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新青年朱刚,男,白族,云南大理人,民俗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本文着眼于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和框架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契合点,陈述了“一带一路”推进中非遗保护的角色。
主编推介
“一带一路”倡议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
朱刚
“一带一路”构想是我国提出的一项重要的综合性区域合作框架,由“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方面内容构成。一般认为,“一带一路”是在世界经济增长受阻的基本背景下,我国提出的一项以推动经济全球化为目的的国际区域合作模式。该建设倡议最早由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9月访问哈萨克斯坦和10月访问印度尼西亚时先后提出。之后,随着2014 年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2015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会议的召开,特别是在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之后,“一带一路”开始正式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国内外热议的核心词汇。经过不到4年的发展,与该倡议相关的经济建设和理论成果已经大大超出了预期,赢得了相关沿线国家的积极参与。目前,作为一项对于当代国际政治具有重大影响的中国方案,“一带一路”仍是国际社会热议的焦点之一。国内外讨论的议题主要围绕该倡议提出的目的、实施的意义以及面临的挑战等层面展开,强调该倡议是以经济合作为基础,人文交流为先导,政治上开放包容的一种合作理念。
“一带一路”倡议作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一种设想,本身就是跨越国家、地域,以开放的平等为基础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合作倡议。“一带一路”在文化学意义上的指代应该是“丝绸之路”。历史上,丝绸之路打通了亚洲大陆之间的联系,它既是世界史发展的核心,又是世界几大文化的母胎。但是,为丝绸之路命名的首先是西方学者,而且在中国的史书中找不到为这条道路命名的记录。正如费正清所言,在“中央为本位、四方为蛮夷”的“中国中心主义”范式之下,中华帝国的统治者和知识分子不会意识到在遥远西方还有一条贸易通道,以及通道背后那些同样强大的主权帝国。因此,中国的统治者就没有任何动力去探索“天下”之外、来自海洋文明的发展机遇。
这充分说明了丝绸之路背后以“朝贡体系”为基础的经济模式,以及东西文明之间的交融和分野。1821年,清代著名思想家、文学家龚自珍向道光皇帝上了一道《西域置行省议》 的奏折,建议在新疆设置行省并且探索通往印度洋的通道。龚自珍的建议在当时具有超越时代的前瞻性,已经颇具从海洋的视野出发讨论内陆及周边地缘政治重要性的宏阔眼光。他已经意识到内陆和海洋之间的关系在当时发生的转变,预见到海洋成为西方的内海、西域必须纳入中国行省这两种未来布局之间的内在联系。有学者甚至认为,《西域置行省议》大概可以被视为“一带一路”设想的前奏。但是,清代的统治者抱残守旧,面对内忧外患,仍然采取加强内部统一性、拒绝外部联系的策略,将一个跨体系的多元帝国变为内外分明的“民族—国家”。以史为鉴,“一带一路”将陆海丝绸之路相结合并赋予新的时代意义,同时上升到国家倡议的层面,这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根据中国政府权威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建设倡议的主要宗旨在于力图为实现沿线各国的经济合作与繁荣,加强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世界的和平建设。不可否认,“一带一路”倡议的政治和经济布局是重点,聚焦于打通“亚洲经济圈”和“欧洲经济圈”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沿线国家间关系及维系地缘政治。也因此,国际社会在积极评价、高度赞赏的主流话语之外,也存在着忧虑、疑问甚至是误解,甚至还有一些不恰当的类比与勾连。但是,出现一些杂音恰恰也说明, 如果仅从政治或经济的考量来理解“一带一路”倡议,那么习近平主席述及的“共同体”概念就被“省略”了重要的一个维度——文化。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愿景与行动》中明确指出,要全方位推进合作,“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这即是说,“利益共同体”的前提不能缺少“文化包容”的基础,这是“一带一路”倡议中至关重要的意涵,明显区别于所谓“马歇尔主义论”“朝贡体系论”“中国中心论”等将历史经验与当代实践相混淆的臆说之见。本文的写作,尝试分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理念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内在关系,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国联合申报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开展的情况,特别是那些有益于文化包容、共同体建构的实践,以期在现有经济、政治合作的主流话语中,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维度和国际合作的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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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联系
