖了民俗学的大部分材料,而大量民俗学研究往往只关注一种艺术形式(如歌曲、故事或绘画)。艺术,由于代表了某一文化的卓越观念,就成为民俗学家理解特定族群的核心。于是,我们民俗学家相信艺术是我们研究的中心,甚至有位学者提出,民俗学实际上是言说艺术的另一种方式。我们关注艺术产品和文化活动,但是除此之外,我们常常对民俗学及其研究领域冥思苦想,耗费心神,却认为艺术是一个理想的既定对象,无需详加解释。



然而,很明显,民俗学家仍然把艺术作为一个统一的概念,我们对艺术的理解根植于几个基本假定。首要的是艺术是一种普遍性的现象,同时它有文化特殊性。在我们看来,被称为艺术的东西,是一种独特的技能性产品,符合特定文化的审美标准,同时也满足人类基本的需求。尽管听上去完全矛盾,它却引导我们探索一些问题和方法。当我们把民俗理论化的时候,我们经常对艺术理论化;因而,当我们探求民俗的普遍性时,我们也在寻找支配艺术的普遍性法则。尽管民俗学寻求普遍性,其研究同样基于文化特殊性,以文化相对主义为指导。每一种文化的产物——什么可能被视为艺术,什么不可能被视为艺术——只能在文化自身参与者的帮助下得到适当解释。尽管艺术具有普遍性,除非它被那些创造它并体验它的人所领会,否则就难以被定义。


这使我们面对文化相对论框架内的一系列二元对立:局内人和局外人、主位和客位、专业学者和艺术生产者/观众。试了解他者的艺术往往是困难的,我们作为学者和研究者的目标是阐明艺术的特点,不过每一种文化都有传统的批评词汇,可以解释艺术是什么,艺术是如何被创造的,或者如何被评价的。我们在研究自己的艺术时所使用的一套复杂的评价话语,往往在其他文化群体中没有类似的词汇。事实上,就连“艺术”这一词语,在许多文化中都不存在。


我们的目标是尽可能准确地构建我们所研究的文化中的艺术范畴,并确定那一文化如何评价艺术。缺乏他者的表达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以某种方式研究艺术,也不意味着我们不能面对这些议题,不过它确实把我们带向了一些基本问题:在每一种文化中是否存在一种真正的艺术范畴?艺术这一概念对许多民族来说是陌生的吗?艺术究竟是什么?


民俗学家相信,所有民族都有能力制造出独特的事物,研究者会将这些事物视为艺术。在这个意义上,民俗学家研究的很多对象并不被其生产者看成艺术。我们认为,艺术可能不是一个特定的范畴,所有民族都会从事形形色色的堪称优秀的创造性活动。我们理解这些问题的困难之处,与我们自身的民族中心主义艺术观有关:我们认为艺术是由极少数人创作的,也是为极少数人创作的。在对这种西方精英主义的艺术观进行批判时,我们看到,有大量平凡之物被纳入艺术名下。我们自己对艺术的设想——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还是平凡的产品——是由这一概念在我们西方思想传统中的发展历程所形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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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的出现

01




正如西方人所设想的,艺术只是晚近才引入日常生活分析中的概念范畴。在中世纪的欧洲世界,根本没有我们在现代意义上使用的艺术概念。人们不认为创作事物是一种个体表达,创作者只是用文字或物质材料来构建产品,反映了世间万物固有的神圣秩序。中世纪的人们知道创作某种产品的规则,这些规则支配着恰当的方法;实用的观念和审美的观念不相分离。中世纪的欧洲人和他们的产品所具有的诸多特征,以后会被归为“民间”文化。所有物品都有实用目的,所有制作的事物都让人类寻求拯救。根据定义,工匠是那些灵巧地生产文化产品的人。艺术这个词的原初意思非常清楚:它适用于任何技艺。后面我将回到这一意涵。


随着文艺复兴的到来,实用和审美一分为二,终究产生了现代西方艺术观念。由于人文主义者的世界观开始将浑整的宇宙碎片化,最终导致了这样一种信仰,即存在特殊的产物——个人化的东西,由特殊的人群创造——他们的灵感要比文化积累的智慧具有更高的地位。在文艺复兴时期,某些物品被视为出类拔萃的。


