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圣]明清时期京鲁运河的盗贼及其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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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京鲁运河的

盗贼及其防治


龙圣

原文刊载于《民俗研究》2021年第6期


摘  要


明清时期,常有盗贼在京鲁运河沿线出没,威胁往来粮船、官船、民船的航行安全,对民众生活、地方秩序和漕运畅通造成负面影响。京鲁运河盗贼来源广泛,其形成的原因,既与不同人群面临的生活困境有关,也与运河沿线的经济、交通和环境有关。明清时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防治京鲁运河盗贼,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因为各种因素的存在,京鲁运河盗贼始终未能根除,成为沿河地区社会治理的一项难题。


关键词


盗贼;社会治理;京鲁运河;明清


敦煌莫高窟第285窟

五百强盗成佛因缘(部分)


盗贼,即小偷和强盗的统称。中国历史上盗贼活跃,特别是明清时期,绿林大盗、响马渠魁、江洋大盗等形形色色的盗贼在各地出没无常,对民众日常生活、地方社会秩序和王朝国家统治造成很大的影响,故时人十分注重对盗贼的防范和治理,而当今学界也非常重视明清时期的盗贼问题,形成了不少有分量的学术成果。


根据环境的不同,明清时期的盗贼大致可分为陆地盗贼和水域盗贼两类。在陆地盗贼研究方面,成果颇为丰富。陈春声、黄志繁考察了明代粤东、赣南山区的盗贼,黄勇则讨论了明代北京盗贼的来源、表现及防治措施。清代在四川地区白昼抢夺、夜间偷盗的啯噜引起了学界广泛关注,张力、秦和平、常建华、吴善中等学者对啯噜的起源、成因、演变以及治理等问题作了深入探讨。而活跃于清代河南、直隶、山东等地劫杀行旅的老瓜贼亦得到了学界的讨论,常建华、岳爱华、王莉瑛、黄治国对老瓜贼的出现、活动地域以及治理手段作了深入研究。此外,还有陈宝良、王赛时考察了明清北京、山东的响马盗贼。


在水域盗贼研究方面,成果亦多,但颇不平衡。所谓水域盗贼,即活跃于江、河、湖、海的盗贼。其中以明清海盗的研究最为瞩目,相关成果也最为丰富。不论是整体性的明清海盗研究,抑或是分时段的、区域性的海盗研究,在中外学界都获得了极大的实践。相关成果十分丰富,在此难以展开论述,具体情况可参见季士家、黄秀蓉、张代春、许淑贞、张雅娟、安乐博(Robert Antony)、余康力(Patrick Connolly)等中外学者所作的细致梳理。


与明清陆地盗贼以及海盗的研究相比,学界对明清时期活跃于江河、湖泊的盗贼关注较少,相关成果相对较少。在明清湖盗研究方面,仅有数篇文章专门探讨晚清的太湖盗匪。对明清江河盗贼的讨论,则常常散见于一些有关盗贼的论著当中,而专门就此主题作深入梳理和研究的主要有日本学者松浦章和中国学者王日根、曹斌。翻阅相关论著,不难发现,部分明清江河盗贼研究成果都涉及运河盗贼,但多以探讨南方地区(比如江南)的运河盗贼为主,而对于北方地区(比如北京、山东)的运河盗贼往往是轻描淡写,一笔带过。


综上可知,目前学界对北方地区运河盗贼的研究十分薄弱。这与明清北京、山东运河在整个京杭大运河中的地位相比,极不相称。明清时期京鲁运河北连京师,南通江苏、河南等地,每年商旅络绎,舟楫如梭,运河沿线的盗贼亦非常活跃,常有偷窃、抢劫往来船只的情形。窃以为,京鲁运河盗贼研究的缺位,不论对于明清盗贼研究抑或是明清运河社会研究来说,无疑都是重大的缺憾。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对明清时期京鲁运河盗贼的作案情形、生成原因和防治措施加以讨论,希望对相关研究有所助益。



一、明清京鲁运河盗贼的作案情形


明清京鲁运河,即明清时期流经京师和山东两省的大运河,从北往南依次包括六段。(1)大通河,又称通惠河、里河,起点为北京,终点为通州。(2)白河,又称北运河、潞河,起点为通州,终点为天津,沿途主要经过南营、张家湾、漷县、萧家林(属香河)、河西务(属武清)等地。(3)卫水,又称南运河、卫河,起点为天津,终点为临清,沿途主要经过杨柳青、静海县城、沧州城、南皮县城、桑园、德州城、故城县城、武城县城、油坊(属清河)等地。(4)会通河,又称闸河、泉河,起点为临清,终点为济宁之枣林,沿途主要经过魏家湾、七级、张秋、安山、靳家口、袁家口、开河驿、长沟、济宁、石佛闸、鲁桥等地。(5)南阳四湖,从鱼台县南阳镇往南,依次有南阳、独山、昭阳、微山四湖。(6)泇运河,起点为微山湖东侧之夏镇,终点为峄县台庄,沿途主要经过韩庄、德胜闸、丁庙等地。大运河过台庄后,即出山东,入江苏境内。