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场,教科文组织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举措,与 “一带一路”倡议中“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理念,其实具有内在一致性,或者说兼容性。教科文组织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或简称“非遗”)具有全人类共享的特性,不主张任何群体或个人声称对于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独占性,而是从地区、国际合作的角度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人类创造力以及跨国界、跨族群的文化间对话。这些重要共识都与“一带一路”倡议中“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主旨所暗合。反过来说,正是中国政府对于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在当代展示出的基本特点及其发展态势的敏锐把握,高瞻远瞩地提出 “一带一路”这一综合性区域经济、政治、文化合作框架,才使其具备成为国际社会合作体系之“最大公约数”的潜力和张力。
在教科文组织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下称“1972《公约》”)的基础上,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2003《公约》”)将国际社会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点引领至非物质的层面,重新界定并反思了国家与遗产的关系以及遗产的国界和所有权等重要议题。在这个意义上,物质遗产保护中的“真实性”(authenticity)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遗产价值的认定方式,从原来由专家、学者、权威机构、国家等掌握话语权的“西方中心主义”范式被放弃,而转向了由“社区、群体和个人”为核心的“东亚范式”(以日本的“无形文化财”概念和日韩的“人间国宝认定制度”为核心并兼及亚洲、非洲、美洲及大洋洲的文化多样性)。这就意味着,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是联合国公约框架下缔约国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体系,但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主体转换为持有相关遗产的社区、群体或个人,并且该遗产应该是活形态的,具有相关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能够为相关的社区、群体和个人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实现人类文化的代际传承并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创造力。
教科文组织通过遗产的名录申报体系即《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优秀保护实践名册》与“国际援助申请”,来实现2003《公约》的基本宗旨,即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区域和国际层面提高人们对保护这类文化遗产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国际合作并提供国际援助。应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体系,虽然针对的是过去被忽视的以非物质形式存续的文化遗产,但是其自身的工作性质更多是一种实践层面的文化保护活动。虽然该公约的出台植根于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初衷,并为捍卫全球范围内因现代化进程等多种因素而面临消失风险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采取了一系列相关举措,其间在文化遗产领域也有一系列由教科文组织引导的重要事件和各成员国几十年来的遗产保护实践作为共同行动的大背景,但是从公约的精神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理性研究应该只是各种保护举措中的一个方面,且侧重于对保护本身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在社区、群体和个人参与的前提下,通过非遗的活形态传承和实践,维系遗产项目自身的存续力,使其能够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未来进程中为相关的遗产持有者群体提供认同感和连续感。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国际公约的框架下,主要是通过缔约国内部的保护活动以及缔约国之间的合作来实现具体非遗项目的保护和发展,并从整体上提升非遗的可见度,从而深化人类自身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文明之间的对话,实现尊重、保护并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目标。应该说,上述实践理念与“一带一路”设想中关于文化包容、平等合作的相关诉求其实是“无缝对接”的。
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相对于其他联合国系统的公约仍显得“年轻”,但该公约对“社区、群体或个人”之中心地位的强调,及其关注非物质形态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都使其与任何一项现有的国际法或国际公约有着绝不相同的诉求和设计。也就是说,在最难把握的不具有物质形式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上,教科文组织已经摸索出了一整套实践机制,能够通过缔约国的内部和外部实践,对遗产项目的存续力提供更大的保障。这套机制的核心就在于“社区”(包括群体和复数的个体)对于遗产的认定和保护的中心地位。再回到公约第一条对于公约宗旨的陈述:(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四)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这四大宗旨揭示了该公约主要以地方、国家和国际三个层面为开展行动的维度。虽然加入该公约的实体是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成员国,缔约国成为在国家层面实施公约的主要责任方。但是,在该公约中,这三个层面之间发生联系的方式,才是公约的要义所在。其背后的逻辑在于,对于非遗的国际性保护,例如列入名录、定期报告、实施国际援助等,能够提高社区内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能在国家层面确保并推进相关保护计划的实施。在此,国家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显然十分重要,这也是该公约不同于其他国际法的创新之处。