这一时期,人们开始相信创作的灵感不是来自跟前辈学到的知识,而是源于个体的创造力。例如,在此之前,所有的画家都要复制以往的观念,米开朗基罗打破了这一枷锁。创作者越来越意识到,“他们要师法自然,而非继承传统”。灵感成为个人的事儿,与集体无关,个体“富有想象力的真理”而不是娴熟的技艺创造了精良的物品。人们不再强调技能,转而强调感性。


这一文艺复兴的理想,导致对世界进行越来越多的二元划分:艺术与工艺之别,是将审美灵感与纯粹功能区分开来(后来区别为表现性文化与工具文化)。大量现在可以纳入西方艺术名下的事物,遵循着这样的原则:某些权威人士(设计师、作曲家、作家)创造了称得上艺术的传统文化形式,而诸如手工艺人和演员等从业者执行这些理念。在家具、音乐和建筑等被视为艺术的领域,由于这些历史性的变迁,设计师和制造者之间出现了分裂。中世纪的艺术界是一个共同体,工匠们将广为人知的形式变成现实,而今,这一共同体分崩离析,从业者有了等级划分。人们认为,有些人的技艺比其他人更为高超。最终形成的观念是,艺术乃是个别天才的造物,普通人即使汲取了古往今来的公众智慧,也创作不出艺术。


因而,我们在研究中所使用的艺术概念,在西方思想史上是相对晚近才出现的。而在中世纪,任何需要技能的活动都被视为是艺术,文艺复兴时期,艺术成为有特权的个人的特殊技能的产物。世俗化意味着手工制品不再服务于审美和实用的功能,而是越来越成为新获得的财富的象征。


中产阶级绞尽脑汁地炫耀刚刚拥有的经济实力,物品多能满足这一需求,他们收藏古文物,使用新的手工艺品。艺术成了地位的象征,插画家首先兴起,接着是肖像画家,他们的作品成为财富的示范。插图作品很快成为西方艺术的代称,这不足为奇。套用流行的说法,艺术家指的是画家,然而,随着物质主义的兴起,西方艺术逐渐与其他媒介联系起来:雕塑、音乐、文学。与此同时,其他产品, 通常是具有实用功能的物品,在人们看来更为世俗化,被归入了工艺的范畴。显然,艺术被分成了高级或低级、主流或末流,它们与今天使用的艺术和工艺的二分是一致的。应用艺术或实用艺术至今仍被很多人认为是退化了的(diminished)艺术形式。


在中世纪,工匠们创造的作品都是神圣计划的一部分,每件产品都出自上帝的设计,每件产品都有助于上帝为人类做出的规划。随着文艺复兴的到来,个人从自身汲取灵感,不再诉诸宗教社会的集体智慧。随着组织化的宗教不再对人生在世的基本问题提供解答,知识分子转向了这个新的灵感基础——艺术。那些在寻求拯救时困扰人们的问题,不再出自中世纪世界观所提供的平凡之物,而是源于文艺复兴艺术家所创造的精湛的作品。


艺术被认为与众不同的,是由卓然特出的从业者创作的,艺术为一些基本问题提供了答案,而在此之前,那是由宗教世界观解决的,个人灵感有了另一种源泉。与此同时,富有灵感的创作者开始在其纳入新的艺术范畴的新作品中,赋予现代知识分子世俗化和个人主义的世界观。大量民族被发现,人们认为他们在心智上不同于西方人,他们的生活方式而不是他们的艺术品,为失落的精神世界提供了一种别样选择。西方知识分子在发现“艺术”的同时,也发现了“他者”,在19世纪将其称为“民间”或“原始”。


对“他者”的追寻,刺激了欧洲航海大发现以及紧接着对“原始”地区的殖民。正如使用新的艺术范畴一样,将某些民族作为他者,这一建构亦是对异教特质的借用,可能会对曾由宗教解答的问题提供一些回应。西方人认为其他民族有着迥异于西方人的生活(包括艺术)方式,这些不同的民族可能让人洞悉西方“文明”从其“原始”状态发展的历程。这些他者在某种程度上更为团结更为浑整,他们的生活展现了西方人自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所带来的彻底断裂之后不再具有的意义。