明清两代多有盗贼出没于以上运河沿线地区,偷抢运河船只,甚至杀伤人命,对运河航运秩序造成了很大影响。归纳起来,其作案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偷抢粮船


粮船,是指通过运河将各地粮食漕运至京的船只。明代粮船主要是漕船和白粮船,运军驾驶漕船运送漕粮,民户驾驶白粮船运送白粮。此外,天津至通州水浅时,漕运粮食需换体型较小的拨船(亦称驳船)转运,故拨船也属于粮船的一种。清初,白粮改由漕船运输,此后再说起粮船,主要指得就是漕船和拨船。


明清两代修浚运河主要就是为了运粮进京,每年都有数量庞大的粮船从京鲁运河经过,成为盗贼偷抢的主要对象之一。明景泰六年(1455),进京运河沿线有盗贼出没,劫粮船、杀运军,“沿漕河,盗贼横甚,漕军为有杀掠者”。嘉靖三十二年(1553),有盗贼李自名等在济宁等地,“剽卤漕粮船只,杀伤运军”。万历十六年(1588)春,有盗贼在石佛闸劫掠粮船,“戊戌,至石佛,盗劫运舟,杀一人,伤一人”。崇祯三年(1630),萧家林至张家湾运河沿线居民与拨船船户串通盗窃粮船漕米,“又沿途有萧家林、漷县马头、张家湾等处地方,惯贼藏米之家与船户通同作弊,其来久矣”。崇祯五年(1632)四月三十日,大伙盗贼在河西务丁家庄抢劫南京应天卫粮船,打死两人,重伤一人,抢去白银七百五十余两、衣服若干,放火烧毁该帮粮船一只、米五百六十余石。


清代,盗贼偷抢京鲁运河粮船的现象也比较突出。顺治七年(1650)末,峄县有数千山贼至德胜闸抢劫江南粮船。乾隆四十一年(1776)七月初五日深夜,有盗贼在油坊镇打劫常州府白粮帮旗丁王益周粮船,将副丁王本周等打伤。乾隆五十四年(1789)七月二十日,湖南漕帮在通州南营停泊休息,半夜有数十名盗贼潜入旗丁李九粮船偷窃,盗去大钱八千有余。同船李士俊之子李得荣发现喊捕,被盗贼打落水中淹死。乾隆五十九年(1794)五月初八深夜,浙江湖州帮粮船在济宁师庄闸等待开闸,有盗贼数人潜入运丁朱绣兰粮船偷窃,被发觉后用刀禁吓事主,抢去衣服、银两、布匹等物。咸丰元年(1851),有粮船旗丁在武清县安平地方被盗贼抢掠。光绪九年(1883),北运河有船户偷盗驳船漕米,“近来剥船户偷漏之风,益无忌惮,每船动辄偷窃数十石之多,甚至偷米后弃船逃走”。光绪二十二年(1896)四月,有盗贼在通州码头抢劫浙江省漕粮押运委员吴君杰船只,枪伤水手,抢去衣物。光绪二十五年(1899)六月,有盗贼数人在武清县境抢劫江苏省第二十七起漕粮押运委员沈某船只,劫去银两、衣物。同月,还有江苏省第四十七起漕粮押运委员金某在天津被盗贼打劫。同月,又有盗贼在天津抢劫浙江省第三十六起漕粮押运委员朱某船只,抢去银物,并枪伤事主。


(二)偷抢官船


官船,是指文武官员乘坐的船只。大运河是明清时期南北交通的大动脉,很多官员外出(包括公干、返乡、采办等)都选择走运河水路,因此每年也会有大量的官船从京鲁运河通过,成为盗贼觊觎和偷抢的另一重要目标。


盗贼在京鲁运河抢劫官船的现象早在明初就已出现。永乐十九年(1421),嘉兴通判陈原佑、黔阳县丞翁良兴以及阁臣文敏亲属文义、文让一同乘船进京,在东昌府境内被盗贼抢劫。嘉靖元年(1522)七月,有盗贼在通州与香河之间抢劫南京进贡内臣船只,抢去行李等物。嘉靖八年(1529)四五月间,国子监祭酒陆深从北京坐船南下,从桑园至七级闸,一路有盗贼骚扰。嘉靖二十二年(1543)左右,东平安山至济宁长沟之间有成群盗贼在运河沿线抢劫官民船只,“闻安山、长沟上下盗贼百数为群,白日行劫官商船,经过如履虎尾”。万历初年,运河大盗陶文、赵三等在七级闸抢劫千户安国官船,抢去官银一千九百余两。万历二十七年(1599),有盗匪在漷县盗劫刑部官员熊履初船只并杀伤家属。崇祯元年(1628),广德州州判某某走运河水路运送颜料银进京,行至济宁附近遭遇盗贼,被抢去官银。


