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莉]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实践与理论探索——以《中国唐卡文化档案》项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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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冯莉:中国文联民间文艺艺术中心副研究员,《中国唐卡文化档案》项目组负责人‍。



摘  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工作是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关于建档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系列文件中都有表述。2004年,中国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国家立法的层面针对非遗的建档确立了实施主体、建档对象。随着非遗保护工作不断推进,更多的行动主体加入,其中包括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中国唐卡文化档案”项目。该项目通过对唐卡主要产地和流布地域的普查、记录、整理、建档和编纂各环节,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了项目制建档的模式。至今十余年的行动中,该项目经历了初期实验、建档理念调整,直至全面启动并确立了普查建档的原则、内容、标准等理论思考和工作规范。唐卡文化建档的实践理论是项目实施主体、行动方、专家在实施过程中反复协商、讨论的结果。通过梳理、总结和反思项目建档实践中形成的多元主体合作工作模式,提供非遗保护多元行动方的案例,有助于提升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建设能力,为非遗进入科学保护阶段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参考。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项目建档;多元行动方;唐卡文化档案;实践理论‍



自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 UNESCO)2003年发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为缔约国,非遗保护工作至今已经走过十几年的历程。根据2020年12月数据显示,我国已经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372项,命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068名,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42项。面对如此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按照《公约》的保护程序对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保护,成为“十四五”规划中建设“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目标之一。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就“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听取意见和建议。冯骥才在题为《建立国家非遗保护的科学体系》的发言中指出,我国非遗保护应当从“抢救性保护”进入“科学保护”的新阶段。“从建立国家非遗档案、规范管理到学科设置与人才培养是一个科学体系”,“我们必须给每一项已经列入国家保护范畴的文化遗产制定精确的档案”。他的发言中两个关键词——“科学保护”和“档案”,与当前非遗保护的操作实践密切相关。


笔者尝试从中国非遗保护工作实践的视角,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实施的“中国唐卡文化档案”项目为例,探讨非遗保护工作中从普查到“建档”工作的操作理念和实践探索,对中国加入非遗公约以来的本土经验加以回顾、梳理和反思,旨在以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探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话语体系。



非遗保护中的“建档”概念


(一)《公约》及相关文件中的表述


UNESCO《公约》第一章第2条中,对“保护”概念作出以下解释和说明:“’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存续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建档]、研究、保存[维护]、保护、宣传[促进]、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对保护流程中涉及的建档和研究环节,《公约》中有具体的要求,即缔约国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中,要“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


2008年,《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第四章第109条明确指出:“研究机构、专业中心、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献中心和类似实体,在搜集、记录、建档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数据,以及提供信息和提供对其重要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公约》和《操作指南》的调适可见,在每两年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大会上,文本始终在不断协商、修正。2015年11月30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作为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公约》操作指南和国家立法框架的补充”,“可作为适用于地方和部门条件的特定道德准则和工具的基础。”


12条《伦理原则》对非遗保护过程中的建档工作提供了道德准则和伦理关切。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应在使用、研究立档[建档]、宣传、改编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保护中受益(第7条);应该防止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去语境化、商品化歪曲(第10条);充分尊重文化多样性,特别要关注性别平等、青年人参与、尊重民族认同(第11条)。


2018年6月4日至6日《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七届会议批准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全面成果框架》中有两份表格。其中关于建档方面的评估要素有:缔约国机构和人员方面,应培育立档[建档]机构;建立主管机构、公共机构和咨询机制,文化中心、专业中心、研究机构、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等助力非遗保护和管理;无论是经济和其他形式支持立档[建档]和实施过程中遵从伦理原则;立档[建档]在加强决策和提升保护程度核心要素中,强调了社区、群体和个人获取资料的权利,并尊重接触非遗方面的习俗做法;利用在立档[建档]和研究方面的成果加强各部门决策并提升保护。


(二)《非遗法》及国家行政机构

政策文件中关于“建档”的表述

国家层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档的表述,最早出现在我国加入《公约》后的第一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第三部分“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中提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这是2004年我国加入UNESCO《公约》后,国家层面针对非遗保护颁布的第一份工作性指导意见和基础性政策文件。