不过,在此常有一个内在的讽刺。后文艺复兴的知识分子寻找他们所认为的艺术产品的“民间”或“原始”对应物:在这种情况中,绘画和雕塑这两种有形制品庶几近之,他们认为西方规范体现出了 真正的艺术性。而这些他者创造的艺术,尽管为研究人员提供了看待西方价值观的替代品,却毫无怀疑地认为它们的艺术性相对较低(例如,一上来就把它们当成了工艺)。西方人相信他们的精英文化产生了唯一真正富有灵感的艺术,这种艺术能使他们洞察人性之幽微(这是中世纪精神或碎片化的现代个人主义的共同愿景)。其他民族的物品是功能性的人工制品,首要的是满足实用目的,是西方人认识到了它们的审美性。尽管西方人对他者艺术表现出日益浓厚的兴趣,却暗中贬低这些产品,给它们贴上“民间”艺术或“原始”艺术的标签,将其与精英的创作区隔开来,认为只有后者才是“艺术”。对许多人来说,西方精英产品仍然是“文化”的象征,所有其他人的作品都要经由他们的艺术进行评判,即他者的艺术需要被指定、被授权。


诚然,随着民俗学的发展,研究人员开始将他者的卓异造物视为一种艺术形式,虽然其性质从未被完全讨论过。第一代民俗学家试图研究那些欧洲造物在当地的对应版本,它们在后中世纪的西方已被作为卓然有异的事物挑选出来:绘画、雕塑、音乐、文学(包括故事和诗歌)。尽管学者们认识到了将众多不同的活动一概视为艺术在理论上的可能性,但通常是那些特定的当地对应物——精英艺术的当地版本——才作为艺术进行研究。


艺术一直是民俗学家进行研究时潜在的组织标准。不过和艺术史或美学不同,民俗学基本是对他者艺术的研究。在文化相对主义的幌子下,我们民俗学家不无讽刺地保持着民族中心主义,因为我们不断地寻找着故事、诗歌和绘画:我们的艺术形式在他们的文化中的对应版本。通过创建一个他者,我们带着种族优越感判定民族确有不同,他者文化生产的艺术不同于我们,他们的艺术形式更少,并且必须以“口头”“民间”或“原始”等限定语作为前缀。


在民俗学家所研究的内容中,艺术的概念仍然是隐晦的,而非明确的。然而,无论我们提出什么样的问题,我们都可以从三个不同的侧重点思考艺术:艺术作为产品,艺术作为过程,艺术作为行为。从这些具体的话题出发,我们将关注艺术品、艺术表演和日常艺术活动。



 艺术作为产品

02



大部分人想到艺术时,脑海中总带着一种假定,即被称作“艺术”的事物显然是一个独立的产品。在很多情况下,这意味着我们认为艺术是有形和无形的产物(一般是物品,亦有口头形式,如故事、诗歌、歌曲和韵文)。在人们眼中,艺术是独立的可以量化的东西,包含一些有限的类别。在民俗学研究中,当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艺术这个概念时,显然就是如此。


文化产品因其独特的形式而被视为艺术品。一些民俗学家近来提出,形式是一种武断的建构,物品是从其自然发生的语境中人为抽象出来的:例如,没有故事,只有讲故事的事件。但在许多情况下,它是一种特殊的形式,与特定的愉悦的经验有关,因此一种文化将形式和经验关联在一起,就可以将其视作艺术。对于很多人来说,正如博厄斯和其他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艺术与形式的完善密切关系,重复的形式具有特定的审美效果。艺术最基本的内涵就是它具有特定形式的技术性产物,不断重复的形式说明已经相当完善。如果说艺术是完善的形式,那么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这些形式的区分,还有对一种形式来说,什么风格的元素 会引起关注;二是形式如何与情感发生关联。哪种形式是令人愉悦的?它们还和文化中的哪些问题有关?