清代也有不少盗贼在京鲁运河偷抢官船的现象。清初,湖盗周魁轩盘踞东平湖、安山湖,伺机劫掠运河船只。顺治五年(1648),济宁道按察司佥事李时从临清护漕归来,至安山时,被周魁轩等人劫船杀害。顺治八年(1651)闰二月十二日,峄县盗贼数千骑将寇徐州,行至该县德胜闸时遇见朝廷采办丝绸的龙衣船,于是大掠而归。道光十九年(1839)七月,广东候补盐运司知事左增谟押运银两进京,行至通州地方泊船休息时,被盗贼劫去官银。咸丰三年(1853),官员郭维键从直隶调任湖北,船至天津时被盗贼打劫,“至天津,骤遇贼船,被掠一空”。光绪十七年(1891)三月二十七日夜,有袁开诚等十八人在滕县西湾地方抢劫山东运河道耆安船只,打伤役夫三人,击落耆安上门牙一颗,抢去官银一千两以及衣服等物。光绪二十一年(1895)十一月,临清官府的一艘解银船在开往天津途中遭遇盗贼抢劫。官方开枪抵御,打死盗贼七人,打伤盗贼数十人。


(三)偷抢民船


民船是指民间船只,主要包括运输乘客的客船和运送货物的货船(亦称商船)。明清时期,不光运送粮食、官员外出多走运河水路,就连普通民众的出行也是如此。尤其在京鲁运河上,常有民船搭载着应试的学子、做生意的商人、赶集的百姓等各色人物,货船运送着小麦、大米、红枣、生姜、布匹、绸缎等各种货物。


京鲁运河上民船往来频繁,也是盗贼作案的重要对象。早在洪武年间,即有苏州卫卒扮作盗贼,趁夜在河西务抢劫客船。“苏州卫卒十余人驾舟运饷,泊河西务,夜劫客舟”。永乐初,有名为泰邦的商人乘船进京贸易,在张家湾被盗贼王甲、王乙抢劫杀害。成化年间,商人眭敖、眭祥父子从北方运货南下,至临清时,有盗贼扮成佣工,受雇上船,准备在途中杀人越货,结果被二者发现并解雇。弘治元年(1488)三月二十六日,有盗贼在萧家林运河边上抢劫木筏。弘治年间,江苏泰兴人张某病逝于京,其子扶柩回籍,船至济宁时遭遇盗贼。嘉靖二十年(1541),天津运河有船户借贩盐为名趁机抢劫,“天津沿运河皆屯所,曩无司庾之人,时有奸人驾舟假名贩盐,乘闲攘劫”。嘉靖三十年(1551),盗贼裹挟饥民在鲁桥镇尾随官员陈茂礼眷属船只,“已,复围家属船于鲁桥,夜令人伪为盗,谬趋商舶者,贼亦随之,乃解”。万历二十一年(1593),有客船在安山、靳家闸、开河驿、袁家口、双庙等处被打劫。万历三十二年(1604),有盗贼聚党于微山湖中,驾船驶入滕县运河,抢劫商船,“在于鱼沛湖内,忽入漕河,白昼将载姜船只程(乘)客截住、捆缚,劫去财物”。


清代,盗贼偷抢京鲁运河民船的事件仍不时发生。顺治元年(1644),峄县生员郑闳中一家乘船至微山湖避难,遭遇盗贼伏击,其妻邵氏遇害。乾隆五十一年(1786),湖南善化人黄士对乘舟沿运河游历,行至武城,被盗贼打劫。次年六月十八日,盗贼十余人在静海县曹家堤地方打劫山东学政刘权之眷船,砍伤水手二名,将家眷惊吓落水,抢去白银二十余两,洋钱十个。乾隆五十三年(1788)四月十八日夜,江苏布政使奇丰额家眷船只在台庄丁庙停泊,有盗贼数人上船偷窃,偷去白银三百两、耳挖一枝、豆瓣金簪一对以及腰刀等物。嘉庆十九年(1819)八月二十五日深夜,盗贼赵五等人在德州高官厂偷窃原礼部侍郎钱樾坐船,被发现后将事主禁吓,抢去银两、衣服等物。道光十四年(1834)十月初五,十余名盗贼在故城县二望地方抢劫广东贡生刘光桐船只,砍伤其家人,劫去纹银四百两、铜钱十余串以及手钏、布匹等物。咸丰三年(1853),有南皮、盐山两县生员、童生从天津应试返回,船至沧州时遭遇盗贼打劫。􀁔咸丰四年(1854)三月,金乡县盗贼窜至南阳湖,抢劫运河商船数十艘,以湖为巢,伺机作案。知县陈应元带领水勇驾舟缉捕盗贼,水路肃清。咸丰十一年(1861)闰二月,桑园镇有粮船水手昼伏夜出,抢劫客船,“闻多粮船水手,白日藏在河堤内,晚即行劫客船,可虑之至”。光绪十三年(1887)八月,有盗贼在北运河打劫两艘货船,“上月杪,有舿船二艘在某处被劫,货物财帛散失一空”。光绪二十三年(1897)三月某日夜晚,有盗贼在香河县运河码头抢劫大城、文安两县客船,抢得前者津钱一百余吊、后者津钱五十余吊。光绪二十八年(1902)某日,天津人刘所从清河县油坊镇乘船回津,至沧州祁家沿码头附近,有盗贼六人假扮乘客,持枪抢劫,将船中行李抢劫一空。