2008年,文化部针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制定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其中特别提出建档要求:“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明确规定被国家认定的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为建档对象,国家层面的建档执行者为“国务院行政机构”。


2011年,我国在加入《公约》后第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从《非遗法》文本中不难看出,“建档”是保护工作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非遗法》对建档工作的理念和过程注入了多维度的考量。第一章总则第3条表明,“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7条特别规定了保护、保存工作的责任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非遗法》的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中,更加强调了“建档”是非遗保护工作的基础。第13条则规定了调查建档的目的是为了共享信息资源:“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此外,《非遗法》中体现了调查建档中应该尊重的“伦理原则”:“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第17条规定,通过调查或其他途径发现濒危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搜集有关实物。


继《非遗法》公布实施后,2015年文化部非遗司发出《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文非遗发(2015)318号),并在2015年启动了针对70岁以上体弱多病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作,强调“分轻重缓急、根据实际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力有序”推进抢救性记录工作,计划至2020年完成全部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记录工作。该通知中第3项对资金来源、记录原则、申报名额、名单审核、验收机构、检测抽查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该通知中还提供了抢救性记录的14个工作规范附件。这是国家立法后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制定的传承人抢救性记录的工作性规范。


据以上文本表述可知,“建档”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过程中的重要中间环节,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家层面都强调了建立名录清单和建档的重要性。从概念上认知,非遗的保护过程性程序需要普查、确认、建档、研究、保存、宣传、弘扬、传播和振兴。针对由谁来建档,UNESCO《公约》及操作指南中则明确为“研究机构、专业中心、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献中心和类似实体”。在《非遗法》的文本表述中,建档实施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即政府的行政机构具体实施。2015年《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组织实施记录的主体为“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成立专门工作组,安排专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三)相关行动方对建档

的理解和行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中国实施,不仅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工作,更应该是多元行动主体合力的实践过程。这不仅是UNESCO《公约》和操作指南等文件中对缔约国的履约要求,更体现出中国加入非遗公约后政府及社会各界在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行动中的责任和担当。


以中国民间文学的普查建档工作为例,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民协”)自20世纪50年代至今的70年里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中国民协引领全国文化基层机构对民间文学进行了规模空前的搜集、整理、记录和研究;“中国民间文学三套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民间谚语集成》)从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绵延近三十年。2001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承前启后,更是推动和策应了国家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从2001年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实施以来,中国民协在优秀传统文化普查建档工作方面成就了数个重大的国家项目:《中国木版年画集成》(2002年-2011年)、《中国剪纸集成》(2002年至今)、《中国唐卡文化档案》(2004年至今)、《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调查、认定命名》(2005年至2007年,已有166名)、《中国口头文学遗产数据库》(2012年至今,已有9亿字)、《中国民间文学大系工程》(2017年至今)。


与建档相关的国际合作项目有:《中芬民间文学联合考察》(1986年);与UNESCO合作《保护中国民间文学遗产项目》(1994年-1997年);与UNESCO合作“中国无形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行动计划》(2000年-2004年)。


下文以笔者主要参与执行的《中国唐卡文化档案》项目为例,介绍中国加入《公约》后非遗建档实践过程和经验。



关于唐卡普查建档的实践与讨论


中国唐卡研究滥觞于20世纪初,学者们多运用考古和艺术史学科方法,进行唐卡作品的考证及艺术形式上的阐释和分析,研究对象为寺庙唐卡、博物馆及私人收藏唐卡作品。20世纪80年代后,唐卡研究逐渐发生转变,研究者开始走入社区,对画派和画师进行人类学和美术学的调查研究。自2004年中国加人UNESCO《公约》以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学界和相关机构开始以新的视角,多学科的方法对中国唐卡文化进行普查、记录、建档和研究。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实施跨省区的唐卡文化普查建档工作,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4年至2012年,先行启动了对青海、四川两省唐卡传承和绘制的社区普查,普查资料经整理编辑,推出名为《中国唐卡艺术集成》的出版成果。第二阶段是从2012年起开展全面普查工作,调查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唐卡文化传承和传播区域及海外博物馆馆藏唐卡,旨在获得唐卡绘画历史源流、画派脉络、经典遗存、当代传承、绘制工艺的第一手资料,并将普查成果以《中国唐卡文化档案》为题结集出版,进而建立起中国唐卡图文资料数据库档案,实现抢救、保护、传承、研究、弘扬和传播中国唐卡文化的目标。