2003《公约》第三章规定,缔约国要编制遗产清单(如中国的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并在社区、群体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下,确认和认定领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因此,在公约总则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基础上,再次强调了“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才是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主体,而国家层面的保护举措以及清单编制等与保护相关的行动都需要在社区全面参与的前提下实施。“自下而上”是描述该过程和关系一个特别贴切的词汇,当然在方法论意义上,这也应该是一个“去中心”的过程。当某个遗产项目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时,那么地方与国际层面之间的关系和互动就产生了。但是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全球范围内对于遗产价值的认可和相互欣赏,二是全球化有时也意味着对于遗产项目存续力的威胁。在下文中,我们将介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实践和经验,为“一带一路”倡议中的文化合作提供理论参考。
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多国联合申报为例
教科文2003《公约》秘书处编制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备忘录”指出,作为该公约的宗旨之一,国际合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下称“《操作指南》”)第一章对“多国联合申报材料”的提交有若干具体规定,其中述及,“如果遗产项目存在于一个以上缔约国领土之上,则鼓励相关缔约国联合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多国申报材料”(第13段);进而还指出,应该优先评审多国联合申报项目(第34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第七届常会的一项决议指出,由于各种现实和历史原因,国际社会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例可谓不胜枚举。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表现形式、口头叙事、知识、技巧等,很多时候都以相似的形式存在于不同的国家。有时,生活在国界两边的不同族群可能共享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化遗产。或者,同一个民族被划定为不同国家的居民,再有历史上或者晚近发生的移民现象,使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类群体共享相同或相似的文化遗产,这种情况也都比比皆是。虽然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需要缔约国在项目申报、计划实施的过程中保证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最大限度的参与,但是在多国联合申报的案例中,由于各缔约国的主权意识,也基于各国不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下保护文化遗产的做法大相径庭,因此缔约国之间缺少一定的对话与合作机制,确保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能够以跨国合作、联合申报的方式加以申请。所以,虽然跨境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随处可见,但是在委员会通过的 “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中联合申报的项目案例却仅占较小的比例。
2003《公约》设计的“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 ”两个体系,实际上沿用了1972《公约》的系统。列入“代表作名录”,意味着遗产项目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可见度的提升。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则表示遗产项目正处于面临威胁的境地或处于濒危的边缘,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协助相关社区恢复实践频率,扩大实践范围,并确保其存续力。之所以采用名录体系的做法,第一是为了鼓励缔约国建立国家或地方的遗产清单系统,对其领土上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加以保护(与1972《公约》不同);第二是为了确保缔约国在社区、群体或个人的最大范围的参与下,制定并实施针对具体遗产项目的特定保护措施。《公约》第十一到第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说明,这也是社区(包括群体和个人)在《公约》框架下具有其中心地位的重要证据。从公约精神出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否能取得效果的最大化,取决于社区是否能够全面参与遗产的认定、确认,以及保护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因此不论地理的分布如何,社区的整体都应该纳入到遗产的申报中。这应该是多国联合申报在公约意义上的依据。