二、京鲁运河盗贼生成的原因

通过梳理可知,明清时期京鲁运河盗贼活动频繁,盗案叠出。导致京鲁运河盗贼生成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方面。


(一)直接原因


本文所谓的直接原因,是指导致盗匪作案的具体因素。由上可知,明清时期京鲁运河沿线盗贼偷劫现象非常突出。而盗贼的身份复杂,来源广泛,包括漕运军丁、粮船水手、粮船短纤乃至寻常百姓都有沦落为盗贼,偷抢运河船只的现象。而不同群体的处境不一,导致他们作案的直接原因也有所不同。


1. 漕运军丁为盗主要与其负担过大有关


明清时期,漕运军丁是承运漕粮的主力,明代称运军,清代称运丁或旗丁,故本文以“漕运军丁”合称之。为维系漕运运转,明清两代对漕运军丁给予一定的生活保障,如发给行粮、月粮、补贴,拨给屯田耕种,准许携带部分私货售卖等。


尽管如此,漕运军丁运粮负担依然不轻。首先,运粮距离远,耗费时间长,加之航运条件有限,漕运军丁差役繁重,辛苦异常。明大学士丘浚就曾指出:“今之漕卒比之宋人,其劳百倍”。其次,漕运军丁经济窘迫。一方面,月粮拖欠严重,“有预给半年者,有经年不给者”,又有运官克扣,“所谓月粮、行粮者,半与其帅共之”,“漕运关系甚大,经费本无不敷,而运丁恣行不法者,皆由官弁剥削所致”,导致其收入减少。另一方面,漕运军丁开支很大。途中遇浅转运需多花银两,“粮船到彼俱雇船起剥,每米百石,远者要银三四两,近者二两八九钱”。物价上涨会导致开支增加,“旗丁运费本有应得之项,惟定在数十百年之前。今物价数倍,费用不敷”。此外,各种陋规也增加了开支。明代“运官有剥削,衙门有支费,洪闸有需索,到仓有经营”,清代“旗丁有水次之苦,有过淮之苦,有抵通之苦”。总之,明清漕运军丁经济上入不敷出,多破产者,“江南军士多因漕运破家”。


概言之,明清漕运军丁差役繁重、入不敷出,甚至破产,负担过大。这是导致部分军丁在运粮途中偷窃、抢劫的直接原因。


2. 粮船水手为盗主要与收入低下有关


明清时期,同漕运军丁一样,粮船水手出运过程中也面临各种困难,劳动艰苦,而其收入比军丁更低。据崇祯五年(1632)记载,水手往返运输一次仅仅得银三两,如以最低6个月时间计算,每天最多得钱六十文左右,不足以糊口。因此常有在船偷窃的行为,“今所号为水手者,皆沿途顾募无籍贫民耳。往回与值三两,得钱之后,往往逃去,及其在船之时,复多方凌辱旗甲,鼠窃狗偷,甚受其累”。


明清时期还有运弁克扣粮船水手工钱的现象,导致其收入减少,引发报复性的偷抢。例如,崇祯年间应天卫指挥耿秉孝船只在河西务丁家庄遭劫,后来查明,抢劫者正是受雇的漕粮水手,因工钱遭到耿秉孝的克扣而抢劫,“揆其劫杀根因,咸称本官克减所致。今武清县见获强贼陈二、传二供称应天卫水手姚益、王二与杭州卫帮内水手刘三等十五人,俱系各卫水手”。可见,粮船水手收入较低,是导致其沦为盗贼的直接原因。


3. 粮船短纤为盗主要与生计窘迫有关


粮船短纤主要见于清代记载,是在运河沿线被粮船临时雇用拉纤之人。由于京鲁运河水浅闸多,故其沿线短纤人数较多,常有偷抢粮船的情况,原因主要与其生计有关。


首先,粮船短纤多为贫苦无业之人,主要靠出卖体力为生。其次,粮船短纤收入很低。据研究,乾隆五年(1740)以前,雇一名短纤拉纤一里的价格约为一文钱,日行尚不过二三十里,每日所挣仅二三十文,不足以糊口。嘉庆初,雇价增至每夫每里五至七文,短纤日挣不过一二百文,而此时物价飞涨,收入勉强糊口。最后,短纤主要在粮船重运北上时受雇,回空时很少被雇用,工作极不稳定。