近年来,人们一直关注如何认识文化形式:研究人员时常通过观察风格和类型(genre)来探讨这一问题。民俗学家对每个文化如何遵循特定的形式建构重复性的行为颇感兴趣,每种形式都有特定的特征。许多风格理论的文本重点,只不过是整个民俗学关注模式和形式的一个表现,风格问题是民俗学对文化研究的一个重要贡献。有些形式具有更多的个体差异性,有些形式在创作过程中更易受到观众反应的影响,不过形式的存在意味着它们被特定的群体视为艺术——不管这些形式是如何变动不居或一成不变。


当然,人们关心的是特定的形式是否是被那些生产它们的群体认可的,还是被那些研究者建构的。不过,一旦形式被孤立出来,它们的风格特征——那些色调、姿势、弯曲、图案或其他东西——将揭示出更多基本的价值。正是某一物品的风格决定了对它的注意,文化产品的表面属性引起了对其形式的关注,而不是关注它指涉的领域或它的功能。所有的文化产品都有明显的风格特征,不过,在某些媒介中,这些特征往往更容易被改变,因此这些形式更容易被认为是艺术。艺术形式通常依赖于风格化的前景,亦即民俗学家在其他情况下所写的“纹理”(texture)。对于口头性的表达材料,风格元素被带到每个事件的最前沿,强化了风格特征,其比任何指涉问题更为突出。亨利·格拉瑟(Henry Glassie)研究最多的可能是风格和形式如何反映基本文化价值观的变迁:西方文化从中世纪到现代世界观的变化,以及在许多英美艺术形式中重复的重要性。形式和风格仍然是无处不在的文化价值的基本标志。


随着艺术在西方的发展,它被普遍视为一种独立的物品,一种很容易被收集、量化和展示的产品。民俗学家眼中的艺术取决于研究者的取向。艺术对一些民俗学家来说是文本性的:在当地版本的文学文本中发现具有“艺术创造性”的元素。在民俗学的早期历史中,文学民俗学家经常搜集体现出文化普遍性的文本,他们认为任何文学都能提供对于人类状况的见解。


那些较多受到以文化相对论为基础的田野研究影响的学者,却不太愿意对艺术中的普遍性做出广泛的评判,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他们持有相对主义的立场,却制约了他们对于何者构成了与最接近于西方模式(绘画和雕塑)的形式的观念。对于一些学者来说,在民俗学的发轫期,艺术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与物质的东西相关。民俗学家研究其他族群的文化活动,如叙事、歌曲或信仰,但在使用“艺术”这一术语时,它基本专指装饰性物品,通常还会在前面加上“民间”一词。民俗学家开始清整艺术,他们认定族群的某些行为是艺术(例如“民间工艺”),而另一些则不是(例如故事)。口头传统一直是研究的核心。如果提及艺术,关注的也是被称为“民间艺术”的装饰品。直至20世纪40年代,北美民俗学家主要研究“故事和歌曲”,而不是“艺术”,不是物质性的东西。


然而,渐渐有了变化,一定程度上由于我们需要认识过去一直隐而不彰的东西:我们的研究集中在人类日常活动的创造性维度上。我们仍然关注产品,但现在我们公开宣称文本是艺术,它和其他手工艺品并无二致,这种观点偶有文学民俗学家提出过。如果在我们西方文化中,文学是艺术,那么他者的文学——口头文学——也应该被视为艺术。在之前提出的民间艺术(作为手工艺品)之后,出现了一个新术语——口头艺术(verbal art)。口头艺术囊括了相当于主流文化书面文献的口语表达。


该定义也注意到了这样一个事实 ,即花样繁多的文学创作呈现出高度风格化的形式。关注风格化的形式,意味着这些产品不单具有实用性,还因而保持了文艺复兴时期艺术必须超越实用性的内涵。而且,就在此前,人类学家不仅把文本或者手工艺品看作艺术,而且还把包罗甚广的非西方行为视为艺术。艺术不再只是存在于物质材料之中,而是在诸多媒介中表现出来。威廉·巴斯科马尔格(William Bascomarged)认为,土著艺术广泛涉及图形、造型、文学和口语创作,尽管他觉得许多项目应为民俗而非艺术。对于人类学取向的民俗学家来说“艺术”目前涵盖了所有西方艺术的当地对应物:音乐、戏剧、舞蹈、文学以及物质创作。


历史上,物品的有用性或艺术性的问题,成为艺术这一概念的核心。所谓的艺术,被限定于“超越实用性的精心创作”的物品。然而,对于某些媒介而言,这一区分带来了些许问题。比如,由于强调最具装饰性和最为精制的造物,即西方艺术的本土版本,艺术与手工的问题显然颇费思量。在人们眼中,那些纯粹实用的物品极少具有审美性。然而,另有一些文化产品却完全因其形式而被赋予了事实上的艺术地位,完全因为它们的形式,如文学、诗歌、舞蹈、音乐,在它们的创作过程中,审美维度占了主导地位。