(一)2004年-2010年:“唐卡艺术集成”阶段


2004年3月,《中国民间文化遗产工程唐卡艺术专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唐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在中国民协召开的“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中期推进会暨中国民协2004工作会议”上提出。自此,唐卡项目正式列入“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系列,全国层面的唐卡调查和资料搜集工作正式启动。


沿袭和借鉴中国民协长期积累的田野工作经验和传统,在《唐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设计中,对普查范围和内容做了严格规范,其中包含了调查唐卡艺术“产地”的范围(包括西藏、甘肃、四川、青海、云南等)。调查内容包括: 1.生态人文景观;2.类别;3.创作流程;4.材质及工艺;5.传承小传、艺人谱系、各地唐卡作品销售情况,搜集相关文献资料,为各产地搜集的唐卡珍品、精品建立数据库。调查中,除了采用访谈法搜集唐卡流布的现状和传承信息之外,还强调利用动态影像记录工艺流程。


从《唐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第6条,可以看出中国民协在唐卡项目中建立了一套工作保障措施。首先在工作机制上,建立起3个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编委会),制定出各类操作性强的工作标准,细化规范,保证工作有序;建立专业队伍,组织调查人员进行系统的田野技能及相关理论的培训与实践,培养专门人才;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召开工作交流会及成果鉴定会;协调、统筹及落实各省地(市)的唐卡普查工作。上述保障措施的总体框架,成为第二阶段《中国唐卡文化档案》的基本工作制度。


2005年,《中国唐卡艺术集成》的试点工作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吾屯村率先展开。经过3年的调查、整理和编纂,《中国唐卡艺术集成·吾屯卷》出版。该卷基于大量普查资料精选精编而成,包括10万字、400幅图片并附1个多小时的影像资料光盘,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文字、图片与影像立体的记录方式整理唐卡艺术档案。


2006年,“藏族唐卡”出现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批名录传统美术类中;2009年,热贡艺术(包括唐卡)被列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从2004年开始调查至2008年结集出版的《中国唐卡艺术集成·吾屯卷》的档案资料是申报工作的重要支撑。


因交通便利,热贡唐卡绘制传承者和从业者较多,文化产业发展繁荣。2006年9月,青海省民协又在相对偏远的康巴唐卡画乡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娘区域启动了普查工作,2年后完成整理文字约7万字,代表作图片近400幅,影像记录约60分钟的调查档案。在玉树搜集到的唐卡90%以上是国家一级和二级文物,拟整理编纂为《中国唐卡艺术集成·玉树藏娘卷》,这将是这些珍品第一次以图像档案出版的形式展示在世人面前。


2010年,玉树遭遇严重的地震灾害,正在编纂出版流程中的“玉树卷”对于该区域唐卡文化的活态记录更显得弥足珍贵。冯骥才在“玉树卷”的序言中写道:“这次地震使这些文化遗产受到严重损坏与破坏。这对于本就处于弱势而濒危的非遗无疑是雪上加霜的打击。”“唯使我们感到些许安慰的是,担负玉树藏娘地区唐卡调查的青海省民协以及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经过多年非常艰辛的努力,付出极大代价,已经将这一地区唐卡的田野普查全部完成,并进行了学术整理,制成了文化档案。”


灾害发生后,当年普查搜集的传承人档案唐卡文化遗产代表作图像以及灾害前文化空间的记录影像等第一手资料成为不可重复的记录。“玉树卷”唐卡普查档案记录及时地给灾后玉树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规范的档案依据。