总的来看,清代短纤生计窘迫,故有部分人白天拉纤,晚上偷抢。如前所述,乾隆年间常州帮王益周粮船遭到抢劫,作案者正是短纤段老四等人,因为贫苦而萌生抢劫念头。刘权之眷船在静海县曹家堤被抢劫,作案者也是短纤,因无人雇用拉纤兼之中途所带银钱用尽,故合伙起意抢劫。奇丰额眷船在台庄丁庙被抢,也是因为短纤“缺少盘费”。可见,粮船短纤为盗主要是被生计所迫。


4. 寻常百姓为盗主要与荒年饥寒有关


寻常百姓,比如农民、小贩、手工业者等等,通常安分守己,这是京鲁运河沿线社会的常态。但灾害连年、青黄不接时,沿河地区也有贫困百姓因饥寒交迫而沦为盗贼。例如,前文提到嘉靖年间,陆深从北京坐船南下,一路有盗贼骚扰。其实这些盗贼正是为饥饿所迫者,“盖饥氏屡来窥伺,将来甚可虑也”。嘉靖年间,徐州、济宁间有民人相聚为盗,抢掠行舟,也是因为饥寒所迫,“本非有不轨异谋,第以饥寒迫切,无以为生,故不得已而相与,苟旦夕之活而为之”。顺治初,山东大旱,有饥民为盗,企图抢劫粮船,“山东旱灾,连年赤地,去岁运河无寇,已自百方艰阻。今者饥民四塞,动辄数万,弱者为强食,壮者聚山林,渠魁一呼,云合响应,传闻以为破闸断坝,阻绝粮艘”。光绪二十五年(1899)秋冬时节,青黄不接,百姓饥寒交迫,遂有在北运河抢劫船只之举,“盖以入秋以来,雨泽过少,二麦未经播种,盗贼因以繁兴。明春青黄不接,想更甚于今日”。


敦煌莫高窟第23窟

雨中耕作图


(二)间接原因


本文所谓的间接原因,是指间接引起盗贼在京鲁运河沿线偷抢船只的原因。这些原因的存在不以盗贼的意志为转移,但可诱发其作案或为其创造作案的有利条件。


1. 京鲁运河沿线繁荣富庶易招引盗贼


明清京鲁运河沿线地区商业繁荣、经济发达。兹举数例如下:



不难看出,明清时期京鲁运河沿线人口稠密、商业发达、经济繁荣,多富庶之地,有较为充裕的钱物可资偷抢,故容易招引盗贼。比如,“天津为著名富庶之区,贼所注意”,又如“(济宁)天下无事为商贾货财之所辏。设有不虞,则草泽之雄,耽耽思据之”。这些富庶地区容易招来盗贼,那么其附近的运河船只遭到偷抢的概率也就更大,从而形成一种间接影响的关系。


2. 京鲁运河沿线交通发达易招引盗贼


明清京鲁运河沿线地区往往既有水路之便,又有陆路之利,水陆交汇,四通八达。如下表所示,通州、张家湾、河西务、天津等地,交通条件都非常优越。



发达的交通条件有利于盗贼作案后逃跑,部分盗贼也正是看中这点而选择在京鲁运河沿线的城市、市镇以及乡村作案。比如,东平、汶上“地当南北要冲,盗贼渊薮”。“临清州为河路通衢,毗连直境,马贼、盐枭多出没,捕务倍关紧要”。聊城“界连直省,水陆交冲,素为盐枭、马贼出没之区”。台庄,“水陆交冲,具与江南徐海处处毗连,盗贼、盐枭出没靡常”。京鲁运河沿线便利的交通容易招引盗贼,也间接影响到运河船只航行的安全。


3. 京鲁运河沿线社会复杂易滋生和藏匿盗贼


京鲁运河沿线社会环境复杂,尤以通州、天津、德州、临清等城市最为明显。比如,“通州水陆交冲,五方杂处”。“惟津郡五方杂处,良莠不齐”。沧州,“风俗鸷悍,旗兵与民错杂处,夙号难治”。“德州当水陆之冲,五方杂糅”。临清,“此地五方走集,四民杂处”。“东昌为漕河咽领,民杂五方,多商贾,自昔为齐赵鲁卫走集之郊”。“济宁五方杂处之区,大半外方人氏”。此外,沿河市镇环境亦比较复杂。比如,“张秋在河上,五方杂居,风俗不纯,仰机利而华侈”。