然而,如果作为产品的艺术因为某些形式重复出现或者突出的风格特征而唤起了对这些形式的关注,从而在一种文化中卓然特出,那么通常是因为它与其他因素的重要关联使得一件艺术品取得了成功。弗朗兹·博厄斯(Franz Boas)和迈克尔·欧文·琼斯(Michael Owen Jones)都曾经指出过,艺术的感染力不仅仅取决于令人愉悦的形式,更重要的在于形式所关联着的文化观念。形式必须涉及个人经验的某些方面,它们必须阐明这些经验,并且让人感到愉悦。


艺术品通过形式以及形式与日常生活特定方面的联系,成功地唤起观众的某种情感反应。民俗学家早就认识到了这一情感影响,却才尝试着进入心理学的领域,以理解个中机制。学者们已经从多个方面研究了艺术品的这种情感影响:它被认为是一种“令人感动的呈现”,或者是一种“魔法”。由于文化关联的存在,艺术品对于观者产生了强烈的情感冲击。一位学者将这一要素称为“情感核心”,就像艾略特(T.S.Eliot)所说的客观关联,它的内容会引发一系列强烈的基本情感。


概而言之,到20世纪60年代,艺术涵盖了由文化他者创造的风格化产品,那些产品与西方知识分子眼中的艺术相类。故事类似文学,民谣类似诗歌,歌曲类似交响乐,装饰性物品类似绘画和雕塑。在文化相对论的保护伞下,理论家只是接受了文艺复兴所切断的东西,即艺术与工艺的分隔,某些产品(艺术)是卓越的,而另一些(工艺)是普通的。艺术可能包括文学等产品,其被置于口头的范畴之下。亦或只有“民间艺术”的范畴,只包括物质性的东西。不过,在许多研究中,民俗学家察了在特定语境中的文化形式及其复制的问题,这些研究最终导致更广泛的艺术概念。艺术研究将从事物转向整个创造行为。




 艺术作为表演

03




如果说早期的民俗学家把艺术看作离散的东西,那么在过去20年里,我们已经对这一概念做了拓展,从诗歌、戏剧或雕塑等对象延伸到了这些对象被发现时的情景:从文本转向了“语境”。在这个民俗学重点的重新制定过程中,艺术仍然是一个界定的标准,如本- 阿莫斯对民俗学的经典定义:“小族群中的艺术交流”。这一重新定位,使得学者对先前的研究方法提出质疑,在以往的研究中,大多不关注创造行为的社会细节,以及对特定形式的多样性使用。特定的事件被称为艺术事件,拥有自己的整体信息,通过多个渠道和代码进行沟通。总之,研究重点从物品(文本或对象)转变为艺术的生产者以及生产和使用的语境。


民俗学从历史研究转向了民族志考察,以往关注过去,就会谴责民俗走上了退化的终点,所有真正的艺术正在逐渐消失,现在开始聚焦于当代,则意味着新的形式正在出现。更重要的是,这个重新定位意味着可以提出新的问题,比如关于创造、革新和美学的问题。然而,在许多情况下,艺术之于民俗学只是新瓶装了旧酒,研究的还是老内容,不过加上了注释,说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而不是静态的概念。“民俗是在审美‘事件’中诞生的艺术。”然而,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种表演取向的众多关键性研究成果,其所持有的视野不是关于艺术本身的,而是关于诸如身份认同等其他问题的。在这种从产品到表演的转变中,在很多情况下,仍然隐含着对早期研究者确立的艺术范畴的依赖。


我们在如何把各种行为看成艺术这一问题上颇费思量,现在可以理解为艺术是一个过程——表演的过程或交流的过程,不过,被看成艺术的东西,仍然极大地限定于那些精英艺术的当地版本。在很多情况下,我们会把这一重新定位作为一种尝试,将艺术理解为一种独特的交流形式,这种交流的媒介保持不变。我们没有重新审视何谓艺术的基本假设,仍然盲目地相信我们知道什么是艺术品,只是查找涵盖着那些艺术品的事件和表演。我们研究创作了“艺术品—表演项目”的“艺术家—表演者”,凭借“艺术家和他的体裁”,关涉到了“艺术与生活之间的辩证法”。在进行研究之前,这些体裁已被确定为艺术。