(二) 2010年-2012年:“文化档案”理念形成与提出


2011年《非遗法》出台后,冯骥才认为非遗的保护工作应当自此进入到“非遗后”时代,即非遗认定后的时代。他建议专家和知识界在“非遗后”的时代做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科学保护;二是广泛传播;三是利用弘扬;四是学术研究。他认为,非遗是时代性的新概念,在这个领域里,理论大大落后于实践,落后于田野。过去的年画调查基本上是“艺术调查”,但作为非遗远远不是“艺术调查”了,而是“文化调查”。


为增强唐卡项目普查的专业性、科学性、学术性和示范性,提高编纂的速度和质量,中国民协于2012年3月11日,组织召开了“中国唐卡艺术集成中期推进会”。这次会议是《中国唐卡艺术集成》更名为《中国唐卡文化档案》的转折点,也是中国唐卡文化档案项目的新起点。参会者不仅包括各省民协唐卡项目的负责人,国内历史学、人类学、民俗学、西藏艺术史、唐卡图像、文物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及知名唐卡艺术家,还包括统战部、国家民委、全国政协的干部。这是唐卡项目启动以来,参会人数和级别最高的一次会议。会上,各地普查队伍汇报了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开展工作的过程;专家们针对已经出版的两卷试点集成进行点评和分析,并提出建议。


冯骥才结合试点卷成果进行了反思:1.入选集成的作品不全是文化遗产,选择的眼光不是从文化内涵出发。2.目前卷本信息量和学术性不够,如对画派的分析不够。3.出版物中普查文字资料不足,传播的信息量太小。他在会上明确指出,“我们绝对不是编一本画册,我们是编一个文化档案,所以文字所包含的信息必须是充分的、完整的。”针对图片的说明文字,他强调“必须要写得精准……称谓、概念必须要统一,不统一最后不是一整套的东西。比如说,当地还有特别称谓需要注明,注明也很重要,因为注明也是当地文化的一部分”。4.目前计划的“产地”(调查地)没有完全铺开。5.唐卡普查的数据库应该随着调查,搜集和收录数据库建档应该同步。


时任国家民委副主任的丹珠昂奔在会上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要处理好几个关系:第一,画作的范围,视野放宽。不仅藏族有唐卡作品,其他的民族如蒙古族也有。国外收藏精品应纳入。第二,关注唐卡的画里的技艺部分,材料、程序、流程等。”


会上,尼玛泽仁重申了不同区域唐卡抢救的重要性。韩书力建议增加海外藏品卷。陈庆英认为,普查的成果更要有研究和延伸,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唐卡应该考证、完善其信息。谢继胜认为,目前中国民协的普查队伍需要专业和学术方面的培训。王建民提出,每个卷本应该写出地域的特性,在普查中应该关注唐卡画师的当代流动问题等。


冯骥才在本次会议的总结发言中,对唐卡项目普查成果给予明确的定性:“我们编的就是文化档案,应该是多学科交织,包括民族学、文化学、艺术学、历史学,这样才能把文化做起来。方法手段上除了传统的文字,还有声音和图像要有动态的,因为这是非遗的承载、是人的承载,它承载人身上两个具体的,一个是手工技术的技艺,还有人的大脑的记忆”。


2012年4月15日,中国民协再次组织专家在天津大学召开唐卡项目会议,围绕编撰体例、立卷原则和卷本分工、工作方式等进行了研究。会议经研究讨论做出如下决定:确定卷本名称为《中国唐卡文化档案》;根据唐卡资源和地域板块,确定编撰15个卷本;卷本普查编撰工作采取主编负责制;卷本所在地民协给予积极配合与卷本主编取得联系;唐卡项目组做具体协调工作。会上部署了下一步的具体工作:1.汇总本次会议专家意见并形成文件下发至各卷本主编;2.起草经费申请报告并上报统战部;3.确定专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名单;4.召集相关民协负责人传达此次会议精神;5.筹备组织普查培训。


在这次会议上,《中国唐卡艺术集成》正式更名为《中国唐卡文化档案》。而在更名的背后,我们经历了从2004年至2012年的普查实践,并在《非遗法》出台后适时进行反思,调整了普查编撰思路和工作方法。其间,地方民协、专家、国家相关部委领导所给予的积极反馈和建议,在后来的工作中得到了快速的响应和较好的落实。