京鲁运河沿线外来人口多,人员流动频繁,习俗风气各异,社会环境复杂。像这样五方杂处之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最易滋生和藏匿盗贼。“通州、天津二处之人五方杂处,易于容留匪类”,“天津五方杂处,奸宄易于混迹”,“聊城四方人民杂处,多盗贼”。总之,京鲁运河沿线复杂的社会环境容易滋生和藏匿盗贼,影响运河船只行船安全。


三、明清时期对京鲁运河盗贼的防治

盗贼偷抢京鲁运河船只,阻碍行旅出行,延缓漕粮运输,破坏漕运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统治。有鉴于此,明清时期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治措施对付盗贼。


(一)防盗措施


防盗措施,即预防盗贼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从源头上防止盗贼生成,一是防御盗贼的侵扰。


1. 广为招抚。京鲁运河盗贼来源广泛,饥民、贫民都有被迫为盗的情况。为防止他们演变为盗贼,明清时期采取了广为招抚的策略。例如,崇祯末,山东大饥,为防止饥民为盗,漕运总督张国维在济宁设厂施粥,加以招抚,“遂设粥厂十余处,分布远近,命官董其事,所全活者以百万计”。咸丰初年,京鲁运河漕运受阻,通州码头装卸工失业,为防止其沦为盗贼,朝廷下令将之募为乡勇,“游民负米为生,一经失业,难保不流而为匪,致滋事端……将该处无业游民择其年力强壮,可充技勇者酌量收录,作为团练,随时操演,既足以资捍御,并可消患未萌”。


2. 船户登记。京鲁运河沿线有不少船户,明清时期曾采取过登记注册的办法,以防止船户为盗。例如,明嘉靖年间天津有船户借贩盐为名,伺机抢劫。浙江西安人王玑曾任官天津,下令对船户进行登记,并于船尾两侧各画一鸟类,作为标记。如有船户胆敢行劫,官兵根据事主提供的船尾标记即可快速锁定目标,“玑籍其船户,使船尾各绘一禽,以为识。有行劫者,指船禽赴愬,盗不得脱,河道肃清”。为防止沿河船户为盗,清代对北运河沿线的驳船船户也采取了登记注册的


3. 昼行夜停。为提高成功率和安全性,盗贼多选择夜晚偷抢运河船只。故白天行船比较安全,夜晚盗贼活跃,对行驶在荒郊野外的船只尤为不利。如前所述,光绪十三年(1887)八月,就有两艘船只在北运河夜行时被盗贼打劫。因此,官府一般要求民船白天行驶,夜晚选择人多的码头停泊,以防盗贼。比如,上述船主失事后报官,官府又继续敦促船户行旅昼行夜停,以防被抢,“报官后,由官派拨炮艇十数号沿河来往梭巡,并由该管各官晓谕客商船户人等,来往行船,日落即行停泊”。


4. 河中停泊。昼行夜停是一种理想状态,未必能尽行遵守。比如会通河多闸,船只需排队过闸,有时过闸时间较晚,又不能停留闸下,须继续行船,故出现船只夜行至荒无人烟之地,找不到合适码头休息的情况,此时有经验的船户或雇主会选择将船停在运河中间,以防盗贼。明人祁彪佳就曾采取过这一防盗措施,“午后乘风过戴家庙闸,为东平州地,数十里无人烟,夜泊中流,令诸舟皆静守,不令盗贼至,泊处亦水次,防御一策也”。


5. 设兵巡防。明清时期曾在京鲁运河沿线设兵巡逻,防御盗贼。如弘治五年(1492)下令在通州至临清运河沿线要害处设堡,召集附近军民开店买卖,安泊行旅,拨卫所官军百名或佥选民壮百名守御。万历三年(1577)又在天津至武清运河河段设置兵船,沿河巡逻,以防盗贼,“增设巡河哨船。置八桨船六只,每船用兵十名,分段巡逻,遇到盗匪,一齐追赶,与岸上巡缉互为声援”。雍正六年(1728)下令在京鲁运河沿线修建墩台,每处拨兵五名,以防沿河盗贼,并护送差使催趱漕船。


6. 配备武器。明清时期曾给粮船官兵配备一定的武器,以防御盗贼。正德六年(1511)刘六、刘七等在北直、山东起义,盗贼乘机偷抢,京鲁运河沿线漕运受阻,为防义军及盗贼滋扰,明朝决定给南方粮船配发武器,每船给盔甲十副、弓箭五副、枪刀五件、铁铳五把。沿途停泊时,运官领军登陆,持兵刃操练,以威慑盗贼,使之不敢靠近粮船。天启二年(1622),山东徐鸿儒领导白莲教起事,运河沿线盗贼生发,抢劫粮船,漕运受阻。明朝准许南方粮船官兵顺带兵器北上,至北京入库储藏,以防盗贼抢劫。清代乾隆中叶,为防止粮船被抢,朝廷允许粮船千总各带鸟枪一杆,以威慑盗贼。