据统计,“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84个国家(含中国),共有258个非遗项目入选教科文的名录体系。在所有30项联合申报的项目中,有29项列入代表作名录,1项列入优秀保护实践名册。有意味的是,这30项联合申报中有20项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合作,占所有联合申报项目的三分之二。这里,我们按列入名录的年份、项目名称及联合申报的国家名称胪列如下: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虽然共享相同或相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范围内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多国联合申报在“一带一路”国家之间似乎更具有可行性。这自然与传承千年的丝绸之路带来的文化交流和融合有很大关系,同时也说明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文化领域具有国际合作的潜在空间和可能性。
以中国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族长调民歌(Urtiin Duu: Traditional Folk Long Song)为例,其成功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跨界共享的非遗项目申报和联合保护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路径。2008年一共有90个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即2001年、2003年和2005年由教科文组织宣布的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在公约生效后自动转入该名录;中蒙两国共同申报的“蒙古长调民歌”于2005年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9年中蒙在呼和浩特联合召开保护蒙古长调协调会,标志着该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后,两国政府共同制定的十年保护计划正式开启。回顾该项目的申报过程,首先是中国有关部门考虑到教科文鼓励联合申报的精神,及其不占申报指标的优势,通过外交途径主动联系蒙古国政府表达了联合申报的意图,同时建议两国互派申报考察团商议申报文本的准备。虽然沟通的过程不如预想顺畅,但由于联合申报是中蒙文化交流的重大事件,中国政府有关部委、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利用各方途径及资源从中协调,积极促成了中蒙两国联合申报协议书的签订。两国于2005年6月向秘书处提交了联合申报书,同年11月该项目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此后,由双方共同组成的专家组在中蒙两国联合开展了田野调查,整理、收集了500余首蒙古长调民歌,并对长调的历史发展、传承现状、传统曲目等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各地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保护建议。蒙古族文化属于典型的草原游牧文化类型,虽然没有大型的人文建筑和景观,但其口头传统十分发达,史诗、民歌、说唱、故事等民间文类一应俱全且特色鲜明。按照教科文以社区为中心的方法论,即使遗产持有者分布于中国、蒙古国甚至是其他国家,应该将其认定为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共同体”(cultural community),进而从整体上考虑该遗产项目对各地传承社区的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应该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先例,对于中蒙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既是可资借鉴的成功个案,亦是展开更广泛合作的信心来源。
诚然,“一带一路”国家联合申报的20个案例(见上表)都值得进一步深入其申报文本尤其是保护措施去进行逐案分析。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些成功的联合申报大都基于遗产持有者所属的社区在历史、文化上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共享相同或相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在现实中又居住在不同的地理疆域,如果不通过文化保护项目上的国际合作,是不可能以文化共同体的身份,在国际法的范畴内确认其遗产的价值并对遗产加以管理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常说2003《公约》为国际合作奠定了一个有特殊意义的准则性框架。
3
多国联合申报的挑战:沙士木卡姆音乐的启示
前文述及,在教科文组织列入相关名录和名册的429个非遗项目中,仅有30项属于多国联合申报,占比不到0.07%。郭翠潇的文章通过逐年统计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联合申报项目占比不大,但呈现上升趋势;联合申报项目的国家明显增多,中亚国家、阿拉伯国家联合申报合作密切。”实际上,除了具备相应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等条件外,从组织申报的程序上看,多国联合申报往往比独立申报要复杂许多;而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之后,此前联合提出的保护措施是否能够得以实施更是面临着种种挑战。在前文述及的“一带一路”国家的20项联合申报项目中,我们不妨以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联合申报的遗产项目“沙士木卡姆音乐”(Shashmaqom Music)作一个案分析。