2013年1月,中国民协以《中国唐卡文化档案》的名称申报并获批准正式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特别委托项目。




《中国唐卡文化档案》的工作机制与建档原则及标准


中国民协根据2012年3月、4月两次会议的意见,调整了唐卡项目的工作机制、人员构成,在《中国唐卡文化档案的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大的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对档案在普查阶段的搜集整理起到了“顶层设计”的作用。

(一)实施方案的设计


第一阶段:对项目实施进行论证;成立专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确定分卷主编责任人;与有关单位和院校签订合作意向书;开展前期普查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分卷主编组织调查团队展开普查工作;召开编纂人员工作会议;召开中期成果发布会。


第三阶段:编纂出版成果;建立中国唐卡数据库;与地方政府合作探讨建立唐卡长效保护机制,建立博物馆、研究机构、培训相关人员。


《中国唐卡文化档案》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支持后,工作方式发生较大转变。项目工作人员分别由专家、项目组管理人员、调查团队成员、地方管理人员构成。从过去基本依靠民协系统的工作,转为项目委托制,由各卷主编负责组建专家和调查团队开展普查编纂工作。地方民协组织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协助。总课题组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进行人员培训和成果审定;定期召开主编联席会议。


(二)项目培训


《中国唐卡文化档案》立项后,2013年6月16日,总课题组在四川省绵阳市组织普查编撰工作培训,来自西藏、云南、甘肃、四川、青海等地的《中国唐卡文化档案》各卷本主编、民协负责人及业务骨干成员和相关媒体的近百人参加。此次培训的人员95%来自涉藏州县基层,并对唐卡文化在本区域的绘制、传承、供奉有着较多了解。


培训以专家专题讲座的形式,分别就《唐卡的起源、发展、断代与风格》《藏族彩绘唐卡的制作程序与质量标准》《唐卡文化田野调查方法及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西藏自治区境内唐卡艺术产生、分布、现状之形态特征》《如何用影视手段记录和保护唐卡文化》《藏传唐卡的艺术表现形式》《西藏绘画唐卡艺术特点》等专题做了系列讲座。


这次对项目普查人员的集中培训,不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大规模跨省区的唐卡调查提供了人才保障、科学规范的学术标准和具体方法,也为普查整理建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普查建档的原则、内容与标准


《中国唐卡文化档案》在建档过程中,依据《公约》宗旨和精神,根据《非遗法》的条款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实践上的探索。《中国唐卡文化档案田野调查工作手册(2013)》(以下简称《手册》)是科学普查建档工作的指南性文件。以下笔者结合该文件的内容对唐卡文化建档中田野普查、记录、整理及建档、编纂成果过程中的实施原则、内容和标准进行梳理、总结和阐释。



1、原则


第一,伦理原则。在普查中,尽量任用当地团队,由具有该区域生活经验、对唐卡文化熟悉的普查人员承担工作。对唐卡文化意义的阐释以地方性解释为主,充分体现文化主体的话语权。在记录中,对唐卡画师及其他访谈或拍摄对象的宗教信仰与文化禁忌给予充分尊重,采用录音或录像手段记录时征得对方同意,文字或影像内容整理后得到调查对象的确认,文件中访谈人的信息应按照标准规范记录,原始文字资料、实物征用以及口述资料的收录应尊重调查者意见。根据普查资料整理编纂的文字、图片和影像,出版前应尽量找社区专家和报道人再次确认表述是否恰当。


第二,科学原则。在普查前,调查人员需经过课题组培训,掌握普查建档的相关专业知识。普查的科学性不仅体现在记录手段的多元,更要体现在普查记录过程中一系列科学规范的操作要求。如,针对不同记录类别记录手段制定普查建档标准,并针对普查建档过程的不同阶段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包括访谈参考提纲内容、唐卡作品的绘制工艺过程、绘制环境的静态和动态影像技术要求,拍摄及录音设备硬件要求、普查过程中工作记录表格以及多种介质普查资料提交归档的格式要求,等等。