7. 抽军护运。为防止盗贼抢劫粮船,正德六年(1511),兵部尚书何鉴奏准从漕运十二把总部下,每船选精卒一人,在山东、北直隶等处运河沿线驻扎,保护粮船、商旅。正德七年(1512)三月,提督都御史陆完等奏请调拨官军六千人分驻山东运河沿线济宁、安山、安平、东昌等地,防备盗贼,保护粮运。兵部认为这一建议分散兵力,不足抵御,故按照尚书何鉴的建议,从运船一万二千余艘当中抽调运卒,每艘出兵一人,由领运把总统领,在山东、北直隶运河沿线防御盗贼,护送粮船。


(二)治盗措施


治盗措施,即捕治盗贼的各种办法,是事后的惩戒措施。明清时期捕治京鲁运河盗贼的手段主要有两种。


1. 设官捕盗。为惩戒盗贼,维护运河航运治安,明清时期在京鲁运河沿线设置了大量官兵,负责捕捉盗贼。其类型分专管官员、兼管官员两种。


首先,明清时期在京鲁运河沿线设有专门管理河道的官员,负责率领兵役在运河沿线缉捕盗贼。其中最高官员为河道总督。隆庆四年(1570)设河道总督,驻徐州,总督北直、山东、河南、南直四省军务,遇有盗贼生发,则调四省兵捕盗。清代亦设河道总督,有治理运河、沿河防捕盗贼之责。比如顺治初年,四方盗贼生发,漕舟难行。河道总督杨方兴令运河沿线十里置一台,三十里建一城,守望相助,粮运得以畅通。


明清时期在河道总督之下设有管河通判、管河县丞等基层官员,分布于运河沿线,专门负责管理河道、缉捕盗贼。这些官员在京鲁运河沿线亦多有设置。正德十三年(1518),北运河沿线盗贼生发,明朝添设顺天府通判一名,驻河西务,负责治河、捕盗、理讼。明代兖州府设有管河通判一名(驻张秋),管理运河、缉捕盗贼等,隆庆六年(1572)常山县人詹汝询就曾“授兖州通判,总理漕运河道,专缉地方盗贼,驻札(扎)张秋镇,兼管城池”。万历十五年(1587),顺天府管河通判驻杨村,专管河道,巡盐、捕盗。清乾隆三十年(1773)曾令河间同知、天津同知、沧州通判、务关同知、泊河通判、杨村通判,各按本管河岸,从粮船入境始至回空止,沿河缉捕盗贼。


其次,除专管运河官员外,明清京鲁运河沿线地方文武官员(如州县官、巡检,卫所武官、绿营官弁等)也有协助缉捕运河盗贼的责任。比如,明天顺年间,黄县人张辉任清河知县,“时多盗,辉禁缉甚严,百姓赖以相安”。顺治七年(1650),南皮知县何中举亦曾设法缉捕盗贼,“集乡勇,置马匹器械,操练精锐,获不悛者,立加重刑,遂帖然”。又如,明代在河西务置巡检司,设巡检一名、弓兵五名,负责沿河缉捕盗贼。清代,河西务仍置巡检司,设巡检一名(后由驿丞兼任),弓兵十名,有沿河缉捕盗贼之责。


明清时期还针对地方文武官员捕盗情况制定了奖惩措施。一方面,为提高捕盗积极性,对捕盗有成效者给予奖励。隆庆四年(1570)规定,捕官获强盗一名至五名,奖给花红;获强盗六名以上者,除花红外,加奖励牌匾;获强盗十名以上并获巨盗窝主者,奖励如前外,记功提拔。嘉庆六年(1801)奏准,直隶河间府、天津府沿河武职官弁沿河缉捕盗贼者,如能破获粮船被盗大案,分别议叙。另一方面,为落实捕盗责任,对缉捕不力的官员给予处罚。成化十年(1474)规定盗贼生发,地方官隐匿不报,缉捕不力者:文官降级或罢黜,武官或停俸,或坐罪,或坐重罪。乾隆二十三年(1758)规定粮船过境,地方文武官员防捕盗贼不力者限时缉捕,降级调用。嘉庆六年(1801)规定,直隶河间府、天津府沿河武职官员,于粮船往返期间在所管河岸范围内缉捕盗贼,如有粮船被偷盗等事,降一级留任。



2. 按律治罪。明清时期制定有律法惩治盗贼,按律治罪也是治理京鲁运河盗贼的重要一环。


《大明律》对偷窃的惩处分三大类:(1)窃盗已行而未得财,不论首从,笞五十。(2)窃盗得财,据得之多寡论处,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至十贯杖七十,往上最高为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系初犯,右前臂刺“窃盗”两字。如系再次犯案,左前臂刺字如前。如系三犯,绞。(3)军人为盗,得财、未得财者与上同,但免刺字。


