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的报告(2018)


关于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的报告


叶涛

2018年11月24日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民俗学会秘书处的委托,现就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向各位代表进行汇报,并提请大会审议。


  我会成立三十五年来,曾经对章程进行过多次修改。章程的修改,主要依据国家社团管理职能部门关于社会团体的政策法规,特别是民政部提供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其中,1999年、2010年和2014年的代表大会分别对学会章程进行过较大程度的修改。


  我会现在遵行的是2014年10月11日学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这是按照民政部的要求逐字逐句对学会章程进行过较大修改,是学会成立以来最完备的章程文本。(2014年《中国民俗学会章程》和修改章程的报告,发布在学会网站主页)


  最近四年中,国务院和国家社团管理部门发布的社团管理法规,主要包括: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7月25日颁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2014年12月14日《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其中,2016年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国家关于社团管理的最重要的文件,根据《条例》的要求,结合我会实际运营情况,决定对我会章程进行适当调整。


  自1994年起,我会已经设立了26个二级研究机构。2015年8月,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民俗学会二级研究机构管理条例》,对于二级研究机构予以制度化管理。根据条例的规定,学会撤销了两个长期不举办学术活动的二级研究机构,对两个需要整顿的二级研究机构给予警告。二级研究机构的活动,已经成为学会开展学术活动、服务地方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现行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中,没有涉及二级研究机构的内容。


  在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对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性质、活动范围予以具体规定,是我会二级研究机构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在我会章程中,新增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二级研究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二级研究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二级研究机构参照团体会员予以管理。


  在《中国民俗学会章程》增加该条后,二级研究机构的合法性得到了保障。增加该条后,章程内容的排序号顺延。


      《中国民俗学会章程》是学会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服务社会的基本依据,保持章程作为学会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十分必要。本次修改,仅增加上述条款,其他内容没有进行改动。


以上内容,请代表们审议。

 

  (《关于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的报告》,已于2018年11月24日,经中国民俗学会第九届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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