第三,学术原则。《手册》中对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编纂提出了明确的学术规范,如“文字和图片说明应科学严谨、避免夸张、失真。所涉事实、数据、专名、术语、其他文种、引文、公式、符号等做到数据准确可靠,前后一致,全稿统一。所用文字和图片资料以田野普查的资料为主,二手资料需经过仔细甄别。”“追寻遗存、重视实据,保存线索”是档案的要求。调查时尽量做到入户,运用口述史方法对传承人及其家庭进行访谈,获得真实的第一手资料。


第四,完整原则。普查中要求信息的搜集尽量做到完整真实,“档案所需,普查必做”,记录口述资料,参考《手册》中的“提纲”提问,并按照标准注明口述者详细资料(访谈时间地点、姓名、出生时间、记录者姓名)。普查中特别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的关键是人的行为如何传承和创造,因此要对绘制过程做完整记录。同时要求在建档过程中,所有收集、拍摄的一手资料(包括调查中涉及的藏汉文字草稿记录、工作手记、调查提纲、备选图片、录音、录像带)整理后交中国民协统一存档,以便建立“中国唐卡文化数据化档案”。‍


2、内容及工作要求


(1)自然环境与历史:要求搜集调查的人文地理背景、宗教特别是藏传佛教发展、教派寺院分布的民俗文献及文字资料;搜集整理当地唐卡历史源流的文献资料;通过访谈记录、整理画派传承情况及特点。


(2)唐卡分类与供奉方式:要求依据藏传佛教图像内容对唐卡进行分类,顺序为上师、本尊、佛、菩萨、金刚、护法、供养天女等。在田野调查中,可根据本区域对唐卡作品分类特点在文字方面做适当描述和说明。供奉方式和习俗方面则主要通过田野调查,记录不同类别的唐卡在不同场域(如日常民众家中、寺院、仪式等)中的供奉特点。


(3)唐卡代表作:唐卡代表作的搜集按照传统80%、当代20%的比例(根据调查地区实际情况比例有所调整),收录的代表作应是该地区高水平的唐卡绘画精品;应兼顾当地主要画派、教派在该区域的分布和发展来进行权重比例平衡。代表作说明性文字应包含名称、类别、年代、尺寸、作者信息、收藏地点。普查中遇到年代久远的唐卡,当时不能判定年代和作者的,要注明“不详”,但文字信息要尽量详尽。


(4)绘制工序与工具:唐卡的绘制过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工作记录的重要内容。在唐卡的普查过程中,特别提倡采用多种手段记录过程性的细节内容。如颜料制作、颜色调配,通过口述史的访谈整理传统颜料的选材、研磨过程以及配色原则和材料配比。涉及绘制工具,需要在普查过程中用摄影摄像完整记录画笔、画布材料制作和使用过程记录唐卡绘制的全过程,包括量度、起稿、勾线、上色等。虽然各画派有些绘制环节具有相同点,但依然要完整记录,在整理和研究时比对其差异。


(5)画师的传承与供养:在文化档案中最重要的是传承人的档案信息。对画师的调查尽量采取入户做口述史访谈的方式,除了记录个人的基本信息外,还要针对不同类型(寺庙画僧、民间画师、唐卡艺术家),在传承者语境中进行详细的访谈。普查员要依据《手册》的调查提纲进行提问访谈,并将访谈到的个人传略、口述史资料、传承谱系、口诀等绘制成谱系图表。了解供养形式和销售流通现状,需要采取实地观察记录与访谈结合的方式,内容主要涉及传统的供养过程、当代的销售与收藏渠道以及价格等。这部分内容不仅需要记录传统的供养和交换行为,更要通过深入的访谈了解当下的情况,如在商业化的背景下唐卡传承形式的变化,包括传统寺庙、作坊、家庭传承、现代教育体制下的唐卡学校、高校的唐卡专业等。普查员还要记录当下的实际状况,如唐卡保护方面的民间组织情况,唐卡在寺庙、家庭中收藏和供养的具体情况,相关的讲究与禁忌,博物馆等收藏的情况,建立过程性的档案记录。