因此,大量艺术研究涉及表演这一概念,但是对于艺术表演的认定,往往视其与所谓的民俗形式的近似程度而定。比如,在确定口头艺术时,根据的仍然是文本,而非表演本身的性质。我们找来一些经典的艺术事项,都是在西方存在已久的艺术类型,并在这个新的表演框架内重新审视它们(例如,观众参与如何改变具体的文本?)。这就是为什么——尽管有了新的表演范式——民俗学家不去研究歌剧、芭蕾舞或艺术家的工作室。因而,所得到的并不是对艺术范畴有了新的解释,毋宁说是转向了对长期存在的艺术形式的创作动因及其变迁动因的理解,所有这些都依赖于特定的语境场景。这些新的关注点涉及表演、交流和事件,打破了传统上对于民俗(和艺术)的研究对象的局限。不过,最后,民俗学自身的传统表明,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以往的艺术形式还是在不断地得到研究。总之,我们面对旧的艺术形式提出了新的问题。



 艺术作为行为

04 



艺术作为一个范畴,是(工匠的)技能活动分裂成艺术和工艺、工具性和表现性而造成的,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反思。民俗学家逐渐意识到,艺术的概念往往不存在于他们研究的人群或族群之中。相反,在许多文化中,大量活动既令人愉快又有实用性,富有审美性的行为囊括了广泛的日常生活。显然,对一些学者来说,艺术行为不仅包括某些在早期称为艺术的项目,还涵盖所有需要技能的活动。艺术不再是物品,而是涵盖了日常生活的审美维度,可以采用任何形式,如底特律装配线上筒形装饰的皮带扣,装饰着橡胶轮胎和啤酒罐的花园,服饰套装,如“前皮士”风格、没有衬垫的里昂比恩牌“莫卡辛鞋” (L.L.Bean moccasins)或者纹织字母和图章戒指。博厄斯在其早期著作中认为,所有人类活动都包含审美(以及艺术)维度。海姆斯(Hymes)回应了这个观点,指出了大多数交流都有风格化的内容和行为。


民俗学家携此视野,不再把艺术局限于有限的文化事项,而是将其与任何需要技巧的日常活动关联起来。由此,艺术无所不包,涵盖了各个职业领域,诸如酒保、走私、职业摔跤,以及烹饪、营造个人小天地或举办庆典等活动。有些研究很可能忽略了“传统意义上”的传统作为决定何谓艺术的一个因素,他们所使用的这个词,更接近中世纪艺术作为技能的概念,威廉·莫里斯和其他人都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这种立场以一种奇怪的方式,可能再造了一种新的浪漫主义,这种浪漫主义未必与中世纪的世界相关联,而是和它的现代和后现代版本联系在一起,所有的人类的活动都可以被视为潜在的艺术。




 回归技术

05




因而,艺术最为典型的特征应该是技能标准。莫里斯意识到,所有行为(在此我们用行为涵盖所有的事项,无论是媒介还是产品)都需要技能去实现。诚然,这一观点不是欧洲中心主义的。不过,其中涉及什么技能显然是由文化决定的,通常由创作一种具体的文化形式需要多少才能加以衡量。技能是靠个人逐步提升的,它们不会自动获得,经常是一个程度问题。


我们在创作特定的文化形式时,经常把艺术当作技能,但我们会根据技能的程度对艺术进行分类。在我们的分类序列中,我们给了绘画优先地位,接着是一般意义上的视觉艺术,然后是所有的视觉和表演艺术。最后,我们已经看到,艺术在其最古老和最广泛的意义上,在中世纪,涵盖了所有日常活动中的技能。但是,技能不能简单地成为艺术范畴的替代品。技能体现在创作了我们视为艺术的文化行为的一系列活动中。简而言之,我们可以将艺术定义为一种技能的表现,这种技能涉及定性经验(通常被归类为审美)的创造,可以采取特定群体公认的任何形式。这把我们带到了技能行为的关键组成部分:传统、群体和情感。