该遗产项目于2003年被宣布为第二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8年自动转入“代表作名录”。由于两个缔约国之间历史上的杂居、交融,以及苏联解体后在“民族—国家”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冲突和矛盾,使得该遗产项目在国际合作的层面展现出前后不太一致的动向。塔吉克人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公元9世纪时建立了以布哈拉为都城的萨曼王朝,长久以来就与乌兹别克突厥部族杂居,但一直维持着以塔吉克语为主要标志的民族认同。近代,苏联的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政策彻底改变了中亚的历史版图。以民族为边界和认同的政治化进程,催生出了中亚的5个自治共和国。塔吉克共和国加盟苏联之初,隶属于乌兹别克共和国,1929年升级为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随着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兴起,塔吉克的民族意识逐渐觉醒,其知识分子和文化精英在文化上开始寻求民族文化和历史的自我建构。从深层次来看,塔乌两国的矛盾和争议,主要还是苏联中亚民族国家划界之消极后果的历史遗留问题,或者说是两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能源及利益之争。抛开国家政治之间的较量,两个民族之间彼此通婚、关系融洽,也有大量人口居住于对方领土之上 。两个族群的国家意识大于民族意识,这也是2003年两国能实现联合申报的主要原因。
两国联合申报之际,乌兹别克斯坦已有“博逊地区的文化空间”于2001年被宣布为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而2003年塔吉克斯坦仅有“沙士木卡姆音乐”这一个共享的项目入选。在乌兹别克斯坦,有关文化遗产的讨论只要涉及民族和地域就会充满争议,虽然其官方的口径宣称其民族认同具有族群和地域上的包容性,并且与教科文倡导的文化多样性的概念相一致。有学者认为,塔吉克文化在很多方面需要依托于乌兹别克文化,才能使其文化遗产在全球范围得到确认。值得注意的是,沙士木卡姆音乐联合申报时,乌兹别克斯坦第一次在国际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中表达了其与塔吉克文化遗产密不可分的论调。在申报书中我们也能看到有关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共享相同的音乐形式、仅仅是使用的语言有所差异的表述。这与现实中乌兹别克斯坦意识形态中有意剔除其与塔吉克文化的关联有较大区别。1929年以来,文化与遗产一直都是两国争夺的主要对象。布哈拉、撒马尔罕两座塔吉克人口占优势的历史文化名城划归乌兹别克斯坦,但两国均坚称其是本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当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开始时,两国其实都想在国际政治的舞台上对外输出其关于文化和领土的主张。
对于塔吉克斯坦,不论是物质或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其有可能向教科文提交的对象都位于或起源于乌兹别克斯坦现有领土上的布哈拉和撒马尔罕。就算是其一直想树立的中亚第一个伊斯兰王朝即萨曼王朝的文化旗帜,其历史上的主要城市现在也都位于乌兹别克斯坦和阿富汗境内。加之塔吉克斯坦国土面积较小,居住于国内的塔吉克国民甚至比国外的塔吉克族人数还少。据统计,阿富汗有820万塔吉克人,而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塔吉克人仅有620万人,另外还有140万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
沙士木卡姆是一种宫廷古典音乐形式,拥有复杂的旋律、成熟的诗歌体系、优美的节奏,这是一种对听众要求很高的艺术形式,本质就在于听众与表演者之间自发的对话。在苏联时期,该艺术形式一度被音乐学家认为是老旧的单声部音乐。到了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该艺术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同时也和两国的民族认同产生了关联,进一步在两个国家中发展出了不同的变体。在乌兹别克斯坦独立之后,沙士木卡姆立即就被提升到该国杰出的音乐文化之象征的高度:这是一种优秀穆斯林和优秀国民应有的高尚文化追求,也是正直的人格个性与民族身份之文化修养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塔吉克斯坦独立时却遭遇了政府危机并爆发了内战,20世纪90年代时沙士木卡姆被边缘化,沦为一种主要分布于“北方”的音乐形式。塔国内战结束后,在教科文等国际组织的协助下,沙士木卡姆作为国家性音乐文类的地位得到了恢复,首都杜尚别还建立了国家沙士木卡姆团、沙士木卡姆学院,并设立了沙士木卡姆节。
即使回到苏联时代,沙士木卡姆的语言及其民族属性也是十分敏感的话题。20世纪20年代,一位犹太裔著名音乐家阿塔·加拉勒(Ata Jalol) 的演述首次被誊录为西式乐谱并在欧洲出版,但是为了回避语言问题可能引发的争议,歌曲的文本部分在出版时被删去了。原因就在于,这位音乐家在很多章节的演述中都使用了塔吉克语;到了六、七十年代该书的歌曲文本终于在乌塔两国分别出版,但是这两个版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也并没有提及对方。此后,这两个沙士木卡姆的文本进一步在两国的文化建构中发挥作用,影响到了两国音乐传统的走向。有意思的是,虽然当代的沙士木卡姆歌手多数都是双语的,但乌兹别克斯坦歌手在公开场合的演述只使用乌兹别克语,而且塔什干音乐研究机构的学者、音乐家也有意忽视该传统的塔吉克语版本。与此同时,虽然乌国绝大多数人都承认该艺术形式为两国所共享,但同时又认为其是乌兹别克人民的财富、乌兹别克历史文化的明珠。这样的情况在塔吉克斯坦也大同小异,例如该国学术界一致认为布哈拉的沙士木卡姆在历史上、现实中都是塔吉克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而且认为乌兹别克斯坦长久以来一直在侵蚀塔吉克文化,并直接造成了塔吉克文化在文献记录中的失语。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中,乌塔两国的联合申报就显得意味深长。因为遗产的所有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虽然不会引发争议,但是如何界定遗产持有者在乌塔两国的个案中就是一个敏感话题。该遗产项目的申报文本在处理这个问题上采取了回避沙士木卡姆的民族起源、重点强调其历史地理分布的策略,同时指出历史上很多著名歌手都是布哈拉的犹太人,正是在因为晚近的移民潮使得该项目失去了传承人并需要对其加以保护。这就巧妙地避开了申报本文中描述遗产项目持有者的相关部分时很容易触碰到的民族问题红线。此外,沙士木卡姆意为“六个木卡姆”,shash 在波斯语和塔吉克语中是“六个”的意思,maqom则是阿拉伯语,意为模式或法则。该项目除了在视频材料中提到沙士木卡姆是波斯语和阿拉伯语的合成词外,在文本及各种介绍性文字中均未提及其语言背景,这也就避开了其与塔吉克语和乌兹别克语的关联。