(6)相关民谣、经疏、故事及研究成果:搜集与唐卡相关的内部知识,如歌谣、绘制口诀、故事、传说、经疏文献,整理该区域研究成果和史料汇编的材料也是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这部分内容是民众智慧的总结和历史文献的积累,能为建档后社区、传承人、学术机构后续的传承和研究提供文献依据。‍


3、建档标准


(1)文字:整理编撰的资料要详尽、具体用中性词语进行客观描述,做到准确、简洁、流畅,文字结构清晰、层级分明、深入浅出,对其文化意义的阐释应以地方性解释和理解为主。文字和图片说明应科学严谨,避免夸张、失真。访谈口述记录(个人口述史、口诀、故事等)保留藏文记录原始资料。凡涉及专有名词(人名术语、唐卡名称及传统画诀、访谈口述记录等内容),应当保留藏文原始记录,尽量提供调查情景(何时、何地、何人)说明,建立藏汉词汇对照表。


(2)图片:a.传统反转胶片120(6CM*6CM、6CM*7CM、6CM*9CM),4CM*5CM或8CM*10CM(4CM*5CM、以下胶片拍摄每幅唐卡局部不少于4幅)。数码照片应使用2000万像素以上单反相机拍摄。唐卡图片提交原始数据 RAW格式,并提交jpeg格式索引(像素不限)。b.每一幅唐卡拍摄的数量,根据唐卡的尺幅大小来确定。如高50CM左右的拍摄5幅局部;高80CM-120CM的拍摄16幅(上下各6幅,共12幅,中央4幅)等。c.每幅唐卡图片名称与编号排序,采用四位数字格式起标。d.普查成果提交图片时,每幅唐卡需整理归档表。填写卷本、编号、名称(汉藏/梵)、年代、归档位置、图片来源(绘画地、收藏地)、图片渊源(画师、流派)、尺寸(画心、全图)、质地(画心、装裱)、唐卡背面信息、征集信息(拍摄时间、征集地点)拍摄者、收藏地(寺院、博物馆、画廊与文物公司、个人收藏)。e.普查中,特别强调全文照录唐卡上的榜题文字,记录传世唐卡辗转收藏变动的情况。


(3)视频:建议采用高清格式:即1920*1080像素的视频标准,以便后期高清画质的纪录片制作、播出;如调查单位未配备高清摄像机,可选用标清格式:即720*576像素的专业数字摄像设备(一般仅作为本项目的影像资料保存和使用)。在拍摄唐卡作品、制作过程、画师访谈等内容时,尽量运用三脚架或固定物支撑,以获得稳定、清晰的影像素材;充分使用拍摄技巧(俯拍、仰拍、平拍、正面、侧面拍摄,推、拉、摇、移、跟等),以获取多个景别、多种机位和拍摄角度的影像素材。采访时尽量使用外接话筒,录制清晰的访谈内容。摄像师整理提交影像素材时,要及时填写《中国唐卡文化档案》普查工作影像场记单,与影像资料一同上交归档。


(4)录音:访谈录音用MP3格式提交,录音标准应符合32KHz及以上采样率、64Kbps以上编码率。归档文件编码方式为“卷本名+日期+录音文件编号”。如“昌都卷录音CD-20130506-001”。访谈工作结束时及时填写《录音工作单》。卷本录音提交时,需将工作单制成EXCEL汇总表,与录音文件一起提交归档。


截至2020年12月,中国民协唐卡普查建档项目已经完成西藏自治区拉萨、昌都、日喀则,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的普查工作,搜集资料达上千万字,拍摄图片素材5万余幅,整理出版档案成果5卷。‍





余论:关于新时代非遗

建档保护的思考


中国民协实施的唐卡普查建档工作吸收了20世纪50年代至今组织大规模搜集整理的成功经验,继承了大型学术项目的记录整理编纂出版传统,并经过了16年的积极探索。通过在新形势下不断调适工作方法,针对非遗领域的建档逐步摸索出国家级群众团体组织实施、地方社区参与、多学科专家学者制定标准并严格把关的多元工作模式。