近年来,传统对于界定艺术的重要性已受到轻视,这样做的民俗学家试图超越西方艺术观所涵盖的有限的几种形式。不过,传统的观念在最基本的选择层面指导着所有艺术形式的创作。传统的概念没有限制而是不断扩展,民俗学家长久以来对传统(也就是选择)的兴趣最终是一个可以依靠的力量,以期更充分地理解艺术。艺术操控着传统,而不是受制于传统。


艺术涉及创作,所有的创作都是以文化为基础的。艺术家生活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之中,创作永远不会发生于完全的真空之中,它必然涉及对技术与内容的选择,它们都受到文化的影响,都是习得的。一方面,创作者从来不是完全孤立的,也不会完全重复已知的事情。另一方面,艺术创作从来不是真正集体性的,虽然民俗学家已经指出,共享的审美经验非常重要,是认定艺术的一个决定性特征。但是当我们认为精英艺术只属于富有灵感的艺术家,民间艺术则属于集体大众,实际上我们创造了一种虚假的二元对立。显然,所有族群的艺术家都能创作出与传统类型相应的优秀作品。完美复制同样是创作的一种技巧:精确的再创作能给人带来惊喜。


来自周边文化的材料,无论是比较新的材料,还是相对悠久的材料,都是许多创作的基础。人们对艺术的刻板印象往往是波西米亚式的,认为它不受任何一本正经的条条框框的羁绊,但艺术并不总是创新的。最近有不少对个人创作者的研究,不断地展现出这样一种学术趋势,即认为每一种创作行为都涉及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平衡,常常冠以“传统与创新”或“传统、创新和个人”等标题。


任何艺术都涉及对人类共同条件的探索,不管那些人被认为是“民间的”还是“现代的”。这些条件通常是长期需求和新的机遇的混合体。艺术创作涉及对特定的形式模式的认知,以及个人决定如何改变这种模式,以满足个人需要和受众的需要。艺术涉及“个人创作与集体秩序”的关系,以及“个人意志相对集体过程”的关系。


艺术创作中的技巧,意味着对所创作的东西有一些公认的群体标准。归为民间艺术的许多视觉艺术,实际上是为特定受众的秘密创作,这点已被正确地认识。然而,这里的问题不再是“民间”可能涵盖的东西,而是艺术存在于特定的群体之中——艺术可以是秘传的、有限的或集体的。从历史上看,民俗学家所研究的这些族群都没有受到西方工业社会的影响,它们大多是殖民地。不过近些年来,艺术的基础已经转移到其他群体:与种族、宗教、职业、娱乐、性别或区域相关的群体,或者相当简单的“小群体”。在此重要的不是某个群体所拥有的原始思维形式,而是艺术有一定的公共基础。每个族群都对合适的艺术形式是什么样的有一种共识,个体创作者会依靠他的群体共识。所有艺术都有一个社会基础,艺术家都属于某个集体,不管这个集体是什么。即便艺术是独一无二的,它仍然会涉及群体关系。当艺术证明了特定群体的需要,我们就不必担心采取某种文化公投去衡量一个艺术形式如何是真正集体性的。


讽刺的是,民俗学家总觉得难以处理个性的问题,同时却经常支持个人的创作行为。随着从对物品的研究转向对表演者和创作者的研究“艺术家”和“艺术”成为学者们同样看待的研究对象。然而,我们经常试图限制我们的问题。比如在中世纪,艺术家可能是一个误称,因为众多社会角色都需要熟练的行为。但是我们对艺术家本质的理解,会把创造(往往是创新的)能力与对群体美学的关注联系在一起。然而,如果某种东西是新的,它不可能完全是一个集体艺术。由于民俗学长期关注匿名性的文化产品,妨碍了研究者考察那些擅长新形式的人,就像它们不需要个体熟知使用以往的观念。为了论证我们学科的与众不同,我们坚持所研究的艺术家有共同的审美能力,没有受到正式训练,创作实用的产品。我们似乎会在个体美学和群体美学之间轻易地划出一条界线,好像所有的艺术非此即彼,而不能二者都是。如果加一前缀“folk”,就要对其创造性加以限制,那么,这一学科界限势必导致艺术难以理解。


创作的独特性同样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技能有时也是一种天赋。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在各种艺术形式上有同样表现,即便他们有相同的背景和训练。无论什么技能,都会有人擅长,有人不擅长。艺术家不是放到相同的文化背景里面制造出来的。正如文化不能保证整齐划一,它也不能机械地创造超常之物。