这些情况加上最近几年乌塔两国因“罗贡水电站建设项目”引发的争议,以及领土争端所导致的愈演愈烈的经济封锁和政治对抗,使得沙士木卡姆项目在列入之后很难开展文化上的国际合作。此外,该项目的保护资金主要投入到了乌兹别克斯坦,而该国的保护项目虽然声称要联合塔吉克斯坦方面的学者和传承人进行保护,但所有人都知道这仅仅是一种口号而不具备任何实质性的内容。其实,除去两国之间在苏联时期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和领土争端之外,两国之间的矛盾焦点在于因能源、交通之争引起的经济问题。虽然中亚地区的能源问题存在着政治化的倾向,但是两国之间的关系将随着中国、俄罗斯、美国等大国关系在该地区的消长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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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朝向实质性的国际合作
综上所述,在2003《公约》框架下,联合申报为参与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具体的工作机制和互动平台。但联合申报并非一蹴而就,而且往往会面临更多意想不到的 挑战。这是需要我们在思考今后的联合申报及其可能性进路径的同时,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此外,国际合作绝非联合申报这一条路径可走,我们当有更多的选择和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思路就是要实现跨体系的国际合作,而且中国政府也一再强调这种合作必须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秉持平等开放、和谐包容的原则,以市场运作实现互利共赢。如果说政治、经济上的跨体系合作可以通过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地缘政治、各国经济增长等可予量化的指标来衡量,那么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交流、互鉴乃至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尊重、包容、理解,相对而言将面临较大的挑战,这也是国内外专家在评价“一带一路”倡议时达成的若干共识之一。换言之,文化上的和谐对话,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并非处于从属地位。如果仅从政治、经济的角度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不注重从文化和睦、相互尊重、平等对话的角度出发加强沿线各国之间的深度交流,那么“五通”和“五路”在未来的发展或许也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
在实践层面,利益共同体的概念或目标应该是“一带一路”倡议中开展国际合作的基础。正如我们在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联合申报项目中所观察到的,两国之间在政治、经济上的矛盾导致文化上的合作沦为一纸空谈,使其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政治斗争的附庸和牺牲品。相信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发展,两国之间经济问题必将存有缓和的可能性。只有在利益共同体的意义上建设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解除彼此之间的政治猜忌和经济封锁,与各国人民息息相关的各项事业才有推进的可能性。反过来说,这也将是 “一带一路”倡议为欧亚大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合作带来的重要契机。
综上所述,“一带一路”与丝绸之路一样是跨越不同地理区域和民族文化的,不能忽视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因素之间的关联和互动。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儒家秉持温和的中庸之道,至少在目前来看不具备基督教或伊斯兰教在长期的跨文化传播中形成的比肩之势,这将是“一带一路”建设深入发展之后需要面对的最大挑战。笔者并不同意这种非要“比个高低”的看法,毕竟文化间乃至宗教的平等对话才真正有助于沟通和合作。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深入合作与互动交流,不仅是一种站在全人类高度对沿线各国文化传统和文明成果的尊重和欣赏,也是致力于共同保护人类遗产的切实行动。更为重要的是,在2003《公约》搭建的的国际合作机制中,促进文化间对话,提升文化活力,弘扬文化多样性,顺应各国民众可持续发展的诉求,就有助于营造美美与共的合作氛围。立足于一些具有前瞻意义的案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阐扬利益共同体意义上的文化包容,应该能够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实施提供有益的话语空间。
(注释参见原文。原文发表于《西北民族研究》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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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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