(一)唐卡建档的困难与窘境


唐卡“建档”实践中尽管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虽然经过专家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商讨形成了设计规划和工作细则,但由于参与者由大学、科研机构和地方学者、文联、协会等多方人员组成,在田野调查和建档工作实操中,学科背景和学术训练以及对非遗保护建档理念不能够完全统一。不同团队内部虽有不同分工,但整体的协调和资料分类整合及科学性操作仍存在问题。囿于主编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在普查和建档工作的流程中,各团队人员会出现背景单一、同质化现象,出现跨学科操作能力不强等问题,导致搜集到的资料内容不够丰富、质量不高。在保护性的建档实操环节中,会牵涉各利益方的资源和机构,跨系统的非遗保护行动在认识上会有差异,导致主编团队和管理人员在协调各方利益的环节中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团队因核心调查内容无法获得相关机构的支持,只能遗憾地缺项,导致后续资料整理和建档工作无法进行。


(二)科学保护:关于多元建档主体机制的思考


第一,从唐卡普查建档实践出现的问题反思当下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非遗建档跨系统多元行动方的协调机制亟待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分为非物质和物质两大类,唐卡普查涉及文物保护和技艺传承两个方面。普查中,不仅需要记录社区活态传承、日常供奉,对那些年代久远的唐卡进行图像采集,还需要文物局、博物馆、收藏寺庙等单位和部门协同配合。然而现实是,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行动方隶属于不同行政系统,目前主要的困难是国家有文件和法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系统实际掌握资源的单位考虑更多的是本部门的利益诉求,导致许多问题难以协调。纵向来看国家层面的建档工作,在普查记录、整理、归类、建档、分享各个流程,项目团队很难协调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权力机构达到预期目的,这说明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工作中跨系统的多元行动方协同工作机制的具体细节仍有待完善。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跨学科领域的应用型理论,需要多学科、多主体参与。探索项目制建档的方式是一种尝试,一方面需要实践经验积累,另一方面更需要在基础的非遗理论环节上做更多应用方面的总结。中国加入《公约》17年来,不少大学、科研机构、档案单位、文化馆、博物馆在非遗建档工作中都有实践经验积累,但就目前来看,如果是大规模的建档保护行动,各环节流程完善的标准不是某一个单位能独立建立起来的。近年来国家层面和地方机构参与建档机构不少,但从国家层面规范建档行为的可实际操作的标准体系尚未形成。


第三,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走向科学保护的时代,非遗的建档不仅需要实践理论支撑,更要围绕国家颁布的《非遗法》细化实操标准,探索不同层面(如管理、业务、技术等)的操作行为规范标准。在管理类标准方面,涉及建档主客体的职责与内涵、建档方法、质量要求、质量评估、收集人资质认定;在业务类标准方面,涉及建档流程中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分类、移交等环节,如通用的分类标准、各类别参考普查提纲、问卷标准格式等:在技术类标准方面,涉及各种数据类型的文件标准、数字化存储、复制、转换与传播的标准、数据的规范标准等。同时,还应借鉴相关领域的行业标准和优秀实践模式,推广形成通用的国家标准。


第四,借鉴国际协调和优秀实践模式。在非遗保护17年的实践中,作为缔约国,中国与国际社会及其相关的组织密切接触,参与了 UNESCO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协商议定,在非遗保护的原则和行动方面实现了与UNESCO同步,并取得了突出的成就,进而在推动国家层面进立法和相关保护实践中有了话语权,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全面成果框架》核心评估要素之一是要积极与其他缔约国开展非遗保护合作,包括“就实施整体非遗保护措施开展双边、多边、区域或国际合作”;“与其他缔约国交流非遗及其保护,包括优秀保护实践的信息和经验”;“分享存在于其他缔约国领土上的非遗项目的立档[建档]资料”。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在非遗建档方面还需借鉴国际经验、学习国外优秀建档实践模式,非遗建档与研究工作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还有更多进步空间。非遗建档保护需要国家行政机构政策支持,更需要多元行动方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探索建立中国特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实践模式。这对我国参与国际合作,促进国家间文化相互理解、相互认同、相互尊重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图 1《中国唐卡文化档案》普查建档工作流程图


(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图文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 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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