最后,艺术创作中的技巧会在群体成员中引起所期望的积极的审美反应。这些情感反应有赖于群体美学:什么让人感到快乐、愤怒、悲伤、欢笑——所有艺术家都努力探索的广泛的人类情感。审美反应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我们的文化相对论立场常使我们回避处理普遍性的问题——不像我们早期的民俗学前辈。不过,正如莫里斯所说,我们都欣赏美的事物,尽管美可能具有文化独特性,不过所有人都认识到了美是人类处境的一个组成部分。艺术成为所有文化中最美好、最深邃和最珍贵的事物。


艺术品或艺术活动的影响有时会迫使民俗学家拓展文化相对主义的边界,回归到早期对人类经验的普遍性的主观关注。比如,有些人认为,所有艺术都会产生“共振”,任何人都可体验得到,无论他们有着怎样的文化背景。艺术和美学,对那些在科学名义下工作的人是成问题的,往往是一种直觉性的东西。文化相对主义的魔咒,使得民俗学家对任何不以内部人对艺术及其特性的认知为基础的东西都感到紧张,艺术体验超越文化背景的能力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爱德华·艾夫斯(Edward D.Ives)把塞戈维亚在市政厅的表演经历与民谣歌手在厨房或田野上的表演关联起来“当我被改变的时候,那是一个伟大的完整时刻”譹訛。对于艾夫斯来说,艺术没有被分割成“我们的”和“他们的”,它是一种审美活动,把叶芝和流行的民谣诗歌结为一体。艺术使我们超越简单的技巧,进入情感领域:“好的艺术固然需要技巧……艺术是最好的连接的话,声音、运动或颜色与情感的关系,都在我们内部呈现出来。它使我们能够一瞥人类所能触及的东西,履行无法用言语表达的人生承诺,寻找孤独中的诗意”。


每个群体都会有一些经典的趣味,规范着艺术形式的创作。但是,它们和我们西方精英艺术世界所创作的经典趣味并无不同。审美问题最终都涉及判断,比如评价某物做得很好,成就卓著。每一次创作,每一场表演,都有一项责任,都有创作适合特定场合的作品的责任。当某物被创造出来之后,这个广为人知的文化形式(无论是口头的、视觉的还是其他的)的新版本的创造者,就留下了评判以及从集体趣味或个人趣味出发可能做出的批评的问题。掌握一件作品如何被评判(一场短暂的表演或长久存在的艺术品),可能是整个艺术过程中最核心的部分。


最后,在研究艺术时,我们民俗学家把大部分精力投入理解某些文化产品如何涉及对人类精神的探索。我们常常会丧失学术前辈的理想主义视野,他们认识到中世纪的技能已经被理性主义的范畴所分解——理性主义者认为,劳动的种类繁多,但只有少数有创造性。我们的先贤懂得更多,这些前辈学者投向其他地区和其他民族寻找答案,他们追问的不是那些他者是谁,而是他们是谁,这令我们感到惭愧。 


结语




我们自己的学术可能又回到了原地。我们怀着焦虑和不安,慢慢地把艺术从作品转到了表演,最终集中在技能性的行为。因此,我们回归到了威廉·莫里斯,他痛悼这样一个世界的消亡——在那个世界里,大家认识到,所有人都擅长某一技能,然而,这些技能的范围逐渐局限于被称为“艺术”的专门活动。如果艺术的宽泛内涵仍不清晰,尤其是我们把大部分精力主要放在“他者”身上,仍以“民俗”为前缀修饰他们的“艺术”,那么,民俗学家将会提出什么样的新问题?我们一定不能认为他者的技能行为不同于我们的艺术形式,因为那样的话,我们只会把那些研究对象看成我们自己的后现代不适的对应物。最后,我们必须有勇气和洞察力认识到,我们所面对的民族,那些既有相似也有不同的人群,全都创造艺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全都诉诸技能,以期创造出能够解释人类日常生活复杂性的艺术形式(无论何种形式)。我们所有人并无不同,所有人都在创造,创造着打动人心的特定形式,同时有责任创造卓越的作品。



原文刊载于《艺术人类学》2018年第6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民族文学学会”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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