《大明律》对抢劫的惩治分白昼抢夺和强盗两类。二者都是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但程度不同,人少而无凶器视为抢夺,人多而有凶器算作强盗。白昼抢夺,按律:(1)凡白昼抢夺,不论首从,杖一百,徒三年,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2)白昼抢夺且伤人,为主者,斩。为从者,各减一等,右前臂刺“抢夺”两字。(3)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遇浅而乘机抢夺他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与上同。


强盗,按律:(1)凡强盗已行而未得财,不论首从,杖一百,流三千里。(2)强盗得财,不分首从,皆斩。(3)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不论首从,皆斩。因盗而奸者,罪同。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及奸情者,以窃盗论。(4)被发觉后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按罪人拒捕律论。


《大清律例》亦按以上三方面惩处盗贼,但量刑略有不同,限于篇幅,此不赘述。此外,因漕粮是“天庾正供”,关系匪轻,故清代对偷抢粮船者还有专门的惩处规定。


(1)抢劫粮船财物。康熙五十年(1711)规定,强盗行劫粮船者,枭首示众。嘉庆八年(1803)亦规定,行劫漕船之盗犯,法无可贷者,斩决枭示。


(2)偷窃粮船漕米。其惩处分“常人偷盗”和“监守自盗”两类。常人偷盗,指无漕粮运输、管理责任之人盗窃漕粮。清代规定“凡漕运粮米,常人盗一百二十石者,发边远充军。数满六百石者,拟绞监候”。监守自盗,指有漕粮运输、管理责任的人(如领运官、押运官、旗丁、水手、代役船户、驳船船户等)盗窃漕粮。清初规定“监守自盗漕粮六十石者,发边远充军。监守自盗满六百石者,拟斩监候”。乾隆四十五年(1780)规定,旗丁盗卖漕粮正米,从重改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嘉庆十二年(1807)规定,代役船户偷窃漕粮,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当苦差。两年后又规定,船户将漕粮偷食、偷卖、搀和沙土在一百石以下者,发极边烟瘴充军。船户听从主使偷食、偷卖,杖一百,徒三年。船户知情盗卖,杖一百,徒三年。乾隆四十二年(1777)规定,拨船船户起意盗卖漕粮,拟绞。听从盗卖漕粮,拟流从重,改发伊犁给额鲁特为奴。嘉庆六年(1801)规定,拨船船户盗卖漕粮一百石以上者,绞监候。为从及知情盗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卖一百石以下者,发极边四千里充当苦差,面刺“盗卖官粮”“烟瘴改发”字样。各犯均先于犯事地方枷号一月,日满发配。此外,嘉庆十五年(1810)规定,偷窃漕米六次、在一百石以下者,发极边烟瘴充军。为从者,杖一百,徒五年。



四、余论

明清京鲁运河盗贼来源广泛、活动频繁,官方和民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治盗贼,对于维护运河航路秩序的稳定产生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明清两代京鲁运河盗贼一直未能根绝,防治运河盗贼始终是京鲁沿河地方的一项难题。反观清代康雍乾时期活跃于直隶、山东等地的老瓜贼,经过一番整治后逐渐消失了,老瓜贼的治理取得了显著效果。同样是在京鲁地区,为何运河盗贼却治而不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流动性强。与陆地盗贼相比,水域盗贼的流动性更强,加之京鲁运河水路相连,环境复杂,盗贼沿河作案,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从诸多案例来看,不少京鲁运河盗贼常常是跨省、跨府、跨县活动,作案后流窜各地,令人防不胜防。水域盗贼的流动性特点对官民防盗治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二)治理懈怠。明清时期固然采取了不少措施防治京鲁运河盗贼,但是要始终贯彻落实却并非易事,治理懈怠的情况在所难免。比如,京鲁沿河州县官员在治理运河盗贼方面常有推诿而不作为的现象,“直隶、山东运河交接,各州县犬牙相错,彼此混淆,遇有命盗等案,互相推诿”。甚至还有捕役与盗贼串通扰害,比如道光年间南丰人刘煜“守东昌,地多盗,而捕役率与盗通”。可见,治理懈怠也是影响京鲁运河盗贼防治效果的重要因素。


(三)盗源难除。京鲁运河每年都有大量的粮船、官船、民船经过,运河及其沿线地区充斥着运弁军丁、水手纤夫、渔民船户、贩夫走卒、贫民流民等形形色色的人物,人员极为复杂。而这些人都有可能沦落为盗贼,危害京鲁运河船只的安全。虽然明清时期采取了各种对策,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同人群所面临的生活困境,因此也就不可能彻底阻断京鲁运河盗贼的生成。


(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文章来源:《民俗研究》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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